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近代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2)
农村流民对职业的选择,比较普遍的是重新回到土地,但不是占有土地,而是以其劳力受雇于人,实现与土地的结合,他们被称为佣工、雇工或杂尸、浮客、浮食游民,是“没有生根的”农村无产者,如浙江长兴县,“自粤匪乱后,客民垦荒,豫楚最多,温台次之。农忙作散工者,夏来冬去,又数千人”;(注:朱镇生等《长兴县志拾遗》下卷,第13页。)山西“省北各属,……地瘠民贫,本境不足以资生活,全赖出外佣作”;(注:曾国荃《曾忠襄公全集·奏议》第8卷,《兵警请拔马步队疏》。)河南“农村中贫困的农民离乡背井、出外谋生者,一天天增加,也是农村经济极度衰落的一种反映。滑县、封邱、阳武、原武、延津诸县,每年总有大批农民,成群结队往山西去,多数当雇农,少数租地耕种”;(注:张锡昌《河北农村经济调查》,《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第62页。)东三省“由中国内部移往东北的居民,大多是一贫如洗的贫民和灾民。他们不但绝无购买或承领荒地的能力,也无抢垦的可能,甚至初到时连独立租地耕种的能力都没有。他们既不能得到当地政府之经济上的帮助,又不能获得地主的相当的宽待,因此初到时大多只能当雇农。”(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第997页。)这种情况是相当普遍的。那么,这种雇佣关系的存在有什么社会意义?有人认为:“农业雇佣劳动的特殊形式,即土地所有者乃至土地使用者(即已经有土地可资利用的农奴)对那些浮游无根的失土者,或分给以小块土地、简单农具、种子及破烂小屋,使在自己监视下,从事耕作;或使其帮同耕作,只允许其换得最低生活资料;或只允许其就食的那种雇佣劳动形态,那显然会从多方面予现代雇佣关系以阻碍。首先,由于这种雇佣劳动的存在,土地所有者尽管土地的积累加多而不断集中,而其利用,却正因为由此可以增加积累,而又不断零碎的分散,土地零碎分散了,作为雇佣劳动前提的较大经营就没有推进的余地;其次,由土地不绝集中、不绝游离出来的失土者,像是使那种形态的雇农或隶农不绝造成的源泉。他们不能做独立手工业者,不愿当乞丐盗匪,就只有这一条路可走。”(注: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87页。)这种看法,我认为是极有道理的。但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看到在雇佣关系上所存在的资本主义色素,也就是它的社会“异质”性。 二 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商品化,这种趋势在近代后期(民国时期)更属显而易见。劳动力商品化,存在于各种雇佣形式中。 农村雇佣的形式,可大别为长工和短工。在长工的雇佣形式下,资本主义的色斑显然比较隐晦,但也是有迹可寻的。如在浙江江山县,该县农工缺乏,雇主如欲继续雇佣雇工,必须增加工资,并多预支工资。预支之后,雇工常有别图雇主者,还有远窜他处,虽诉诸法庭而不得其下落者,所以该县有“请师容易雇工难”之谣。浙江在全国各省中,长工工资最高(次为福建,再次为广东,四川居末),这主要是供求规律造成的。正如30年代从事各省农工雇佣习惯调查研究的陈正谟在谈到长工的雇佣情形说:“在劳工供过于求之处,则雇主剥削雇工,在求过于供之处,则雇工剥削雇主。纵一时之需供状况不如此,其由来必在此也。”(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篇》(下)第723、720、712页。)而且雇工的期限也有所缩短之势。在近代前期(晚清时期),一年以上的工期比较普遍,而到近代后期,大多以半年为度,“因年岁丰歉变化太剧,收成若好,雇工可于下半年另寻雇主,抬高工价;收成不好,雇主可辞退雇工,另雇工资较低之雇工。”(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篇》(下)第723、720、712页。)这说明需供规律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影响力。至于短工,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远比长工为高。 在近代中国,农村劳动力(短工)的出卖,也如其他商品一样,集中在一定的场所,或市镇,或乡村,或寺庙,这种出卖劳动力的场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谓,如北方多称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广东则称摆工、人行或卖人行,在云南称为工场或站工场,云云,不一而足。据调查统计,近代后期全国各地有雇工市场者占37.02%。(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篇》(下)第723、720、712页。)劳力的市价,完全决定于需供关系,与普通商品没有太大的差别。比如“华北农忙季节的农场雇工,一般是在较大村庄定期举行的劳动市集上招雇的。在市集上,正像证券和物产交易所一样,进行着讨价还价,需要雇工的农民大声喊叫每天出多少工资,雇工也以同样的大声喊出他们所要求的工价。”(注:《英文中国经济周刊》,引自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263页。)在河北保定和高阳,工资由雇工和雇主直接讲价,但在固安、永清、霸县、文安及较大城市,工价通常由中介人根据当地市场每日供求情况规定一次。(注:《英文中国经济周刊》,引自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263页。)在江苏肃县,“此类工人,在割麦时,本地是供不应求的,需要别处人,尤其是山东人来补充。他们一大早便到市上等着主顾来雇。工价是由双方讨价还价协议成功的,其高低须视当日供求的情势而定。……如果工人来的太多,供过于求,远处来的工人,因为肚子的关系,往往廉价求雇,以致连带大家工价的减低,因而常发生‘骂市’的风潮--是本地工人对于异地工人的一种威胁行动。”(注:卢株守《江苏萧县东南九个村的农业生产方式》,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第695页。)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就连广西这样边远的省份,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也广泛存在着,据薛雨林、刘端生的调查资料说,“就一般而论,工资劳动显然已占相当的优势。若干农村中间,农忙时节且有劳动市场。例如桂林、平乐、荔浦等处,每当农忙期间常有出卖劳力的游行工人,成群结队,站在市集中间等候雇佣。这些游行工人很多是从全县、兴安、灌县、甚至湖南等地跑来,称为‘摆行’。柳江、北流等县,也有游行男工摆行待雇,武鸣秋收时分,多数男女工人形成市集,尤多青年女子。”(注:薛雨林、刘端生《广西农村经济调查》,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第324-325页。)凡此可证,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逐渐占据农村劳动力市场,给农村雇佣关系染上浓浓的资本主义“异质”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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