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史研究中,所谓“独特道路论”(Sonderweg)曾长期占据学界主流。它认为,德国走过了一条不同于英法等国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在政治领域中“国家高于社会”的权力结构特征。围绕在这一理论上的探讨大多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本意不过是为了应对现实政治上的需求,如保守派以此来证明德国君主独裁体制的优越性,而以反省德国历史著称的“比勒菲尔德学派”则将之视作本国“走向西方的漫长道路”中的重要教训,并进而夯实战后彻底改造的理论基础。① 但无论持何种立场,这些讨论都忽视了德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其他国家形态(如“等级制”),也未能去理解某些国家形态(如“帝国”)之所以受到德意志人拥护的历史前提。进一步而言,这些讨论实际上是在以民族国家为核心视角的历史观中,把德意志人在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纠葛心态视作一种“非常态”。然而从全球历史演进来看,“国家”的历史以及对“国家”的认识,从未存在过一种统一模式,民族国家主权理论只不过是18世纪以来为人们所使用的一种历史分析手段罢了。就这一点而言,我们仍然有必要对德国历史加以重新认识,尤其应对德国历史上的“国家”予以梳理和再思考。② 德国是欧洲少有的一类曾历经各种“国家”类型的政治体,曾以德意志王国、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联盟、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帝国(大德意志帝国)、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等名称存在。这些“国家”或是等级制的,或是独裁制的,或是民主制的,或是集权制的,或是联邦制的,或是共和制的。在这些类型之间,有些是归属型的(如德意志王国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组成部分),有些是并列型的(如1949-1990年间的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但大部分是前后相继型的。以下对这些不同“国家”类型的探讨,旨在回答三个问题:不同类型的“国家”如何证明自己的权力来源?它们又怎样构建起一个有效的国家治理结构?造成“国家”转变的动力来自哪里?简言之,本文是对德国历史上各类“国家”的产生、续存和转型加以总结,以理解它们在合法性认同建构中的特性及其成败缘由。 国家权力的来源自证 国家的权力来自哪里?这是每一类国家都必须正视的问题。在德国历史上,除了民族主义外,至少还出现过五类论证模式。 “君权神授”是启蒙时代之前常见的国家(君主)权力自证理论③。不过,对于德意志人而言,这种理论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的。在神圣罗马帝国前期,皇帝们都认为自己是上帝在尘世中的最高代表——如亨利三世(Heinrich Ⅲ.,1046-1056在位)便被誉为“上帝在地球上的总督”④,弗里德里希一世(Friedrich Ⅰ.,1155-1190在位)甚至为强调自己的权力来源,拒绝为教皇牵马扶蹬,以致引发了一场持续长达30多年之久的“双皇斗”⑤。但到帝国后期,神力通过教会才能传授给统治者的思想得以固定下来。即便从15世纪末起,罗马教廷已拒绝为德意志人加冕,但这种间接传递权力的方式仍然出现在每一次皇帝登基仪式中。把掌权者神化的做法也一再出现在威廉二世(Wilhelm Ⅱ.,1888-1918在位)身上。一位外交大臣公开把皇帝描绘为“世界最伟大的万能贤人,是一位在工业和科学,艺术和音乐各方面都具有同样水平的大师”⑥。 “继承罗马”特别反映在16世纪前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力自证中,也延续性地表现在德意志人的“帝国情结”里。自奥托一世(Otto Ⅰ.,962-973在位)在罗马获得“奥古斯都”的称号后,成为罗马帝国的继承者是历任统治者的最大梦想。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皇帝常年南下征战,甚至出现了如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Ⅱ.,1220-1250在位)这样极少踏足德意志的皇帝。再者,“帝国”(Reich)一词⑦不仅出现在德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民族国家“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中⑧,而且还被《魏玛宪法》(1919年)所接受——这个德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共和国居然拥有“Deutsches Reich”(中文一般译为“德意志国”)这样的官方名字。⑨同理,希特勒(Adolf Hitler,1933-1945执政)也把自己的国家视作“第三帝国”⑩。 “选侯选举”是《金玺诏书》(1368年)的产物。它继承了日耳曼人早期生活中部落联盟首领通过选举产生的传统制度,同时又基于排除教皇干预的考虑。在随后的历史中,即便选侯的数量和人选都发生过变化,即便哈布斯堡家族已经成为皇冠的长期持有者,这种以高级贵族来挑选最高掌权者的做法(即“选帝君主制”)仍然得以坚持下来,并被视作皇帝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11)这种观念后来反映在1849年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helm Ⅳ.,1840-1861在位)对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将之选举为皇帝之决议的回应中:“如搁置一边已四十二年的德意志民族的千年皇冠再次拿出来加冕的话,那末,有权拿皇冠授人者舍我和我等之人其谁……”(12) “承认现状”式的权力自证方式,一度也曾在德意志大地上流行。在神圣罗马帝国末期,中央权力衰落,一些邦国以现实主义的态度来规划自己的未来,如一批莱茵河以西的邦国在拿破仑战争的压力下,干脆成立“莱茵邦联”,退出帝国,改投法国怀抱。在1815-1871年间,德意志联盟遵循普奥双元制的运行法则,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中构成了两条平行线。到1945年后的冷战期间,两个德国的并立正是源自美苏两大阵营存在的现状。在20世纪70年代,民主德国提出了“两个民族”的理论,也反映了意识形态对民族国家观念的冲击。在1971年统一社会党“八大”上,昂纳克(Erich Honecker)表示:“历史已经对民族问题作出决定。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和帝国主义不可调和的对立,客观地导致在一切社会领域中严格划清社会主义的民主德国和帝国主义的联邦德国之间的界限。”(13) “人民主权”是20世纪德意志国家建构中最为常见的理论模式。它反映了自由主义者对国家权力来源的基本认识。《魏玛宪法》(1919年)第1条就强调“国权出自人民”。《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条也规定“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甚至连希特勒也不得不经常性地借助“人民”的名义,如1934年8月,他公开宣称:“一切国家权力必须来自民众并且由民众通过自由和秘密选举批准”;两年后,他又表示:“足以自豪的是,世上没有任何政治家比我更有权利说他是本国民众的代表。”(14) 当然,上述五种模式并非孤立运行的,它们偶尔也会相互扭结在一起:例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们时常把“君权神授”、“继承罗马”和“选侯选举”结合起来,以强调统治的合法性;俾斯麦抓住了“选侯选举”与“承认现状”这两类观念,通过贿赂巴伐利亚公使的方式,完成了“德意志皇帝”产生的必要仪式(15);希特勒则极为重视“继承罗马”和“人民主权”两种想法之间的交融,用不断对外争取“生存空间”和对内加强“民族共同体”的方式来强化自己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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