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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猛相济思想的流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宁夏社会科学》 金戈 参加讨论

四、结语
    汉代酷吏是尊奉法家重刑思想的代表,也是“宽猛相济”思想在汉代的重要承载主体之一,他们的兴衰、消长生动地说明了两汉间法律思想的演变。汉代法家政治的适用大多时候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武帝一朝,黄老、儒家和代表法家思想的酷吏交替为用:窦太后辞世前,黄老以汉初“余威”胜;汉武朝中段,酷吏以“顺应时变”胜;自轮台诏书颁布之后,儒家学说则以“守成”胜,法家思想自此再没有取得过主导地位。“宽猛相济”思想的流变也显示了传统法律对社会状况的灵活适应,以“一体二元”的模式表征着传统法律文化成熟形态与实用理性。至清代,“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其按语则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15]2。这一按语明确表达了传统社会和士人对法律的重视,同时也表达了正统法律思想对刑罚的暴力性质和社会破坏作用的审慎与不安。法律虽重要,但绝不能独任法律,必须使其受到特定价值观念的拘囿,笔者以为这是汉代以降传统法律思想的特质所在。诚如一位学者所言:“西方人的问题在于他们一直未能超越其称之为‘法治’的初级阶段。……而中国却总是知道要治理一个社会单凭法律是不够的。两千五百年前她就知道这一点,今天她仍然知道这一点。”[16]4检讨今日之法治,仍不外乎以特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来包裹制定合理的良法,且宽严相济之类刑事司法政策与传统法“宽猛相济”的思想也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由此可知,在当今法律文化的塑造和建构过程中,对传统的关注与分析仍有其价值。
    原文参考文献:
    [1]左丘明、杜预、李梦生.春秋左传集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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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吕思勉.秦汉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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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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