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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与古代史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樊兆鸣 参加讨论

二、学术背景和研究状况
    韦伯与历史学的渊源关系从他本人的学术经历就可以看出,他的两位导师是罗马史权威 西奥多·蒙森(Theodor Mommsen)和中世纪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权威奥古斯都·梅森(August M eitz en)。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公法与私法的重要性》就同时受到 两位导师的直接影响。论文建立在对大量拉丁文原始资料的掌握和考察的基础上,这种研究 方法为德国法律史学派所奉行,这学派主张用语言学方法来解释法律材料,探寻制度的变迁 过程。而蒙森正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被誉为“语言学之父”(prince of philologists)
    。在韦伯的第一次博士论文答辩时,蒙森就有关罗马殖民地(colonia)和自治市(municipium )的概念问题详细询问了韦伯,经过一番深入的讨论后,蒙森宣称自己尽管还不能完全信服 韦伯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也不想改变他的观点,所以愿意撤回他的反对意见。他评论道:“ 年轻人常常有一些新的想法,老一代人一下子难以接受……但如果什么时候我不得不离开我 的工作的话,没有人比韦伯更适合于接替我的工作了”。(注:玛丽安·韦伯:《马克斯·韦伯传》,第114页。据说蒙森曾有意为韦伯提供古代史或罗 马法的教职。)从这里可以看出,蒙森在当时已 经相当看重韦伯的学术潜力了。对于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蒙森同样非常重视,他发表了一 篇长达30页的文章,对韦伯的观点提出大量批评意见的同时,也非常欣喜于罗马农业问题的 研究工作从语言学阶段进入了经济学和法学的阶段。(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载《历史与理论》1982年第21 期论坛(Arnaldo Momigliano,‘New aths of Classic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Hi s tory and Theory,Beiheft 21,1982),第30页。参见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 本主义》,第155页。)
    当然,韦伯从他另一位导师梅森那里受到的影响并不比蒙森少。在博士求学时期,他就参 加了梅森的研究班。他的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的课题介于法律史和经济史之 间,显然受到了作为中世纪史专家的梅森的影响。事实上,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的选题也和 梅森有关:“一位我最尊敬和爱戴的教师,著名土地史专家梅森认为我没有能力做关于罗马 土地分配和拓殖农的研究,这事刺激了我”。(注:玛丽安·韦伯:《马克斯·韦伯传》,第113-114页。)
    于是,韦伯完成了有关罗马土地史的讲师资 格论文,并将它题献给梅森。当时的历史学派受萨维尼(Savigny)的影响,倾向于忽视阶级 和利益斗争。即使是蒙森也在其法律著作中表现出这一主张,韦伯却试图从罗马农业制度中 考察其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实际重要性,并明确表示这种方法来自于梅森。梅森的主要著作讨 论了凯尔特人、斯拉夫人和日耳曼人的土地制度问题,他非常强调政治与社会因素的交互作 用对经济组织特点的决定性意义。例如,他论证了基督教修道院制度的建立直接促成了定居 农业在凯尔特人中的统治地位的确立,原来的凯尔特族长也演变成庄园主。(注:马克斯·韦伯:《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状况》,引言,第9页。)
    强调政治因素 对经济和思想因素居于优先地位,这一思想在韦伯的论文及以后的论著中都得到了体现。
    如果说导师对韦伯古代史研究的起步阶段主要在研究方法上产生了直接影响的话,前辈学 者和同时代学者在古代史领域的主要研究动向则为韦伯在古代史方面的问题意识和学术旨趣 的 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学术背景和基础。
    罗马土地问题对古代史学者来说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古代的资料中,围绕着对罗慕洛斯(
    Ro Mulus)建城时分配土地方式的推测就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一些资料明确指出城市建 立之初,公民就有富人和穷人之分,甚至出现了贵族和平民之分。(注:西塞罗:《国家篇》(Cicero,De republica)2,16.)
    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分 配是在绝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有些作者认为罗慕洛斯分给每个公民2优吉拉(相当于半 公顷)的土地。(注:瓦罗:《论农业》(Varro,De re rustica)1,10,2.蒙森对后一种解释提出异议,他认 为这些主张平均分配说的人不是历史学家,而是复古家,因为2优吉拉是罗马在建立殖民地 时分给个人土地的最小份额,这一数字却被毫无根据地追溯到罗洛斯建城之时。)
    此外,罗马国有土地(ager publicus)的私有化使2优吉拉传统的问题愈 显复杂。通过征服而扩大的罗马国有土地传统上由国王分配给贫穷无地的公民,而事实上出 现了贵族和富人不断将国有土地占为己有的倾向,所以政府必须通过努力来限制这种国有土 地不断被侵吞的趋势,土地法的制订就是试图限制大量土地集中到个人手中的措施。例如, 早在格拉古土地法之前就颁行李西尼法(Licinian Law),就将每个罗马公民个人所拥有的土 地限制在500优吉拉之内。(注:阿庇安:《内战史》,(Appian,Civil Wars)1,7.)
    2优吉拉传统无论就其本身还是与这里法定的500优吉拉的鲜明 对照都是难以解释的。因为2优吉拉土地在原始农业的技术条件下仅能提供一个成人一年生 存之需,如果要供应整个家庭足够的粮食,就必须通过利用国有土地来补足。此外,500优 吉拉的土地分配限制和2优吉拉传统之间又如何统一呢?这些争议性的问题在整个19世纪的古 代史学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乔治·尼布尔(Georg Niebuhr)是在罗马土地问题上作出杰出贡献的古代史家。他试图证明 罗 马人从未利用土地法来抑制土地的私人占有。要弄清500优吉拉的土地限制究竟针对的是何 种土地,必须对罗马法中私有财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加以区别,尼布尔的贡献就在于用准 确的法律术语阐明了这层区别。在当时,把500优吉拉作为罗马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的概念 已经普遍为人们所接受。海恩(Heyne)可能是第一个指出土地法对私有土地并无影响,只 是对国有土地的分配加以限制的人。在海恩之后,尼布尔受到印度土地制度的启发,解释了 罗马国有土地的地位问题。在印度,国家是所有土地的主人,村社农民对土地拥有继承权, 但必须交纳固定数额的税收,称为扎明达(Zamindar)的官员负责征收这笔费用。尼布尔认为 ,“就象扎明达一样,罗马贵族企图利用他的物权,把他对国有土地的控制转变成可继承和 永久的所有权。土地法的设置只是试图阻止贵族对国有土地的控制,并非致力于重新分配土 地。”(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3-13页。)
    罗马土地法的500优吉拉限制在尼布尔那里,只是用来保护国有土地免受贵族的侵 蚀,并未对私有财产构成威胁。同时,既然500优吉拉指的是国有土地,和2优吉拉传统的矛
    就不复存在了。那么,2优吉拉传统本身的不可靠性又如何解释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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