二 众所周知,关于越南早期历史的较为可靠的文字记载基本上都是中国的史书。要考察越南的古代社会历史,当然离不开中国史书。然而,有关的中国史书根本就没有关于“文郎国”的可靠记载。至于“雄王”,其实是“雒王”之误,许多学者对此早有更正。即便是认为越南被置郡县以前建立过“文郎国”和“瓯雒国”、且其社会已是奴隶社会的明峥先生,也否定“雄王”的存在。他指出:“在我国古代,被选举出来代表各部落(即各个村社)的人称为蒲政;代表一个民族的称为雒将和雒侯;代表部落的称为雒王(中国雒字的书写近于雄字,所以有人把雒误为雄)。”(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关于“雒王”、“雒侯”、“雒将”和所谓“瓯雒国”的情况,最早见于公元4世纪成书的《交州外域记》。该书记载说:“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土地有雒田,民垦食其田,因名雒民。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县多为雒将,雒将铜印青绶。”(注:引自《水经注》卷三六。) 比前书晚一个世纪的《广州记》则记载说:“交趾有骆田,仰潮水上下,人食其田,名为骆人。有骆王、骆侯、诸县自名为骆将,铜印青绶,即今之令长也。”(注:引自《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 显然,“瓯雒国”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为了弄清这一段历史,有必要对有关资料进一步进行分析。根据成书年代较早的《交州外域记》中的记载来看,“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一段中的“昔”字,显然是指“未有郡县之时”。当时,当地的人被称为雒民。而“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县多为雒将,雒将铜印青绶”一段中的“设”字,应是指由另一个更高的统治权力所设,为何要“设”?是因为置了郡县,要“设”当地人去“主诸郡县”。显然,雒王、雒侯、雒将是因置郡县后为统治当地的“雒民”而设的,这些职务称谓应是当地置为郡县以后出现的。 秦钦峙先生在其《“雒田”、“雒民”、“雒王”析》一文中对此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十分肯定地指出:“从《交州外域记》的‘设’字,‘郡县’一词和‘雒将铜印青绶’一语,可以再次肯定‘雒将’、‘雒侯’、‘雒王’均系中原王朝--秦或汉朝于交趾地区设置郡县以后所设置的不同职称。‘设’即设置;设置什么?设置‘雒将’、‘雒侯’、‘雒王’;设置他们干什么?‘主诸郡县’;何以授权?‘铜印青绶’。岂不是一目了然。由是,才有《史记索隐》之说:‘姚氏按:《广州记》云:……有骆王、骆侯,诸县自名(多)为骆将,铜印青绶,即今之令长也’。”(注:秦钦峙:《“雒田”、“雒民”、“雒王”析》,载云南省社科院东南亚研究所《东南亚》,1984年第3期。) 有些史书把蜀泮征服地区的首领按后来已置郡县后封的职位称为“雒王”、“雒侯”、“雒将”,本不足为怪。然而,一些越南学者却把置郡县以后设置的这些“雒王”、“雒侯”和“雒将”同“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的社会牵强附会在一起,进而“论证”出越南在此之前已有了国家,而且肯定是奴隶制国家,或者说当时的社会是奴隶社会,这就完全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了。 其实,即便是在置了郡县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那些离郡治、县治较远的地区仍然未受到中原文明的影响,其社会仍然没有脱离原始状态。 《后汉书·南蛮传》告诉我们:“凡交趾所统,虽置郡县,而言语各异,重译乃通。人如禽兽,长幼无别,项髻徒跣,以布贯头而著之。” 关于九真郡的情况,《后汉书·南蛮传》也说:“九真俗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趾,每致困乏,……又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 这些显然都是一幅幅原始社会的图景,而这些已是在设置郡县以后一段时期的情形了。 当然也有另一些越南学者比较尊重史实,不愿象一些学者那样牵强附会,非要把越南的文明史人为地“提前”。如陶维英即认为:“这些记述是中国统治阶级所豢养的士大夫阶层对交趾和九真社会情况方面的报道,汉族统治阶级的种族歧视、自高自大和儒家的唯我独尊的意识,使得他们用如此轻率的语气来叙述那些被他们征服了的而文化与风俗又与他们相异的异族。……虽然如此,但从他们的几乎是穿凿附会、真伪杂陈的语言里,我们仍能从其描绘中,看到有些值得相信的地方,使我们看到当时雒越社会普遍地存在着氏族组织。如果氏族的分化已成为父权的家族,那么,这种现象并不是很普遍的,因而写书的人也就不会有意记下来了。而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机构仍然是氏族组织。”(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在根据各方面的资料对越南古代社会及其演进的情形作了考察之后,陶维英指出:“根据我们可能有的各种材料来观察一下瓯雒国的具体情况,正如我们证明过的那样,瓯雒社会只是原始公社社会末期,亦即原始公社制度的最后崩溃时期。……瓯雒国只是一个原始的政治组织,一个国家的胚胎组织,决不是一个奴隶占有制的国家。”(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依据社会的发展规律,前奴隶制社会必须发展到奴隶社会,但在瓯雒国的场合下,由于赵朝(指赵陀所建的‘南越’地方政权--引者)和西汉的统治已经限制了它的发展,而最后则由于在西汉时代末期和东汉时期内中国封建制度的影响,瓯雒前奴隶社会经过了一段被赵朝和西汉的统治的过渡时期,于是就转入到了封建社会。”(注:(越)陶维英:《越南古代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中译本,第226-227页。) 尽管陶维英认为:“依据社会的发展规律,前奴隶制社会必须发展到奴隶社会”,但毕竟还是如实地叙述了越南古代社会由原始社会演进为封建社会这一客观事实,即在封建化之前,越南历史上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当然,陶氏强调这是由于中国影响之故。 我们知道,越南北部地区在古代被称为交趾,在交趾被置为中国的郡县之前,当地的社会还十分原始落后。《交州外域记》记载当时交趾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时提到:“交趾昔未有郡县时,土地有雒田,其田从潮水上下,民垦食其田,因为雒民。”看得出当时生产力还很低,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制度,还是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后来中原王朝在当地设置了郡县之后,乃“设雒王、雒侯主诸郡县”,生产关系才逐渐开始发生根本的变化。 一般认为,秦汉时期中国中央政权在当地设置郡县之后,当地的主要生产关系便逐渐封建化了。在这期间,当地越族贵族和后来中央王朝派驻当地的官吏开始利用职权,侵占传统的村社公地,并向当地人民进行剥削,从而在当地建立起封建的生产关系。 因此,在越南历史上,封建关系确立之前,当地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奴隶社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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