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护人革命的第二步是公元前470年的部落大会改革。塞尔维乌斯的百人团改革并没有赋予被保护人自主表决的权利,直到平民运动初期,被保护人在公民大会仍受到贵族主人的监督和操纵。直到设立平民部落大会,被保护人的投票自由才得到保障。 被保护人革命的第三步是通过立法限制贵族任意奴役、支配被保护人。公元前5世纪中期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中出现了明确反映被保护人阶层利益诉求的法律,在第8表中有一条规定:“保护人欺诈被保护人的,将受到诅咒。”(51)促成这一立法的平民领袖中就有被保护人出身的弗吉尼乌斯(Verginius,公元前461-前457的保民官)。第二个立法委员会中也有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立法委员。(52)这条法律颁布之后,立即产生明显的效果。公元前449年,当平民举行第二次撤离运动时,贵族没有利用被保护人进行镇压;公元前445年,保民官阻止征兵时,贵族也不再动员被保护人参加战斗。这些现象表明,当被保护人不愿跟随贵族主人出征时,贵族不能滥用保护人的权威,强迫他们服从。此后,被保护人除了履行传统的义务以外(如经济上的义务),不必事事服从贵族主人。相应地,正如我们在前面看到的,公元前4世纪,当贵族需要被保护人支持时,往往以商量的而非命令的态度提出请求。 被保护人对贵族的依附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贵族氏族土地的依赖,因此,在争取自由的过程中,被保护人必然要求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传统观点认为,平民运动中提出的一系列《土地法案》主要体现了氏族以外无地的平民的意志。现在需要对此重新加以思考,因为试图脱离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同样有分配公有地和在被征服地区建立殖民地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法案》的制定者往往是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卡西乌斯(Cassius,公元前486(53))、盖努基乌斯(Genucius,公元前476、公元前473)、美奈尼乌斯(Menenius,公元前409,《美奈尼乌斯法》Lex Menenia agraria),他们代表了被保护人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利益诉求。 被保护人革命最关键的一步是解除对贵族保护人的义务。被保护人究竟是通过什么方式解除保护关系的?本人推测,使被保护人摆脱依附关系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是平民职官的设立。有证据表明,被保护人可以通过担任公职获得免除被保护人义务的特权。普鲁塔克的《马略传》中有一则案例。公元前118年,时任平民营造官的盖尤斯·马略(Gaius Marius)遇到一桩官司:“盖尤斯·赫兰纽斯(Gaius Herennius)作为证人受到召唤要出庭作证。律师提出抗辩,说是根据习惯,一位保护人不能出面指控其被保护人,法律豁免这种违背天理人情的义务,因为马略和他的父母一直都是赫兰纽斯家族的被保护人。法官接受律师的抗辩,马略自己加以反对,同时向赫兰纽斯说明,第一次授予官职就已不再是他的被保护人。”(54) 马略第一次担任的官职是保民官。普鲁塔克对他的抗辩表示怀疑,他说:“不是任何一种官职都可以免除被保护人的责任,身为后裔就可以对保护人不再尽自己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坐象牙椅的高官,可以获得这种特权。”(55)普鲁塔克提到的这条法律非常重要。根据这条法律,被保护人一旦担任高级职官,就意味着保护关系的终止。普鲁塔克对马略的申辩也许存在误解,马略的说法与法律规定并不一定矛盾。马略说:他从第一次担任保民官起就不再是赫兰纽斯家族的被保护人,意思是,身为保民官,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不受保护人的支配。但这种人身自由只在任期内有效,一旦卸任则保护关系重新恢复。马略自保民官卸任后立即当选为平民营造官,继续拥有神圣人身,而且他是以现任营造官身份进行法律诉讼的,所以有权提出不受保护关系束缚,法官也接受了他的说法。 如果说,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通过担任保民官、平民营造官这类平民职官只能暂时获得解放的话,那么,通过担任高级职官则能永久地获得自由。这是公元前2世纪末的情况,公元前4世纪至前3世纪的情况不是这样。西塞罗在《论演说家》中提到另一桩官司。(56)围绕平民家族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中的一个被保护人或被释奴的遗产继承问题,同姓的两个克劳狄乌斯家族打起了官司。平民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家族主张被保护人的遗产由本家族继承。但贵族克劳狄乌斯认为,平民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家族本身就是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中的被保护人,他们的被保护人及其遗产都应归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所有。这桩诉讼令法学家左右为难,究竟百人团法庭判谁胜诉,我们不得而知,这桩官司发生的具体时间也不清楚。显然,这个案例触及被保护人及其后代对家族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问题,而被保护人的后代若要获得充分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利,就必须终止保护义务,马略所提到的那条法律很可能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台的。 由于平民马尔克卢斯家族未提到马略所说的那条法律,所以我们认为,该案件发生在公元前2世纪之前。既然平民马尔克卢斯能够拥有被保护人,说明该家族当时已成为拥有较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显贵家族。