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那么,明峥列举的越南语中那些指称奴隶的名词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通过对越南古代社会形态的演进及越南封建社会结构的历史考察,有理由认为,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出现之日,正是其社会由原始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之时。具体地说就是,在越南社会封建化的过程中,在其社会绝大多数劳动成员一步步沦为封建农奴或封建小农的过程中,其中一些更不幸的人则进一步沦为了奴隶。或者说,当统治阶级开始把封建剥削的枷锁套在广大劳动成员脖子上的同时,也开始把奴隶制剥削的枷锁套在了另一些因种种原因而进一步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的脖子上。前面提到的关于九真太守使人购买奴婢的记载,反映的并不是此前社会中存在的现象的继续,恰恰正是当时封建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现实。 后来的事实表明,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封建关系的深化,不断有一些在战争中被掳掠的人、一些犯法、负债的人以及因其他原因而丧失人身自由的人被补充到奴隶的行列中。明峥列举的越南语中那些指称奴隶的名词,不是此前某个时期遗留下来的名词,而是越南社会封建化以后才出现的。 在汉文史籍中,那些沦为奴隶的人一般被称为“奴”或“奴婢”。 公元2世纪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除了汉族封建官吏占有着大量田产,建立了一些庄园以外,当地的许多豪酋也“雄于乡曲”,他们兼并了各个村社的公田。(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也就是说,这些当地豪酋在广占田产,以封建方式剥削广大村社农民的同时,还拥有相当多的奴隶(奴婢),他们同后者之间又形成一种奴隶制的关系。 史书还记载说,公元2世纪末,交州的许多农民在封建剥削下破产,成了流民。例如,《隋书·食货志》载:当时交州“某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俘浪人’”。这里的“俘浪人”即破产流亡的农民,而这些人中许多人被迫把自己或妻子儿女卖给各个豪绅贵族家庭做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由此可见,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与封建制度有着密切联系的,正是由于封建剥削,才使得许多农民破产沦为奴婢,从而使这种剥削奴婢的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 到唐朝统治时期,中央王朝在今越南地区建立了安南都护府,实际上是以羁糜政策的形式实行对当地的统治,更多地任用当地豪强去治理。这一政策使得当地的豪强势力进一步发展,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对当地农民进行压榨和剥削。结果,更多的农民沦为了他们的奴隶。 《越南历史》一书认为:“与汉朝时期相比,唐朝封建统治政权直接管辖的户数明显下降。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农民破产和流亡外地,投靠到各个封建领主和寺庙的门下,变成了农奴和奴婢,因此从封建国家的户籍册中把他们除了名。”(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这一时期,许多越族豪长成了世袭的领主,管辖的地区相当大,拥有几百户到几千户农民。杜存城父子“自祖父”时起就管理四个乡、丁口和税收相当于一个郡。李由独是林西原的洞主大首领。他们都是储存谷物上万仓,有大量土地的“巨族”、“富家”和“有家产”者,这使得他们能够缩减“家宅”来修建大庙。同时,他们家里都经常有数千“食客”和“养子”,即农奴、奴婢和其他隶属于他们的人。 这些人不仅占有大量土地、农民和奴婢,而且还有自己的私人军队,有的军事力量还很强大。唐代史书中称这种军队为“土军”、“家兵”。这些士兵都是从他们管辖地区的农民中或隶属于他们的奴婢中招募来的。(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据香严寺碑文记载,在唐朝统治末期掌握了相当大的实权、并自称“节度使”的当地豪强曲颢手下的一名大将杨延艺的家中,也养有三千“养子”,他们都姓杨。(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公元10世纪以后,越南始独立称国,独立后的越南封建统治者往往大兴土木、营造宫室,并不断颁布法令、分封土地、修订赋税,使越南广大农民实际上遭受的剥削更为沉重,因此,农民破产为奴的现象更为普遍。如李朝曾因沦身为奴的人太多,不得不一度禁止人们卖身为奴。但事实上,朝廷只是禁止出卖“黄男”(18-20岁的青年)当奴隶,目的是为了保证壮丁的来源和为国家服劳役的主要力量。(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据史书记载,当时朝廷以国家名义掌握着一些田地,这些田地上的耕种者有的是罪犯,称为“田宏”,专门研究这一时期越南土地制度的越南学者张友炯认为,“田宏”即田奴。(注:(越)张友炯:《十一至十八世纪越南的土地制度》,越南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越文版,转引自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大越史记全书》记载,李英宗大定十一年(1150),太尉杜英将罪犯三十人“流远恶处,诸预谋者并徙田宏犒甲。”(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即把他们作为奴隶用于垦荒。 出于对人力的需求,李朝的统治者还时常向外掠夺人口,如公元1044年,李太宗击占婆,便俘了五千余人。1069年,李圣宗又征占婆,掳掠“其余五千人”。