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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呐喊(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探索与争鸣》 李宏图 参加讨论


    面对着汹涌澎湃的“新革命”与无产阶级对自己权利的要求,资产阶级应该作出如何的反应,是依然无动于衷,还是强力镇压,丝毫不考虑无产阶级的基本权利?面对着这样一个要求民主和平等,争取权利与公正的“新革命”,如何看待无产阶级的性质,又如何理解权利、自由和民主,国家在社会发展中将起着怎样的作用等问题迫切地成为这个社会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这同样意味着,在这一激烈的社会冲突中,如何弥合分裂,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稳定,已经成为这个时期迫切所要解决的重大主题。
    对此,一批思想家展开了思考,这以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英国思想家密尔和托马斯·希尔·格林为代表。他们非常理智地看到了未来社会发展的走向,即人民必然要改变现存的社会地位,获得他们应该得到的权利。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民主是天意所向,不可阻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最为关键之点在于,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统治者必须要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这是目前最为紧迫的问题。托克维尔在议院中说:看在上帝份上,改变统治思想吧,因为,让我再给你们重复一次,正是现在的这一思想把你们引向深渊。1848年,英国思想家密尔也在“论政治经济学的原则”中指出,“在人类进步的现时代,当平等的观念每天都更加广泛地在贫苦阶级中传播的时候,把人分为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两个世界的阶级则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从而也不可能取得人类的进步……如果富人根据某种自然法理论把穷人看作为奴仆和依从,而反过来富人被穷人视为猛兽,无法实现期望和尊重,并在某种程度上要给富人以让步。在两个阶级之间对正义完全缺乏尊重则标志着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的分裂。”另一位思想家托马斯·希尔·格林也说,一个社会不可能永远把工人阶级排除在公民的身份之外。从这一理念出发,他坚决主张实现民主与自由的结合。具体而言,如何实现这样一种深刻的转变,难道真的要让工人阶级的革命不断发生吗?难道占居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就对此无能为力吗?托克维尔一向认为,现在,是到统治阶级调整自己的统治政策的时候了,他将此概括为:“限制自由以拯救自由”。也就是说,资产阶级要对自己的权利有所限制,要让渡一些权利给无产阶级,或者说,资产阶级要改变自己的统治方式,让无产阶级也能够获得他们应该获得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社会的冲突,弥合阶级之间的分裂,实现社会稳定,从而才能免于被无产阶级推翻这样一种“粉身碎骨”的危险。对此,英国思想家密尔说道,除非人类思想方法的基本结构有一巨大的变化,否则人类的命运不可能有巨大的改善。
    这些思想家们的话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有着强烈的针对性。在工业革命之中,资产阶级为了守卫着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在思想上也编织起了这样一些观念,例如,英国思想家马尔萨斯就在1798年出版了《人口原理》,提出“穷人不应该得到救济”这样的观点,他还自信地说,当资产阶级读了他的书之后可以高枕无忧,工人阶级读了他的书之后也就不会造反了。他的这种自信还建立在资产阶级所极力提倡的这一观念之上,工人阶级不应该通过造反来得到自己的利益,而是要通过“自立”、“自助”等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实现自己的实际权利。为此,资产阶级常常用阿克莱特、瓦特、伊索等人为典型来教育工人,他们原来是理发匠、大学里的实验员和奴隶,但通过自己的努力他们都脱离了原来的社会地位,成为了社会的“精英”。提倡这样的观念也就意味着,在资产阶级为主体的自由的竞争体制中,你只有通过自己的竞争才能得到应有的一切,你的贫穷和社会地位的低下都不能怪罪于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没有保障和实现你的“权利”。
    最为重要的是,在当下这样的时刻要实现这样的改变,在本质上必然涉及到对“权利”的重新理解,或者说要思想观念上重新论证“权利”的理论。在近代早期,人们将“权利”看作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是一种来自于上帝的神圣的天赋权利。无论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明确地对人的这一权利作出这样的界定。例如“独立宣言”中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人权宣言”则将人的权利规定为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而到了这一时期,一批思想家则认为,权利不再是一种神圣的天赋权利,一种只强调个人的绝对性权利,它只能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具体到财产权来说,既要维护近代初期所确立的私有财产具有合法性的原则,又要重新建立起新的原则,即个人的财产权不再是纯粹个人的绝对性权利,为了社会的利益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再分配。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的权利要与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权利保持一致。正如法国思想家霍尔巴赫所表达的,“孤单的个人,或者可以说,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有权享有他的能力所能得到的一切。生活在社会里的人如果这样无限制地行使权利无论对他本人,还是对其他公民,都是极其有害的。人在社会里行使自己的权利应该服从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的需要--总之,应该服从公共福利。对整个联合体有害的、对联合体成员有害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行为,而是滥用权利的行为。”[10]同样。以前所说的自由也不仅仅只是一种只强调个人免受外在的压迫、市场免受政府干预以牺牲社会公平和正义来换取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自由,而是要将人民的平等与个人的自由相结合。同时,对国家的定位和作用也有了不同理解。在新的条件下,国家应该自觉地组织和调动资源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以此来保障每一个人特别是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群体的权利。因此,国家不是自由的敌人,相反,而是要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主要目标是调动一切公共资源来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其自由,特别是满足社会每一个成员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让他们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
