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人们或许会问,越南历史上后来出现的这些“奴婢”以及类似身份的人到底是不是奴隶?这确实是需要回答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称谓方面看,将越南历史上后来出现的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称为“奴婢”的首先是中国史籍,以后,越南的汉文文献仍沿用这个称谓。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奴婢”指是什么人呢?《周礼·秋官司历》郑玄注云:“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又《汉书·刑法志》李奇注曰:“男女徒总名为奴。”“奴”或“奴婢”首先是指因犯罪而沦身的人。而将罪犯罚为奴隶,则是中外历史上极常见的。以后,因其他原因而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也被称为奴或奴婢。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主张东汉乃至魏晋时期才是封建社会的学者,都以此前社会中某某拥有“奴婢千群”之类记载来证明西汉乃至两晋时期的中国社会是奴隶社会。因此,奴婢与奴隶应是同一概念。 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奴婢也长期存在。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奴婢,其性质或实际身分在早期和晚期是否有所不同,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和特点重新认识的重要问题。而在越南历史上,与封建农奴或封建小农一同诞生的,但地位明显低于前者,而且大部分是前者中因种种原因而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即被称为奴婢。试图在越南封建社会之前“论证”出一个奴隶社会的学者们,往往也是以后来社会中存在奴婢这一现象去推测的,并不否认奴婢是奴隶,至少不否认早期的奴婢是奴隶。 关于奴隶的定义,人们往往爱引用斯大林的一段话,即“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6页。) 把是否可以随意屠杀作为判定奴隶的标准之一,争论比较大。而且,我也认为,以此为标准来判定是否是奴隶是不能成立的。恩格斯即指出:“在这之前(指原始部落时代--引者),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些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奴隶制被发展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显然,不能以能否被屠杀来判定是不是奴隶。恰恰正是奴隶制发展起来之后,奴隶才不再被任意屠杀,而是被作为财产保留下来。越南历史上的“奴婢”以及其他类似身分的人也没有记载说可以被随意屠杀。至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上如果确有屠杀奴隶的现象的话,那也是偶然现象,是特例而不是通例。不能用来作为判定奴隶身分的标准。 斯大林提到的另一个特征,即“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则是世界各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的共同特征。马克思也指出:“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按照这个标准来判定,越南历史上的“奴婢”以及其他类似身分的人显然也是奴隶。 正因为其实际身分就是奴隶,故有关越南历史的西方文献都把这类人叫做奴隶,如在有关英文文献中,这类人即被译为“Slaves”。例如,西方学者约翰·K·威特莫尔在研究了越南古代的社会结构后就认为,古代越南社会中的被统治者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自由人,另一类是债务奴隶(bondsmen),还有一类是真正的奴隶(Slaves)。(注:约翰·K·威特莫尔:《越南的社会组织与儒家思想》,载新加坡《东南亚研究学刊》,第15卷,第2号,1984年英文版。)而且,债务奴隶虽然名义上可以赎身,实际上其地位也非常低下,与所谓真正的奴隶并无太大的差别。 说越南历史上的封建制度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之前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又说在封建化的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封建关系并存、并作为其补充的奴隶制度,必然与传统观点或者说与某些人的习惯思维定势相悖,然而这却是越南古代社会演进的事实。也正因如此,这个问题才有提出来加以研究的必要。 注释: (22)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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