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编中,首先探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前提下生息资本的形成及构成,然后对这种资本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即高利贷资本也进行了定性研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生息资本理论。在这一理论指导下,随着近年来有关新材料的不断发现,尤其出土材料、档案材料及民间契约文书的发掘和整理,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研究得到了较大的进展。随之在几个整体性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如关于高利贷资本的概念,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高利贷资本向近代借贷资本的转化等。而分歧的形成既与材料掌握的不同有关,更与对马克思的这一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有关。以下拟以历史作用问题为例,主要结合明清高利贷资本的有关事实,从理论上作一些清理工作。 一 因高利贷资本中的相当部分利率高昂、剥削残酷,而且采取了多种手段获取额外收入,在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时,还常常夺取债务人土地、房产及其他财物,甚至差押债务人及其家人为奴为仆,因而不但引起各个历史时期官府的限制、打击,社会各阶层对高利贷资本也常加谴责和攻击。在西方,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高利贷受人憎恨完全理所当然,因为在这里,货币本身成为赢利的源泉,没有用于发明它的时候的用途……”;“因此,在所有的赢利部门中,这个部门是最违反自然的。”(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篇第10章。)西方中世纪,高利贷一直被教会视为非法而遭禁止;在伊斯兰教经典中,放债取息也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至16世纪路德还大声疾呼:“在世界上人类再没有比守财奴和高利贷者更大的敌人了”;“高利贷者和守财奴绝不是正直的人,他们作恶多端,毫无人道,他必然是一只恶狼,比一切暴君、杀人犯和强盗还凶狠……应该把一切高利贷者处以磔车刑和斩首。”(注:路德:《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转引自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596-597页。)这种观点虽然反映了高利贷受害者的某种义愤之情,但却并未对它的历史的、经济的作用进行科学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全面分析了高利贷资本的本质和历史作用,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中国经济史学界对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历史作用问题亦作了很多的分析。这些观点,从整体上说以否定为主。首先是一种全盘否定的观点,有些还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联系起来。早期的观点,如刘兴唐以唐代为例说:“这种高利贷,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很可以看出它是阻止了商业资本之发展。在某一个时期中,它固然加速了农村经济破产之过程……”;“政府的高利贷事业,对于农村经济之摧毁,是比私营和寺营来得特别凶狠。”(注:刘兴唐:《唐代之高利贷事业》,《食货半月刊》一卷10 期, 1935年。)傅筑夫论及战国秦汉的高利贷资本时认为:“高利贷资本却从头到尾是社会经济的一种强烈的腐朽剂,它所起的是纯粹的破坏作用”。高利贷资本“是从战国年间开始突出发展起来的货币经济这样一棵毒藤,结出的如此硕大的毒瓜之一”(注: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下册,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545-546页。)。黄冕堂先生在研究清代高利贷资本时亦指出:“作为生息资本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内的表现形态高利贷资本的社会作用全然是消极的。”它总是“迫使再生产在日益悲惨的条件下进行”。“使生产力呈麻痹和萎缩状况。”“高利贷资本越发展,活动越猖獗,则社会生产必定愈加停滞不前。”(注:黄冕堂:《清史治要》,齐鲁书社1990年版,第460-461页。)其次,一些观点虽然从社会意义上肯定了它的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整体上说仍然是否定的或基本否定的。如王彦辉探讨汉代豪民私债的社会影响时指出:“豪民私债被用于生产消费时,客观上具有扶持社会生产的作用。”“有时也能起到支助政府救济灾荒、筹措军费等作用。”但是“它对社会机体的侵蚀性,对社会生产的破坏性是其存在价值的主要方面。因为它加深了官僚政治的腐败,造成了农民大批破产流亡,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注:王彦辉:《汉代豪民私债》,《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 2期。)。乔幼梅则以元代高利贷资本为例指出:“高利贷是促使残余奴隶制得以扩大的有力杠杆”,但是另一方面,“元代的高利贷资本之有力地冲击了旧的土地势力,使这个势力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动摇和衰落”(注:《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 3期。)。韩大成研究明代高利贷资本后指出:高利贷资本是“加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重要手段”,“它使小生产者处境更坏更苦,从而使部分社会再生产,不得不在更加困难的条件下进行”。“它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和激化。”(注:《关于时代高利贷资本的几个问题》,载《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当然不同的观点也是存在的,方行在探讨清代农村高利贷资本时说:“农村高利贷正是以小农经济的存在为条件。”“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资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作用的增大是一种经济必然性”,虽然因利息率很高,高利贷往往给小农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因而对农民的危害是很严重的,但高利贷资本往往存在一个利率较低的部分,而农民的收入却往往是个变量,因而偿债能力提高、通过借贷维持甚至促进社会再生产也是可能的。(注:方行:“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问题”,《经济研究》1981年第4期。 )而在商业货币经济更为发达的一些先进地区,如江南地区,农民的米麦花豆丝的质押借贷可以说是近代企业为生产进行抵押借贷的萌芽状态,高利贷资本发展所形成的金融业由于包括有农民的生产借贷,可以说已开始具有若干成份的资金市场的性质,它扩大了维持农民生产周转的作用。(注:方行:“清代前期农村市场的发展”,《历史研究》1987年第2 期。)笔者在具体探讨清代前期城市高利贷资本中的生活消费性与经营性、资本性借贷之后,指出:清代前期不但商人的贩运、开铺需要经常地进行资本借贷,手工业、矿业、航运业的生产者及经营者也常进行借贷,表明清代工矿业及商业的运行与高利贷资本息息相关,清代高利贷资本已经开始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注:刘秋根:“清代城市高利贷资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陈支平在分析清代闽南乡村借贷契约时指出:“清代福建农村的高利贷,它既从各个方面严重地侵蚀着小农经济,但不可能完全吞噬小农经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了濒临破产的小农经济的继续运转。”“那种认为在高利贷网罗下小农经济纷纷破家的观点,显然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注:陈支平:“清代福建乡村借贷关系举证分析”,载《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27页。 )那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究竟是怎样评价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的呢?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又在多大的程度上适合于中国古代的情况呢?我想以下三点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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