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早期英国政治社会监督机制与社会腐败(2)
而同一年由塞西尔派出的调查人员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从1579年起,官员私下与舰艇制造商签订合同而牟利,在主要物质的供应方面,腐败活动非常活跃。[2]259 这种情况下的对腐败官员的监督只能反映各不同利益派别的斗争,因此,无法进入正常的制度程序。 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议会议员和有识之士在议会举行会议期间或会外对贵族官员的腐败行为经常抱怨、控告或进行抨击。大律师爱德华·科克爵士对早期斯图亚特的赏赐制度和行政管理中的腐败行为提出尖锐的批评,并号召议会向国王请愿,要求改变现存的上述制度,他还就海军中的问题进行抨击,“从未听说过伊丽莎白时期的海军只会跳宫廷舞,现如今如此众多的官员尸位素餐。海军大臣的职位应该是由最受人信任和经验丰富的人来担当,但是……如果一个职位给一个毫无经验的人担当,则这一职位就是一个闲职。富有智慧的先人们懂得将一个伟大的人放置于具有伟大头衔的位置,而进入这一位置的人们必须同时具备相关的丰富的经验。在亨利八世时期,管理经济事务的高级官员就是由商人来担任的,而目前,则是由不能履行这一职责的贵族担任。”[3]399科克还抨击新的官职滥增、王室费用的无度、政府管理的无序以及官场的欺骗行径,强烈要求削减官职数量,降低官员补贴,并列举了庇护制之下的种种劣迹及改善办法: (1)官员应以自己的职位谋生而不是整天去乞讨赏赐;(2)任何官职之上都不应有主子;(3)任何非官方补助都应取消;(4)廷臣都应得到报酬,但是,国王不应负责他们的津贴和年金;(5)国王应从王室领地中获得最大收入,而不应通过转租方式补贴贵族及官员而减少收入。还有,专利垄断权应予以废除。[3]658 在同一时期,诸如此类不满腐败现象的怨言确实较多。如,罗伯特·希思爵士,把矛头直接指向当时位高权重的白金汉公爵。 议会较为激烈的举动就是对腐败官员提出指控。在1621年的会议召开期间,下院议员对违反法律的腐败行为提出指控,所指控行为包括接受礼品、出售官职和批准使用垄断权等。如,对当时的大法官弗朗西斯·培根的指控不仅是因为他同意批准了大量的垄断许可,而且因为他作为大法官,像其它官职一样,担当着行政和司法的重任,他在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诉讼当事人的礼金,以至于整个大法官法庭都被下院指责为“奢华的权威机构”[4]111。也是在这次会议上,下院联合上院共同指控培根。在这一次的会议上,其他的人也受到了指控,如,坎特伯雷特权庭法官约翰·贝内特被指控收取超过标准的司法费用和在检验遗嘱过程中收受贿赂,关于他个人所涉的案件就有30余起[2]187。地方官员的腐败行为也受到了议会的指控,如,治安法官弗朗西斯·米歇尔爵士就被指控从伦敦商人那里索要债券和从啤酒馆经营者那里勒索金钱,兰代夫的主教西奥菲勒斯·菲尔德被指控作为培根的经纪人收受贿赂,亚历山大·哈里斯被指控从囚犯那里敲诈大笔费用,另外,下议院还指控两位宗教法庭的法官受贿和出售行政官员任命书[5]31-32。 在斯图亚特早期,议会指控最多的也是最为激烈的对象是白金汉公爵。在1626年,有13篇指控书是针对白金汉公爵的,其中大部分涉及到买卖官职和敲诈勒索等腐败行为,另有12篇指控书涉及到他滥用国家财政收入[4]260-323。约翰·塞尔登认为,由于白金汉拥有英格兰和爱尔兰的海事专利权,因此通过转让这些特权而获利,并从国内外商人身上敲诈大量财富,仅从东印度公司就敲诈到了 10000镑。约翰·皮姆指控白金汉为他家族的人加官封爵和滥用、私吞王国财富,皮姆认为,白金汉的这种行为激起了民怨。皮姆宣称,在10年中,每年从外国商人的货物价值中每镑征收3便士而获利 3000镑以及从爱尔兰所得7000镑外,共获得 162995镑[6]191-193。 面对议员和其他人士对贵族官员腐败行径的议论和抨击以及对有腐败行为的当事人的指控,早期斯图亚特的国王不仅不进行处置,而且为他们进行辩护。当大法官法庭的大法官受到议会的指控时,詹姆斯一世给当事人提供保护,他要求下院不要捕风捉影,随意谴责犯有小错而实际上并无腐败行为的人[4]111。而面对议会屡次对白金汉公爵的指控,詹姆斯和查理更是极力保护,为对抗议会的指控,甚至不惜解散议会[7]50。 当然,议会以外的其它监督形式也在这一时期发挥过作用。如,治安法官不仅受到枢密院的监察、指挥与命令,还受到主教以及更为重要的巡回法官的监督与牵掣。1564年,中央要求地方各主教对包括治安法官在内的地方各级官员的宗教信仰进行调查,不仅要根据治安法官对待国教法案的态度把他们分出等级,还要推荐他们认为适合的人选,指出不称职者;并要咨询教区内已知的支持国教法案的乡绅的意见。结果显示,被调查的治安法官中,431人被认为是支持国教法案的,264人持中立态度,只有157人反对[8]314。1587年约克大主教爱德文·桑迪斯致信伯利勋爵就约克郡治安法官的现状谈了他的看法,认为在担任治安法官的骑土中相当多的人完全不称职,在绅土中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人选来接替他们;他还特意批评了部分治安法官丑陋的个人道德:罗伯特·李,人所共知的通奸者,屡违国法,怙恶不悛,滥用权力;彼得·斯坦利,出名的私通者……[9]69相比主教,巡回法官的监督职能更为突出,自1542年起就被授权审理治安法官失职与滥用职权案件。他们每年巡视地方各郡两次,并向威斯敏斯特的议会作汇报;正是根据这些报告,郡的治安委员会定期地被改组,那些不合格的法官将被淘汰,而称职者将会获得入选的荣耀。 但是,像治安法官这样的地方官员,除了与中央有着密切联系外,因其一般都是当地乡绅出身,所以,有明显的地方独立性。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地方主义观念立足于数以千计的面积狭小的乡村社会。在乡村社会中,村庄、教区、郡、城镇,都是一个个独立的相对统一的社会单位,不仅在地理上和行政上具有地方性,而且在社会体系上也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共同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语言、风俗、权利与义务塑造出了地方居民强烈的地方归属感,极大地影响着他们的个人身份认同与对地方的忠诚。这种地方的属性阻碍了中央政府对治安法官及其它地方官员的监督,无论是议会监督还是枢密院以及巡回法官的监督,都在地方主义的氛围中弱化。 综上所述,在都铎晚期和斯图亚特早期,对官员的政治监督形式是存在着的,无论从议会的立法,议会议员或枢密大臣以及中央派出的各类法官对腐败行为的调查,议会议员对贵族官员的抱怨和抨击,还是议会对腐败官员的指控,在这一时期都没有消失。但是,由于王权的加强、个人庇护制的盛行等,这些监督都没有也不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一方面,议会议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国王阻碍这些监督的实施,因此,这一时期的政治监督陷入了严重的尴尬境地,政治监督因此也就软弱无力,其后果是贵族官员腐败之风盛行,甚至肆无忌惮。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