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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近代农村雇佣关系的异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池子华 参加讨论

除市场机制的调节之外,没有短工市场的地方(全国约占62.18%),商品经济规律同样发挥着作用。那些从农村分化出来的流民,在谋生无门的情况下,只好在农村地区到处流动,寻找适合他们的农活,因流动揽活为其显著特点,因而他们被称为“游行工人”。这些游行工人,通常不依赖市场(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农工市场),他们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自觅雇主,像推销商品一样推销自己,价格的高低,与在劳动力市场上待雇的农工一样,随供求需要而波动起状。在清末,李希霍芬在《旅华日记》记述他在张家口的见闻说:“家家都耕种大段的地。役畜是便宜的,劳动力来自他方。例如目前打禾的人,走一个地点,又一个地点,到一个村,又一个村,从南到北,逐渐推进。他们每天获得工资五十文,并由雇主供饭食;如果需要劳动力最多的时候,也有高到一百文和一百二十文的。”(注: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90页。)由此可见一斑。实际上这种游行工人在晚清时期就已大量存在,苏南、皖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所在多有,而到民国时期更是随处可见。在江苏南通,每到农忙时节,雇主见路上有三五成群的农工即邀至田间工作,工资随农工之多寡及天时气候而定。南汇县与此相仿。在四川涪陵县,在收获季节总有成群结队的游行工人,披蓑衣戴斗笠,负牵担持镰刀,寻找雇主,有径往田间求雇者,俗称“打枪。”(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下)第713页。)在河北宁津,游行工人的使用也很普遍。宁津是花生的产地(约占全部农作物的35%),每到秋季收获花生的时候,即有山东乐陵、德平、商河、惠民等县的游行工人,背着行李、扛着铡刀,远来觅活。据《新中华杂志》记载说,游行工人参加收获花生工作,虽技术不熟练,但却很勤劳,加以本地劳动力不敷,所以很受雇主欢迎。收花生的工价,当然,同样视需供情况而定,如1934年游行工人未来时,花生急需收获,劳动力供不应求,日工工资,涨至铜元2,800-3,000文。及至游行工人大批到来,供过于求,工资跌至每日铜元1,000文左右。(注:王友农《河北宁津的农业劳动》,《新中华杂志》第2卷第24期,第83页。)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根据上述,在长工的雇佣中,已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力,而在短工雇佣上,“异质”色彩更浓,正是他们“正在彻底摧毁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恩情关系,把它(他)们的劳力从封建束缚之中解放出来,转而化为赤裸裸的商品。”(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第325页。)
    
    流向“垦区”,是近代农村流民的一条新的出路。这种新动向,也强化了农村雇佣关系上的“异质”性。
    清末民国时期,大办垦殖(牧)公司,据统计,191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新式农垦企业已达171个。(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39页。)垦殖(牧)公司,大多仿行西法,移植某些新的生产方式进行农业经营,如江苏无锡“为全国资本主义较发达的地域,而开原乡又为无锡资本家的渊薮,但是除民族工业巨子荣宗敬、荣德生昆仲投资梅园、小箕山,独山……而外,只有某某富商合股在杨湾开辟桃园,实行资本主义式的农业经营。”(注:施琦《无锡开原乡的农村经济》,《中国农村》第1卷,第9期,第71页。)再如福建“漳属一带如南靖、海澄等县,虽有华侨或台湾籍民,利用资本主义的方式以经营农场,然而这还是在开始。”(注:朱博能《闽南农村形状》,《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第82页。)这些具有相当资本主义色彩的垦殖企业的兴起,无庸讳言,是中国由小农业走向大农业的重要里程碑,尽管其经营方式仍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无论北洋的“自由放垦”,还是国民政府的“国营垦务”,大多雇工包种,如广西,“许多垦荒公司采用着两种包工制度。比较通行的是垦荒每一方丈,种桐一株,除草两年,可得工资七分,另给三分作为借款,期满(两年)归还。在包种期内,听凭包工种植杂粮,收获全归包工,作为补助工资。第二种是每一方丈种桐一株,包垦包种包活,共得工资1角。”(注:农英《广西各地的农业劳动》,《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第96页。)就是说,无论垦殖公司规模如何,总有一定数量的农业工人从事垦殖。这就为流民的分流创造了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江苏农垦公司“使役无数的农业劳动者,不但需要土著劳动者,并且需要巡回农业劳动者,每年到农忙期,有无数的巡回农业劳动者,从别处成群地到这个地方来。”(注:田中忠夫《中国农业经济研究》(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1934年版,第239页。)这里不妨以庞山湖农场为例,稍加说明。
    庞山湖农场位于江苏吴江城东北约六里,运河横贯其境,水陆称便。
    该场未开辟前,原是一块约万余亩的湖滩(即庞山湖),产蒿草及芦苇,为当地豪强霸占。1928年国民党政府发起开垦,因民产纠纷,未能实行。1933年,重新整理民产,建筑围堤,以十字港(在庞山湖中)为中心,划分为“田”字形的四个垦殖区,正式从事开垦,并定名为“模范灌溉实验农场”。至1936年,先后垦成一、二、三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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