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生活与法律地位 在古典古代早期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随着农业与工商业经济的发展,海外移民运动及 杂居的普遍,原始血缘共同体的解体,社会在互相制约的多权制政治体制控制之下,很 快完成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较为自由的财产形态。其大多数城邦国家,一开始就是以私 有制作为其社会制度的基石,由此社会基层的平民家庭在各个行业中都为独立的小私有 制生产者。私有财产的自由运作是平民社会出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发展横向利益关系 的纽带。可以说他们已经从氏族社会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具有了独立的小生产者的身份 ,主要是拥有少量私有土地的小农和各类基层的工商业者。 随着私有制经济的运作,贫富分化进一步激烈展开。当时贵族已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 富,并享有政治、宗教诸方面特权;而下层民众大多由于其移民身份,而处于不平等的 社会地位,常受到歧视和奴役。如富贵者常利用高利贷、债权,采取土地抵押等手段夺 取小农的土地财产,甚至使其沦为奴隶。社会在激烈的分化中,开始根据职业分工、经 济集团、贫富等级诸方面因素而进行着重新的组合。为反抗贵族在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 上的剥削,主要在平等权利之意识和契约性传统文化的趋使下,下层平民开始联合起来 ,以便展开与贵族的斗争,其中工商业中的富裕阶层,更有着政治权力再分配的强烈要 求。这样,一个联合着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平民,并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的独立的阶 级集团便逐渐在古典古代的社会中产生,随着斗争的深入开展而不断壮大,开始扮演起 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角色。 中国上古社会的面貌则完全不同,以农业自然经济为主的生活方式,并没有产生多少 移民杂居的社会运作,同时在氏族社会酋长一权制控制之中,也没有进入到私有制经济 的财产形态阶段,而氏族血缘组织更以宗法等级的形式加以巩固,其国家政权统治主要 依据宗族组织与统治者的亲疏关系而展开社会纵向等级分化,其基层平民基本生活在以 血缘交织起的宗法分层等级的社会结构之中,很难展开横向性的相关共同利益方面的联 系。 宋镇豪指出:“商代邑中居民,甲骨文称为‘邑人’,通常以族氏组织相集约。”如 偃师商城,“邑中居民各成体系,保持着以族为纽带的较严密分片分等级的居住形式。 ”各处商代墓地,“大小墓葬的序次,是现实社会组织结构的再现,表明了即使在上层 统治集团的宗族或家族内部,也是有其严格的尊卑等级之分和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分化, 但在群系组合上血缘关系的内聚仍相应发挥作用。”(注:宋镇豪:《商代邑制所反映 的社会性质》,《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左传·定公四年》载周灭商后以“殷 民六族”分鲁,使殷之各族“帅其宗氏,辑其分族”,这“宗氏”、“分族”即商存在 大、小宗族之宗法制度之明证。甲骨文中“王大令众人曰协田”等的有关记载,其“众 人”应为基层平民,“协田”便是集体耕作,有关卜辞表明,商代农业生产采取的是集 体劳动的方式。 西周时期,平民主要为家族村社成员。“当时普遍存在的农村小邑大多是包含了一二 十个小家庭的农村家族,一些大村邑可能包含有几个家族。”大部分家族村社属于贵族 宗族的基层组织,另一部分平民家族可能也有自己的宗族组织。少部分工商业者也同样 族居世业,存在一定的宗法血族组织,并在官府的控制下劳作,所谓“工商食官”,是 指其属于官府的附庸劳动者。总之,平民生活在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中,个体家庭还不 是社会基本单位,个人更不是私有经济的经营者。“西周前期家族村社中是共同生产, 分配产品。”西周后期“家族村社中逐步过渡到把土地分配给各小家庭分散经营,只在 公田上依然是集体劳动的生产关系。”(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2页。)从总体上说,他们基本不是独立的小私有制 生产者,或者说其个体家庭不是独立的私有制经济单位,个人更没有独立的经济方面相 对自由的操作权。 在王有制经济形态之下,贵族等级领有土地与村社,对平民进行剥削与搜括,贫富分 化也在日益加剧,但由于社会仍以血族共同体为脉络而分层组合,而使阶级与血族完全 纠缠在一起而界线不清。“宗族的成员彼此都有从系谱上可以追索下来的血亲关系,而 在同一个宗族之内其成员根据他们与主枝(由每一代嫡长子组成)在系谱上的距离而又分 成若干宗支。一个宗族成员在政治权力上和在仪式上的地位,是由他在大小宗支的成员 所属身份而决定的。因此,大的宗族本身便是一个分为许多阶层的社会。”(注:张光 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9-20页。)平民家族常常属于贵族宗 族的低层宗支,两者的接近层次之间其实是很难分清楚的。史学界对周代的“士”和“ 国人”究竟属于贵族还是平民,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也肯定不会有圆满结果,便是极好 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平民及其家庭或家族可以被统治者随意分封、赏赐。西周时有关“授 民授疆土”的史料可谓俯拾皆是,如“季姬方尊”,“通读尊铭,可知这是穆王之后把 在空桑的佃臣二十五家赏赐给幼女季姬的记录。”这佃臣二十五家不仅有耕地,且 有较多的牲畜,马、牛、羊齐备,总计马15匹,牛69头,羊385只,“这在古代,可称 是相当富足的。”(注:李学勤:《季姬方尊研究》,《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如此富裕之家的平民照样可以进行赏赐。