(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此外,还剽掠中国及老挝的居民用于垦荒。到了陈朝时期,这些战俘和用其他方式掠来的人的后代或仍隶属于国家,或变成“势家”权贵的奴婢。(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李朝末年,由于兵荒马乱,社会经济一片萧条,因此,公元1256年,新起的陈朝统治者更明确下令:“王侯、公主、附马、帝姬皆许招集漂流无产人为奴婢,开垦荒闲田,立为田庄。”(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五,陈纪一。)于是,这些人利用奴婢的劳动,开垦红河流域肥沃的冲积地带,建立起一个个大田庄。与采邑不同的是,这些田庄里的主要劳动力是奴婢。 《大越史记全书》说:“王侯有庄,实自此始。”(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五,陈纪一。)实际上,官僚贵族用奴婢垦荒建立田庄在更早的时候便有了,不过从此更合法地大规模进行。 为了利用佛教作为精神统治工具,李陈时期历代统治者不仅资助兴修寺塔、封赏土地给寺院,而且也把一些奴隶赐给寺院。陈朝时期最大的寺院琼林寺据统计约有2760亩田地和成千寺奴。(注:梁志明:《十一十四世纪越南封建土地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陈朝的法律还明文允许债主强迫负债的人卖身为奴抵债。1299年的一项法令还规定,在饥荒年代“凡卖田地及买家人为奴,听赎,若过此年不得赎。”(注:《大越史记全书》,卷之六,陈纪二。) 到了陈朝末年,由于大量农民沦为奴婢,有些奴婢在更苛刻的条件下被大量投入生产劳动,因而激起了多次规模不等的暴动和起义,其中好几次都有大量奴婢参加,甚至是以奴婢为主体。 例如,公元1343年,由于歉收导致饥荒,许多地方的奴婢和穷苦农民起来暴动。东北地区的海防、广宁、海兴一带贵族田庄最集中的地区,爆发了更大规模的起义,起义的主要力量便是奴婢。 1354年,又爆发了一次由齐领导的起义。起义军大部分也是从贵族田庄里逃出来的奴婢。这支奴婢起义军的活动范围一度扩大到谅江(河北、谅山)和南策(海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为了对付奴婢的反抗,陈朝统治者一方面用暴力来镇压,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奴婢的控制。如陈朝统治者下令在奴婢的额头上刺上字,并把他们的名字登记入册。谁不接受刺字和不登记名字,就被看成是“强盗”,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在陈朝的残酷镇压下,起义运动在一段时间里出现低潮,但随后又高涨起来,许多起义扩大到各地,并一直坚持到陈朝崩溃时为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由于陈朝时期大量蓄奴,造成奴婢数量剧增,国家税收锐减。因此,废黜陈朝皇帝而代之的原陈朝外戚贵族胡季K5PA01.JPG在建立起新的王朝--胡朝的第二年,即1401年,颁布了一项限奴法令。法令规定:贵族官吏根据爵位的高低,可以有限制地蓄养一部分家奴,但必须在家奴额头上刺上特有记号。超过限定的数目就必须交给国家。(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事实上,这项限奴法令只是限制前朝即陈朝的贵族蓄奴的奴利,并借此把奴婢集中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的奴婢。 到了黎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恢复因同明朝进行战争而遭到破坏的经济和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推行限奴政策。同明朝的战争结束后,黎朝统治者把一些死亡贵族的采邑、田庄和荒芜的土地收归国有,名为“公田”,然后把其中一部分再重新分给贵族官吏作为“禄田”。“禄田”是专门给宗室贵族和一些高级官吏的一种特权封地。根据1477年的条例规定,皇帝的亲戚和四品以上的官吏才能颁给“禄田”。“禄田”实际上是国家发给贵族和高级官吏的薪俸,同以前的采邑制相比,“禄田”获得者的许多特权被取消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分得禄田的人只有权收租作为俸禄,而无权收纳农民做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奴隶或奴婢获得了解放,因为黎朝的法律仍然承认剥削奴婢的制度。事实上当时许多贵族和官吏家中乃至一些田庄里,仍有大量奴婢。其限制的仅仅是把耕种禄田的农民变成奴隶或奴婢的做法。 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阮朝建立以后,越南的奴隶或奴婢制度又有所发展。阮氏政权建立之初,又允许富有的地主和官吏使用奴婢去南部垦荒。(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1765年起控制了南部地区的张福峦的家里,“金银、珠宝、珍宝、锦缎、田园、房屋、仆役、牛马,不计其数。”(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而1815年颁布的《皇朝律例》(又称《嘉隆法典》)中,对犯人及其隶属的刑罚的有关条例仍规定,犯叛逆罪者,首犯和从犯凌迟处死,罪犯的隶属,16岁以上的男子处斩,16岁以下的男孩及妇女强迫为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奴隶或奴婢制度的合法性。 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制与封建制并不是前后相承、被否定与否定的两种互不关联的制度,奴隶制是与封建制一道在对原始社会的否定过程中出现的,甚至是由封建关系促发形成的,并且一直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关系的补充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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