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经营地主(3)
三、经营地主存在原因及其局限性 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中之所以会产生经营地主,不是偶然的。它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特征决定的。与西欧封建领主制不同,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是封建地主制。经营地主就是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政治体制的产物。 首先,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经济政治体制下,封建地权处于运动状态,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这是产生经营地主的法权条件。我们知道,西欧领主所有的土地,具有职田性质。领主的土地,是上级领主赐予,赐多少土地,与他当多大官、受高低的爵位有关,而且不许典卖,地产既体现出等级特征,又是凝固化。中国地主制的经济政治体制下,权贵们固然可以倚仗封建特权占地,但有钱人也可以用钱买地。地主拥有土地多 少,与他是否当官、当大官或小官并无必然联系。土地可以买卖,地权是流动的。这就 使得一些无权无势的“素封”地主,要想扩大地产,发家致富,就要勤劳而精心经营其 产业。 其次,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特别是土地商品化,又是造成经营地主产生的市场条件。西欧领主经济是典型的封闭经济。领主的基本需要,是依靠其庄园内部多种经营获得满足。中国封建地主,除两汉,尤其是东晋南朝一部分地主采取庄园经营形式外,在大部分年代和地区,主要采取租佃制,辅以雇工劳动制。地主的多种需要,要依靠其收取的实物地租到市场上换取。因此,中国的封建地主与市场的联系,远较西欧领主密切得多。应当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既有封闭一面,又有开放一面。封闭一面主要是小生产者经济。他们过着男耕女织生活,偶尔与市场进行交换,也是出于生计的无奈,以一种使用价值交换另一种使用价值。开放的一面,则指地主经济。还应当注意到,地主走进市场,交换目的固然有换取某些使用价值的因素,但更有追求价值的因素,即希冀“收市井之利”。经营地主牟取价值的目的,不仅仅在消费,更主要的目的是为购买土地。土地是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扩充土地,就是增加其用以剥削农民的生产资料,就是发财致富的最可靠手段。这是土地商品化给地主带来的机遇。当然,土地商品化,地权处于运动状态,给地主不仅带来了机遇,也带来威胁。“保产”、“鬻产”、“扩产”是时刻摆在每一位地主面前的尖锐问题。宋人袁采说:“起家之人,生财富庶,乃日夜忧惧,虑不免于饥寒。破家之子,后事日消。”[25]“破家”的威胁困扰着富庶起来的地主,使他们日夜忧惧无眠。明代人庞尚鹏在《庞氏家训》中告诫他的子孙,田土丘段要亲自踏勘耕管,岁收稻谷、应纳粮差、要悉心算磨,“若畏劳厌事,倚他人为耳目,以致菽麦不辨,为人所愚,而不倾覆,吾不信也”。这就是说,要免遭破产厄运,就要勤于经营。 经营地主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虽有其贡献,但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营地主道路曲折,不同历史时期采取不同的生存方式。两汉时期,它主要是依租佃制而存在,东晋南朝时则采取庄园制,降到明清经营地主是依赖雇佣劳动来经营其地产。 沿袭约二千年的租佃制,是中国封建地主地产传统的经营方式。两汉时期,租佃分成制是新的封建土地经营方式,显示出较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优越性,曾促进了两汉经营地主的发展。但是,租佃制恰恰是地主土地自营的对立物。在租佃制下,地主把他的土地分散给诸多佃户各自耕种,从而导致经营权分散。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土地经营权分散越来越严重,以至于碎化。据《元典章》卷24“户部”10载,元代江南富室有的年收租达“三二十万石”,地主不谓不丰;但佃户多达“三二千户”,经营权是如此分散。租佃制下,土地经营权碎化,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村贫困化的表征,其后果是集约经营难,经营地主滋长必然也难。不仅如此,如果说,在租佃分成制下,地主对其佃出土地的经营状况还有关心的必要,在租佃定额租制下,地主已完全不必关心其佃出地的经营状况了。降至明清时期,正是这种租佃定额租成了地租的主要形态。实物定额租占主导地位,有利佃农经济的发展,却使地主失去对土地投资的兴趣。因此,降至东晋南朝,相对有活力的经营地主,已不是两汉时期那种依旧采取租佃制的地主,而是采取“僮隶”劳动进行地产集中经营的庄园主。 但是,中国古代奴隶制发展本不充分。两汉以后,封建社会中的“僮隶”也越来越少。因此,经营地主除了用“僮隶”之外,更要借助于雇佣劳动。秦汉时期,随着奴隶制崩溃,社会上存在着大量自耕农,他们是雇佣劳动的后备军。因此在秦汉文献中雇佣劳动随处可见。两汉以后至16世纪以前,劳动力市场萎缩,破产的自耕农大多沦为佃客。唐代法典没有给雇佣劳动者以相应的法律名称,仅以“部曲”、“奴隶”视之,说明这时期社会上雇佣劳动者人数少。两汉以后至16世纪以前,雇佣劳动数量减少,劳动力市场形成不了规模,也就制约这一时期经营地主的发展。16世纪以后,雇佣劳动者数大增[26],经营地主才重获生机。 明清以来,重获生机的经营地主,存在着向租地农场主转化的可能性,但这种转化极为困难,仅有极少经营地主完成这种转化。转化难的原因是受到财力和市场条件的制约。明清两朝,具有寄生地主品格的当权派疯狂兼并土地,造成了地产向寄生权贵地主集中的趋势,妨碍了包括经营地主在内的庶民地主的地产扩充。而中国传统的遗产均分制,更使得地主的地产有分散的趋向。明清两代,除了少数权贵之外,一般地主土地占有数量减少,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尤其如此。如清代甫里“土著安业者,田不满百亩,余皆佃民也”[27]。江苏松江府仓州诸邑,“置田百亩己称富室,一乡有此数户已称大镇”[28]。地权分散,势必影响地主财富集中。明清时期民间经营地主的财力,很难与汉初民间豪强经济相匹。集约经营需要大量投资,地权分散,资本集中难,集约经营也就难以进行。前面说过,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是产生经营地主的市场条件。但是,也要认识到,所谓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是相对的。明清时期,广大农民和小手工业者依然处于生计农业和生计手工业状态,对市场依赖程度低,这就影响了国内市场的扩展。而明清两朝的闭关政策,基本上阻断了国外市场。国内市场有效需要不足,产品又难以走出国门,这就妨碍了经营地主转化为对市场依赖度高的租地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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