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谱“书法”初探(2)
(二) 相较其他史书,可以看到,家谱的这些书法并不完全为家谱所独有,如有关专用词语、内容次序、避讳等的书写规则,在普通的史书中都可遇见。但尽管如此,家谱书法的一些特点还是非常明显的。就专用词语而言,虽然其他史书也会使用,但家谱中使用频率之高、所涉对象之多,就远非他书可比。何况家谱独特的扬善隐恶的纂修方法,以及别具一格的书写形式等,在中国史书中更是独树一帜,为其他文献所无。 家谱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鲜明的书法,有其内在的原因。 众所周知,私修家谱除了少数的统宗谱、联宗谱外,是以一个宗族为记载对象,记载的是某一个区域(多为村落)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宗族,它的基本功能是“尊祖敬宗收族”。因此,家谱纂修者必须使家谱具有这个功能。一个根本原则是确定的:凡是有助于宗族收族的内容,就应纂修入谱;反之则需删除或不书。民国五年,褚敬鸿等纂修《[山东枣庄]兰陵褚氏家乘》(916年石印本),由于旧谱中的纶诰、记传、志状,原来为子孙自费所刻,现在宗族衰落了,已无力再刻,其中“孝弟节义可法可传”者,可能因此失传,于是决定“动公项刻入,阐幽扬善”。褚氏选择了“孝弟节义”的内容,动用族产刻入谱中,是因为此项内容“可法可传”,不仅能光大门庭,对族人也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正因为家谱有强烈的收族预期,宗族在修谱之际,也一定会在书法上找寻各种办法,以增收族之效。那么怎样通过书法来达到这一目的呢?宗族纂修家谱,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任务是维护族内的等级制度。而在封建社会中,儒家的学说尤其是程朱理学,是维护宗族家长制最好的理论依据。儒家的三纲五常,特别是其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长幼有序、弟恭子孝,以及节妇义夫等理念,为各个宗族所竭力倡导,并将此作为族人行为的道德标准。家谱中频频出现的“配”、“续”、“侧室”,以及“袝”、“合”、“并”等词,都是在强调宗族内部的尊卑等级。避讳的“改卑不改尊,改少不改长”的原则,也是建立在尊卑等级的基础之上。在书写生母和亲子之时,所谓“庶子不书所生母,统于嫡也;异母之子不分载,统于父也”⑥之类的规定,宣扬的则是嫡庶、夫妇地位高低的等级思想。有些宗族纂修家谱不书妾室,妾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被允许入谱。清蔡琰等修《[江苏吴县]洞庭东蔡宗谱》(清乾隆五十八年木活字本)称:“旧谱妾有子者,往往遗而不载,于理末惬。今妾概称侧室,无出者不载,有子女者并载,重其出也。无子女而守志,及能字正室子者,亦载,重其人也。”再如娶妇,根据所娶之女的娘家地位,在书写时也有区别,“如绅衿子女则书乡书都书甲书地书姓书职名庠名,古户世戚则书姓名、地名、都分,小户则止书姓不书地名”。⑦同样,在“六不书”和“六详”人物入谱与否的标准上,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以儒家伦理为标准,凡有违于此的,皆删而不书。就连书写族人的名字和生死,尊卑、善恶也是用类似的书法表述的。纪昀在《景城纪氏家谱序例》中,将族人分为三等,书写时分别称名、某公或字,“十五世以下皆名,卑乎我也;十三世以上曰某公,尊也;十四世则惟字,齐乎我也”。韩寰康等纂修的《[浙江萧山]萧山湘南韩氏家谱》(清乾隆五十六年木活字本)在书写族人去世时,正常人书“卒”,犯忤逆不孝、寇乱盗贼、乱伦兽行者皆书“死”,以示惩戒。这些带有区别尊卑身份、地位高低和寓意褒贬的书法,在宣传封建伦理、维护族内等级制度和男权地位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甚至当他们的纂修理论与现行法律发生抵牾时,在宗族一方看来,是非善恶的评判当另有标准。