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归纳逻辑的深入研究证明,“密尔五法”只是枚举归纳法的扩展形式,(注:有的学者认为“密尔五法”包含着枚举法(enumerative method)和排除法(eliminative method)的交互运用(参见http://plato.stanford.edu/contents.html: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John Stuart Mill.)。在我看来,排除法可以视为逆向 的枚举法。)由它得出的结论都只具有或然性,不具有因果必然性。所以,只能把“密 尔五法”视为探求现象之间的或然性的“因应关系”的方法,而不能视为探求因果必然 性的方法。运用“密尔五法”只能归纳出或然性的“经验规律”,不可能归纳出因果必 然性的“科学规律”。[2](p32~33) 但是密尔自己认为,他那一套比较和归纳方法不仅是探求“经验规律”的方法,也是探求支配各种“经验规律”的共同的终极的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的方法;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还适用于社会历史科学的研究。他说:“有两种社会学的研究。第一种研究提出的问题是,某种社会环境的总的条件所含有的某种既定原因将产生出什么结果。例如,在任何欧洲国家现有的社会和文明条件下,或关于一般社会环境(不考虑在那些环境中可能发生过的或可能正在发生的变迁)的任何其他既有的特定条件之下,如果贯彻或撤消《谷物法》,废除君主制,或推行普遍选举权,会出现什么结果。但还有第二种研究,即决定那些一般环境条件本身的规律是什么。后一种研究所探讨的问题不是在某种社会状态下的某种既定原因会产生什么后果,而是探讨产生一般社会状态的原因和使那些社会状态具有特征的原因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一般社会科学。其他的较为特殊的研究的结论必然受到一般社会科学的限制和制约。”怎样从各种特殊的局部现象的“经验规律”的探求上升到对共同的总的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的探求呢?他认为仍然是通过观察和比较。他似乎已经朦胧地意识到,这是一种更高或更深层次的观察和比较。他说:“在这里所要求进行的观察和比较的困难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事实,即在社会的人的复杂存在中有某一因素在其他一切因素中作为社会运动的主要作用因素而居于首要地位,那就显然有极大的助益,因为那时我们就能把那一要素的进步视为中心环节,所有其他方面的相应的进步环节都依随于该因素的每一个前后相继的环节,事实的前后系列就会按那一因素而纳入一种自然的规则,而且比从其他任何单纯的经验观察过程所获得的规则都远为接近于实际的规则。”探求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似乎是密尔的最终目标。因此可以说,“密尔五法”追求的目标就是“察同察异求规律”。 布洛赫的历史比较方法显然就是“密尔五法”在历史研究中的具体运用。这首先表现在他给比较所下的定义当中。他说:“比较就是在一个或数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选择两种或数种一眼就能看出它们之间的某些类似之处的现象,然后描绘出这些现象发展的曲线,揭示它们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并在可能范围内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作出解释。”(注:马克·布洛赫:《欧洲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以下引布洛赫语凡未另注出处者,均出自该文,不另注明。)简而言之,在布洛赫看来,历史比较研究的目的就是察同察异求解释。求什么样的解释呢?他没有明确说出来。不过,他在评论一些学者对中世纪法国等级会议的研究时指出:“几乎所有作者从一开始就遇到了一个他们无法解决的困难,而且他们甚至没能始终抓住困难的实质,即‘起源’的问题。我有意使用这个历史学家们惯用的表达方式;这是一种流行的表达方式,但它的意义是含混的。这种表达方式趋向于混淆两种本质不同、意义不等的思考研究:一方面,人们要研究更古老的机构(例如,公国和伯国的宫廷会议),而且看来等级会议往往仅仅是这些机构发展的结果,--进行这样的调查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但是接着还要找出原因--这是第一步,--以解释这些传统机构如何在某个特定时期有了发展以及发展的意义,解释它们又如何演变成等级代表会议……因为,普遍现象的产生只能源于同样是普遍的原因;如果说在欧洲有过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我说的等级代表会议的形成(formation de etats)……我们看到,在不同时期--不过总的说来它们彼此间隔很近--法兰西到处涌现出等级会议,可是在德国的‘领地’内也出现了各级会议(Stande)(德文的Stande同法文的etat这两个词的含义在这里令人吃惊地相似),在西班牙产生了议会会议(Cortes),意大利则建立起议会(Parliamenti)。……只有全面比较,才能从杂乱的、臆想的原因中理出那些具有某种 普遍作用的、真正的原因。”从这一大段论述中可以看出,布洛赫实际上把察同察异的 目的归结为查清同或异的“普遍的、真正的原因”,或者导致出现“普遍的现象”的“ 普遍的原因”,也就是密尔所说的“普遍规律”。由此可见,布洛赫运用历史比较方法 的目的,也是“察同察异求因果”,实际上也是致力于“察同察异求规律”,因为探求 因果关系就是探求因果规律。 问题在于,单纯运用“密尔五法”的归纳方法去察同察异,是否真能探求到“普遍现象”的“普遍原因”或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布洛赫本人谈到过的几项比较研究。 其一,关于中世纪初期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与加洛林王朝和西哥特王国的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比较。把布洛赫的论说加上若干符号标记,可以把布洛赫的比较方法和运用那种方法列举的异同点表列如下:[3](p53) 从上表可以看出,A[,1]-B[,1]、A[,2]-B[,2]、A[,3]-B[,3]之间均存在相异关系,B[,1]-C[,1]、B[,2]-C[,2]和B[,3]-C[,3]均存在相似关系,最后只剩下B[,4]-C[,4]存在相异关系。布洛赫认为,通过这样的比较就可以启发研究者去探究造成相似或相异现象的原因。他说:“是否应该把这些相似点看做是由同样的原因所产生出来的呢?”或者,既然C[,1]、C[,2]和C[,3]在时间上先于B[,1]、B[,2]和B[,3],是否后一组 现象是由于前一组现象通过人的迁徙而传入的呢?布洛赫由此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观点,即比较研究可以启发人们去发现许多新的研究线索和研究课题,而且,如果按照他提出的前一个问题去探索引起相似现象的“同样的原因”,就有可能从现象的相似性深入一步去探索因果关系的共同性,从而探索到促成王权与教会关系演变的共同的因果必然性规律。遗憾的是,他没有朝这个方向走下去,反而朝着“可能从C传入B”的方向去探索。在这里他似乎忘记了自己提出的必须把“起源”和“原因”区别开来的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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