    在本质上,这些思想家们对“权利”理解的转向批评了马尔萨斯所提出的“穷人不应该得到救济”这一观点,同样,也纠正着在早期资本主义发展中那种片面对“自由”原则的强调,象在劳资关系上,总是在以“自由”原则的名义维护着资方的利益。例如,1830年,法国的拉法耶特分布命令:在确定工资、每天的工作时间和选择工人诸问题上,任何希望我们在老板和工人之间进行干涉的要求都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种要求是违背工业自由原则之法律的。这种自由包括:雇主和雇工关系的任何外部干涉,规定工资标准或劳动时间、任何形式的仲裁或结盟,甚至伦理道德上的限制等等都是与自由相违背的。正是在这样的“自由”原则下,英国议会还通过了“禁止工人同盟法案”,不允许工人结社;也正是如此,当在英国和法国辩论是否要取消童工时,在不干涉雇主和雇工关系的“工业自由”的名义下,使这一世界历史上最为残酷的压迫行为得以继续存在。正是通过对这些理论上的思考,同时,面对着现存的无产阶级的不断斗争也使占居社会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统治思想发生了转变,并且转化成为了具体实践,开始采取很多举措来满足无产阶级的基本权利,化解现已存在的劳资冲突。例如,英国议会中的改革派在全国范围内对工人阶级的工作状况做了大量的调查,指出了工人阶级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的工作、身体和生活状况,要求进行改革,改变工人阶级目前的苦难困境。经过多方的努力和斗争,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厂法》,规定9到13岁儿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14到18岁少年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取消使用9岁以下的童工。工厂同时开始实行标准化的倒班制度。1842年通过的《煤矿法》也禁止妇女和10岁以下儿童在井下工作。1875年颁布“公共卫生法”,明确规定地方当局的一些必要职责,确保本地区有良好的污水处理系统、排水系统和供水系统。这个法令的通过标志着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工人阶级的居住环境,还要求拆毁不合卫生的房屋。1890年和1900年又两次通过“工人阶级居住法”,重申要拆毁不合卫生的房屋,建造新房屋,满足工人阶级的基本居住要求。除此之外,西欧各国也都在19世纪末还相继通过了《社会保障法》、《疾病保险法》等法令,并开始向福利国家迈进,其基本目标就是要消灭贫穷,在生老病死等方面保障无产阶级的基本权利。这些举措在本质上昭示着权利的转移,使原来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人民也获得了他们的基本权利。
    19世纪的西欧,经过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历史发展,逐步实现了从最初工人阶级深受苦难到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权利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形成,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享有权利到社会的贫穷阶级也获得与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从激烈的社会冲突到化解,从革命的频发到暴力斗争的消除,逐步实现了社会稳定,建立起了一个实现民主、自由和福利的社会。回顾这段历史,处理好“自由”与“平等”,财产权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将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一个社会的发展中,是要以平等为优先的发展,还是以自由为优先的行进,或者是实现两者的结合将是决定其发展方向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说,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合理关系。西欧的历史进程已经告诉了我们,如果仅仅以自由,经济的自由、市场的自由为唯一性的原则,以自由竞争中的强者,特别是以资产阶级为中心来建构起现代社会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将会成为弱肉强食的野蛮资本主义,处于正象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像狼一样”的“丛林法则”状态。实际上,这是违背人权的基本原则,违背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如果将弱者,或者说工人阶级抛弃与排斥在权利的体系之外,看起来,资产阶级能够最大程度甚至可以独享“权利”,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局面不会维持长久,这样的社会也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反思,一个文明社会的基础是什么,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在那里,当我们在谈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对它们如何理解,这是谁的“自由”和“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又将通过什么方式,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来真正地保障人的权利,实现一个既是自由的也是公正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4] 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400、401
    [2][3] 罗伊斯顿·派克。被遗忘的苦难:英国工业革命的人文实录。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40、307
    [5] 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442
    [6]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
    [7][8][9] 托克维尔。回忆录:1848年法国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7、52-54
    [10] 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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