比如陆鸿模等纂修的《[浙江江山]衢江下睦陆氏族谱》(清光绪二年木活字本),凡族人“死于非命者不书。若死王事、报父母仇者,则书”。人死各有其因,按照常例,凡族人犯法者,理当谱内除名,但此人为父母报仇而死,尽管他已触犯法律,却可破例书入谱中。 所谓的“扬善隐恶”书法的出现,与很多专用词语一样,也是为了收族。中国史学家历来有个良好的传统,即主张修史应“秉笔直书”。司马迁撰《史记》特为“酷吏”、“佞幸”立传,为以后的正史所效仿。方志和其他的史书也莫不如此,善恶皆书。他们修史的用意是“以史为鉴”。因而在封建社会,新王朝建立之后,有撰修前朝历史的习惯,即所谓的断代修史,其主要目的是总结前朝兴衰的原因,寻找其中的规律,供当朝皇帝借鉴。然而家谱却不同,它的宗旨却是收族,凡是有利于收族的,则采而用之。因此在内容取舍和记载范围上与正史、方志不尽相同,只书好的一面,对恶的一面隐去不写,这是宗族修谱的自然选择。家谱纂修者对有关“不书”和“必书”极为重视,就充分体现了这一书法特点。在中国有史记载的历史中,也有“为亲者讳”一说,但还没有哪一种史书会像家谱那样,开诚布公地宣称自己只撰写善的一面而隐去恶的一面。何以两者会有如此大的反差?前人分析个中的原因说:“史兼劝惩,美恶并书。谱言劝不言惩,故称美不称恶。《春秋》为亲者讳,厚之至也。”⑧ 家谱是出于民间的史学著作,除了它所记载的内容为社会基层的宗族历史外,编纂者也是本族族人,而且大多为粗识文墨的普通人。现存的中国家谱数以万计,名人或文人墨客修谱并不多,在家谱总数中少之又少。这些普通的修谱者对中国的历史文化不甚了解,文字表达能力也有限,于是就难免会在编纂家谱过程中存有某些不足,从而留下一些自身的特点。比如在阅读家谱凡例时,经常可发现一些无关编纂体例的文字搀杂其中。个别的家谱凡例,无关纂修体例的文字几乎占凡例的一半。如清戈维良等纂修的《[江苏常州]毗陵戈氏宗谱》(清光绪二十七年木活字本),其凡例中很大一部分即为礼仪、族规等内容。在现存不多的名家所修家谱中,或者是一些名门望族家谱里,极少出现这种情况。正因为大部分修谱者自身的局限,他们修谱更加强调实际的表达效果,对于他们来说,只要“达意”即可,而不会介意表述的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形式。由此,家谱中出现各种各样的行文格式,也就不足为奇。同时也正因为修谱者少读经书,所受传统文化的束缚较少,更容易接受或者创造一种新的书写方法。上海崇明黄氏修谱时使用各种符号近十个,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家谱的这些特定的书写形式,就其本身而言,也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这些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甚为简单,无论是字体大小、符号,还是空格、缺笔等,只要修谱前确定,撰写时只需按例遵行即可,易于掌握,便于遵行。而且阅谱之人也一看就懂,不存在晦涩难解的地方。其次,它们所用的对象大多为族中有“恶”一面的族人,按照“隐恶”的纂修原则,不可直接用文字书写,因此采用了一种迂回的表述方式,也是无奈之举。如用“△”代表不肖子孙,遇盗贼时行文中空一格,格式简单,意思明了,而且把原来谱例规定不得书入的“不肖子孙”和“盗贼”,通过这种方法反映在谱中,从技术上讲,切实可行。明清时期,宗族修谱盛行,纂修体例此时已定型,很难另辟蹊径。修谱之人因非专职文人,于是借鉴、抄袭其他家谱的编纂体例,无疑是一条便捷的途径。在同一地区,借鉴或者抄袭他谱体例的现象尤为显著。如乾隆间叶帝佐等纂修的《[浙江金华]金华天钟湖叶氏宗谱》(清乾隆木活字本)与宣统间傅元龙等修的《[浙江金华]双溪傅氏宗谱》(清宣统二年木活字),两部谱的凡例几乎相同,显然是后者借用了前者。清末裘宗汉纂修《[浙江绍兴]山阴裘氏宗谱》(清宣统元年思云堂刻本),径直指出“谱例遵高车头鲍氏宗谱删改摘录”,不加掩饰。家谱体例的抄袭、借用之风,无意间助长了这类书法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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