公元前331年,马尔克卢斯家族产生第一位执政官(Marcus Claudius Marcellus)。公元前222年至公元前208年期间,另一位同名成员4度担任执政官。因此,这桩官司可能发生于公元前4世纪后半叶至公元前3世纪后半叶之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明白了为什么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显贵需要挣脱保护关系的束缚。他们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已获得与贵族平等的权利,不再需要依赖贵族主人的代理;但是,他们还要为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同贵族氏族进行斗争。 《李锡尼—绥克斯图法》要求对平民开放执政官。公元前342年,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盖努基乌斯制定了一条平民决议(Lex Genucia),要求两个执政官都可由平民担任;(57)以及后来要求开放牙座营造官、监察官等高级职官的动议,这些政治追求与被保护人阶层争取自由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那些与贵族同姓的平民政治家族的参政动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除被保护人世代因袭的义务。 公元前494年至公元前287年,参政的平民家族有73个,其中与贵族同姓的有23个,约占32%。这一时期65个保民官家族中与贵族同姓的有16个,约占25%。公元前366年-前287年期间产生了26个平民执政官家族,与贵族同姓的有11个,约占42%。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在执政官中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在保民官中所占比例。看来被保护人更热衷于谋求高级公职,其参政的动机与其说是同情、支持平民,不如说是出于对个人家族利益的考虑,即唯有通过担任高级职官才能解除保护关系,从而获得充分自由。 贵族为何容许被保护人脱离其氏族?我们知道,被保护人和朋友(amicitia)是共和中后期贵族政治的两大支柱,这一政治传统可追溯到共和早期的等级冲突。贵族解放被保护人,扶植其成为平民领袖,与之结成政治盟友,这既是贵族从内部分裂平民集团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贵族家族政治利益的一种策略。 李维提到,贵族怂恿某些保民官反对其同僚,靠保民官的一票否决权使平民的改革法案流产。(58)有些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似乎是贵族的代理人。例如,弗吉尼乌斯(A. Verginius)在担任保民官期间(公元前395和公元前394年)屡屡否决平民的《土地法案》。公元前393年,他因支持贵族元老院受到平民大会的审判,被判处罚金1千阿斯。(59) 贵族尝试与平民分享政权时,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领袖成为理想人选。公元前450年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中就有3位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委员(Q. Poetilius、K. Duilius、Sp. Oppius)。公元前444年-前367年,在13个享有执政官大权的平民军政官家族中,有5个与贵族同姓(Antonius家族1人次、Atilius家族2人次、Aquilius家族1人次、Genucius家族3人次、Duilius家族1人次)。 被保护人家族亦跻身于最早的平民执政官家族之列。公元前366年,执政官对平民开放后,盖努基乌斯家族的成员于公元前365年、公元前363年、公元前362年连续当选。公元前366年-公元前287年,平民执政官出自被保护人家族的有Iunius(6人次)、Marcius(6人次)、Genucius(4人次)、Poetilius(4人次)、Atilius(2人次)、Veturius(2人次)、Volumnius(2人次)、Claudius(1人次)、Minucius(1人次)、Sempronius(1人次)、Duilius(1人次),他们是新兴的平民显贵集团的主要成员,由此实现了自身解放。被保护人革命至此大功告成。 这场革命的真正意义在于使被保护人阶层找到了不依赖贵族保护人而获得自由的渠道。早期被保护人获得解放的根本原因在于,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兴起使罗马统治阶级转向以占有奴隶劳动为主,以剥削自由民的依附性劳动为辅的生产方式。但是,保护关系依然存在,在共和中后期及帝国时代继续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平民显贵也充当起保护人的角色,被保护人则以被释奴(libertus或译“解放自由人”)和贫困公民为主体。此外,那些为谋求仕途晋升而投身于豪门贵族荫庇的骑士,又如以整个王国、地方社会为单位托庇于罗马将军、权贵和元首的外邦臣民,他们构成了特殊的被保护人群体。 被保护人革命也对平民运动产生了深刻影响。被保护人独特的介于贵族和平民两者之间的“中间身份”,使他们比较容易取得贵族和平民双方的信任和支持。这种双重身份赋予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及其家族双重使命:他们既是本阶层的利益代言人,也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调停人,这就促使他们不得不在两个对立的等级之间寻找妥协与合作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控制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作用。就这样,被保护人在等级冲突过程中,利用其中间者的身份,成功地实现了自我解放,同时也导致平民运动发生转向,逐渐由冲突走向和谐(concor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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