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的“书 社”组织,一般“二十五家为社”(注:《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杜预注。),它作为统 治者赏赐的单位,这方面史料不胜枚举,可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是有它的实质性的制度含义的。无私有经济,也就几乎不存在个人的独立生活空 间,也无法产生个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乃至没有个性化的思维方式。更严重的是一般平 民不但其财产,就是连其人身都是王有的。说明其没有法律意义上完整的“人”之地位 ,根本没有从王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民,因此不能用“自由民 ”来称呼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 “春秋时期,在种种因素推动下,生产关系进一步的发展便是公田的消失,履亩而税 开始。”然而政府履亩而税的措施并不表示土地私有制的开始,其实它是进一步加强了 土地的诸侯国所有制。履亩而税实行的初期,个体农户虽然逐步成为社会基本经济单位 ,但依然要受到原宗法制度的种种束缚,尤其在土地诸侯国所有制之下,不要说土地不 能进行买卖、出租等项目的经营,其农户没有任何土地经营上的自由处置权,而只是处 于一种国家控制之下的农业生产的服役者身份而已(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 型研究》,第45-57、190-202页。)。战国初期,李悝给自耕农算的一笔经济账便一 目了然。一年生产劳动下来,几乎谈不上什么私有经济的积余。这样处境中的所谓小生 产者(小农),只是一种国家佃农,谈不上会有什么独立的私有经济力量。 春秋时期,虽然部分工商业者得以摆脱官府的人身控制,可以算作私有经济经营者, 个别在经济上甚至达到相当的实力,其所受宗法等级束缚也或较少。但由于经济基础性 质的差异,尤其是在国家政治强制力的控制之下,他们无法与广大的基层小农联合,力 量毕竟单薄。加上其所处社会的王权、宗法诸传统氛围,本身缺乏平等的权利意识,成 不了什么政治气候,战国之后频受统治者的无情打击而无任何还手之力的史实,便可见 一斑(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第45-57、190-202页。)。 中国上古社会虽也可根据政治关系将人群分成不同的等级,然而这些等级乃排列于各 个血族团体之组织中,在血缘宗法等级制度之社会中根本无法形成财产贫富阶级之对立 。所以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只是以家族为单位而分散的附属于贵族宗族之下的一个 虚拟的集团概念,而不是像古典古代的平民形成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拥有独立经济实体 的阶级利益联合集团。由此,中国上古时代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平民阶层,而其以血缘交 织成的分层等级社会结构极大地阻碍着基层平民根据经济生活层次跨行业、跨区域地组 合成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利益集团,这样事实上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独立 的平民阶级。 同样原因,平民在法律地位方面甚至与奴隶之间也没有产生明显的界限。史学界一直 为“众人”“庶人”之类基层民众的阶级归属问题争论不休,却并没有明确结论的情况 ,便是最好的说明。就连一般认为属于奴隶范畴的“皂、舆、隶、僚、仆、台、圉、牧 ”之类的基层职事人员,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属于平民阶层(注:黄中业:《春秋时期的 “皂隶牧圉”属于平民阶层说》,《齐鲁学刊》1984年第2期。)。问题就在于当时并没 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划清平民与奴隶之间的界线,更不禁止将平民沦为奴隶的种种途径 ,从而使平民始终处于一种国家准奴隶的地位,人身自由得不到什么法律保障。 中国上古社会中,平民一般按家族村社进行共同的生产活动,其土地有定期的分配耕 作制度,而基本没有蕴含个体权利在内的财产私有制度。这样,民众只是在劳动、分配 、上贡、服役的生活方式中循环,除希望有一个开明君主、慈祥家长而能减轻一些负担 之外,民众几乎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或长远利益需要维护,其思维完全被局限在血缘 家长君主制统治的单一传统社会模式之中,没有其他任何政治参照体系可以借鉴。在如 此一贯的统治氛围中,民众社会不可能产生出西方古代“平等”、“民主”、“权利” 乃至“财产私有权”之类的法律观念,血缘伦理型文化氛围掩盖了等级的森严和剥削的 残酷,其不平等可以用伦理等级来进行解释,天赋等级的思想意识几乎笼罩着整个社会 。由是平民不可能发生对贵族争取权利的阶级斗争,只能在贵族间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充 当帮衬的角色。 由于不存在平民阶层为了平等权利而与贵族阶层进行的政治斗争,平民没有在政治、 经济诸方面争得一定的相关权利,所以中国上古社会中的平民阶层处于一个几乎没有任 何法权保障的社会基层的地位。由于平民家族主要统属于贵族的宗族,个体的独立性基 本淹没在家族、宗族的束缚之中,所以尽管“国人”成分之大部分应为平民,但其只能 是当时宗法制度中国家宗族的基本力量,而没有平民阶层的代表性。这一事实决定着它 不可能针对当时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去站在平民阶层的立场上来反对贵族的种种特权, 更没有提出过任何政治、经济方面平等权利的要求与有关制度方面的设计,不可能为平 民阶级整体利益而表现出颇有智慧且目标明确的斗争艺术。这一关键性的历史局限,就 反映出“国人”与古典古代平民阶层的本质性区别。总之,中国上古社会与古典古代的 平民阶层无法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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