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察同察异求规律:比较史学的追求(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庞卓恒 参加讨论

这就启发人们去重新思考究竟什么是“规律”和“普遍规律”?什么是“普遍”与“特殊”、“典型”与“非典型”。人们往往按照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把“规律(law)”等同于反复出现的“常规性”或“规则性”,也就是regularity,再进而把“常规性”与“常见性”、“相似性”、“典型性”等概念联系起来,于是就把“不常见”、“不相似”的现象视为“规律”之外的“特殊的”、“非典型的”、“变异的”现象。科学哲学的研究证明,按这样的规律观认定的规律都只能是仅仅具有或然性的“经验规律”,也就是孔德(August Comte,1798~1857)和密尔所说的“共存规律(Laws of coexistence)”和“更迭规律(Laws of succession)”。(注:我在以前的一些文章中( 如《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第二章)把laws of succession译为“序列规律”,看来不 如译为“更迭规律”更确切。)所谓“共存规律”,指的是某一组“典型特征”、共存 现象在不同时空多次出现的“规律”;“更迭规律”指的是具有不同的“典型特征”的 形态(例如,奴隶制和封建制)在不同时空似乎总是前后相继地出现的“规律”。由于“ 共存规律”和“更迭规律”都是运用“密尔五法”那样的归纳方法归纳出来的“经验规 律”,所以只是在观察者视野所及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适用性,但不可能具有普遍 的适用性;那些“共存”现象或“相继”现象并不一定在任何时空都必然出现,因为那 些“规律”本身并不是因果必然性的规律,只是从经验观察中归纳出来的或然性规律, 因而并不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不幸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 误把那些经验归纳性的“典型特征共存规律”(如奴隶制或封建制的若干项“典型特征 共存”的规律)和“更迭规律”(所谓“五种社会形态相继更迭规律”)当做“普遍规律 ”,导致在“察同察异求规律”的漫长岁月中陷入“又像又不像”的陷阱,而众多的读 者对那些“又像又不像”的“共存规律”和“更迭规律”越来越失去信任,以致最后不 相信人类历史有任何规律可寻。这是多么沉重的代价!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呢?其实约翰·密尔已经点出了关键所在,那就是如他所说,需要“在社会的人的复杂存在中”找到一种“因素”,它“在其他一切因素中作为社会运动的主要作用因素而居于首要地位……那时,我们就能把那一要素的进步视为中心环节,所有其他方面的相应的进步环节都依随于该因素的每一个前后相继的环节,事实的前后系列就会按那一因素而纳入一种自然的规则,而且比从其他任何单纯的经验观察过程所获得的规则都远为接近于实际的规则”。如我在前面已经指 出,密尔认为在社会历史研究中必须在影响社会历史进程的多种因素中找出起主要作用 的“首要因素”或“中心环节”,这一认识是非常正确的。他所说的“首要因素”或“ 中心环节”,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终极原因”或“终极事实”。问题在于,究竟把什 么因素当做那个“首要因素”或“中心环节”。密尔认为那就是他所推崇的孔德已经找 到的那个“人的本性的规律”。他说:“在新的历史学派中,只有孔德先生看到了把我 们从历史中做出的一切归纳同人的本性的规律进行那种联系的必要性。”那么,“人的 本性的规律”又是什么呢?以下似乎可以算是他的一个回答:“历史的证据和人性的证 据结合起来,通过明显的相互一致的实例,显示出确有一种社会因素,在社会进步诸因 素中居于突出的、几乎是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是人类推理能力的状态,包括他们在涉 及他们自己和环绕他们的世界发生利害关系时必然会产生的信念的性质。”简言之,在 密尔以及孔德看来,所谓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原则支配其推理和行为的特性,或者再 简明点说,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
    实际上,不仅孔德、密尔持这种观点,几乎所有主张人性、理性决定论的论者都认为,趋利避害之类的人性既是决定个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及其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也是决定人类社会各个方面进化和发展演变的根本原因。但是,如果把人性仅仅归结为趋利避害的本性,接着就会引起两个难以回答的问题:首先,不但一切动物,就连一切植物,难道不是全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吗?那么人类本性和其他动物、植物的本性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本性一样,其他动物、植物为什么没有像人类那样进化出越来越高级的经济、社会、政治和精神体系呢?其次,就人类本身来看,如果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共同本性,为什么不同时代的人们或同一时代的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人们区分“利”和“害”的标准以及相应地采取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总是各不相同、甚至截然对立呢?可见,把人性归结为“趋利避害”之类的抽象本性,在逻辑推理上就无法成立。
    从科学哲学上看,把宇宙间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终极原因归结为一切事物的本性,并由此探寻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因果必然性规律,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都没有错。我曾冒昧地把这种本体论(规律观)归结为:“任何物质实体,由于自身内在特性决定,在受到不同的外部因素制约的条件下,必然出现相应的不同反应,从而必然产生出相应的不同结果。”用形式化的符号语句表达,这一陈述具有以下形式:
    式中的M和C就是“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这一陈述形式的含义是,万事万物的运动变化,都是由运动变化的实体在影响它的多种多样的外部因素作用下必然出现不同反应的结果。这是一种“一元多因多果论”的规律观。“一元”,就是作为“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的物质实体及其特性。“一元多因多果论”避免了把因果关系归结为单纯经验归纳性的“相似原因,相似结果”之间的“因应关系”或“相关关系”,避免了多元折衷论和非决定性。[2](p46~47)
    把这一“全称陈述”运用于观察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可以表述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