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曼征服后,英国有大量新兴城市出现,特别是12、13世纪,新增城市140个左右[1](P249)。同时,大量乡村人口为摆脱领主剥削纷纷逃往城市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由 11世纪的5%上升到13世纪的10%,达到了中古城市人口的最高峰。但是城镇居民仍没有摆脱受压迫的命运,经常受到封建官吏的盘剥,他们肆意征收市场税或任意税,控制法庭对居民随意罚款,导致英国城市居民从12世纪起就开始了争取自治的运动。与西欧大陆国家不同,征服者威廉确立了“英王的附庸的附庸仍是他的附庸”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统治机构和司法系统,形成了相对强大的王权,城市自治运动受到很大挫折,市民阶层无法与英王抗衡,斗争的目标不像意大利、法国市民阶层那样企图建立独立的城市共和国,而是极力与英王达成某种合意,将英王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规则之内,自始至终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结果城市出现了市政机构、城市法,市民获得一定自由、权利等等。对城市空间内的这些演变,从契约文明的角度应如何审视,目前还缺乏客观、具体的考察。笔者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若想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做出客观分析,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契约。迄今为止,人们对契约的界定不同,表述不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合意,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承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凡此种种,基本上都是从民法、经济法角度来界定契约,且大都属于近现代的涵义[2](P9)。其实,契约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现象早就出现了,在西方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并且从一开始就突破了经济的范畴,在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发生着效用。 西方学界对中古契约文明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思潮。第一种是以梅因为代表的“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contract)的理论,认为契约是属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而前资本主义时代是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建时代,存在严重的人身依附和身份准则,缺乏契约生长的社会土壤。第二种是宪政主义思潮,例如马克斯·韦伯,把宪政的源头放在中世纪,过分强调中古契约文明对王权的限制和对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效用。 其实,这两种思潮都未能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作出恰当的历史定位。对此,笔者认为应注意三点:第一,英国近代宪政的发展,既有当时社会条件的变革因素,又有历史的成因,从身份到契约不会一蹴而就,必然有一个中世纪的渊源。第二,契约作为社会化产物,虽属经济、法律范畴,但它的影响远不止于此,换句话说,契约已超出了它开始的界限,逐步发展为物质的、制度的和心理的三个依次递进却非前后替代的形态。物质的契约即通常所说的商品经济范畴下和平、文明的交往关系;制度的契约即法治契约,是维系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心理的契约是指物质和制度契约行为中所蕴涵的自由平等、等价有偿和权利原则等内化的精神或意识,也就是所谓的契约文明或理念。契约从古至今基本上沿着这个顺序递进。第三,契约作为历史化产物,必然有着时代的特征,中古英国城市的契约理念不可与古希腊的同日而语,也不能与近现代的相提并论,它有着独特的历史定位,我们所做的只能是还原它的真实面目和考察它应有的历史轨迹。下面就对中古英国城市契约的特征和本质试加分析。 一、契约形式与人身依附残痕 在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论中,身份意味着一种以群体而不是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秩序,个人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发展、进步的结果,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2](P64)。在梅因看来,身份是属于前资本主义时代,契约是属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两者界限分明,不可混同。但实际上,中古英国城市的发展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特征,既有契约的外在形式(如特许状、行会章程),又有人身依附的残痕,身份准则没有一下子退出历史舞台,仍在直接或间接地发生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城市的集体附庸身份 城市所获得特许状的实质在于,“领主承认市镇为一整体单位,亦即一个集体附庸。这认可赋予公社一些本质特征--公社成员的团结一致和彼此平等,公社享有内部自治权等等。这些特许状实际上默认了城市居民阶层正如骑士、军士、僧侣、修道院长、天主教,以及所有其他已有明确界定的社会集团的成员一样,是应由某种适用于其本身的法律和属于其所独有的身份的”[3](P84)。也就是说,当城市宪章(如 1164年克拉灵顿宪章、1215年大宪章、1236年麦尔登条例等)获得以后,城市居民就据此拥有自由和权利了,但同时,“城市本身进入了封建制度的结构中后,自己会拥有附庸成了领主,凭着这个头衔,它取得了一部分属于最高领主的主权,它从封建地位中所得的权利与它造反而得的权利就分不清了”[4](P131)。可见,特许状这一契约文件所认可的不仅是城市的政治地位,更是城市的附庸身份。换句话说,城市因特许状而被附庸化了,附庸化的同时又被领主化了。这正是封建契约在城市空间内的演变,其礼仪虽与庄园有异,但本质是一样的,权利都因领主而生,义务都因附庸而起。城市作为集体附庸与领主之间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只不过有着契约外壳的掩盖而已。因此,契约和身份准则是构成城市与领主关系的两条枢纽,缺一不可。 (二)市民身份成为权利的符号 市民阶层通过特许状和城市立法获得一定的自由和特权,如经商和组织行会的权利,由此导致市民阶层成为与众不同的享有特权的阶层。取得市民资格,正与受封为武士或僧侣一样,意味着取得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在打破农奴--领主这一旧有身份准则的同时,市民资格又成为新的身份准则,成为少数人维护私利的工具。最初,市民资格对逃往城市的人是个极大诱惑②,获得这一资格的门槛不是很高,而后来所要求的资格愈来愈多,如合法的出生、出生地证明书、品行优良证件等等。对市民来说,乡村居民的存在价值只是被剥削,他们不允许乡村居民分享他们的特权。为此市民身份准则发挥着绝对的屏蔽效用,特别是在中世纪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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