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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碑铭资料的价值及相关问题论述(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 吴景山 张超 参加讨论

此碑反面之碑额正中分两行竖刻篆书“碑阴之志”四字。碑文自右至左竖刻,共二十九行,行三十八字。碑文首先叙述了在此次实施丈地均粮之前,由于这里地处边远等原因所面临的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设置阶州同知一职的缘起与权限:其地“军民杂糅而难治,且军强民弱,法经疏阔。莅兹土者,皆将领屯所之人,绝无文职,虽有监牧,或左历教官,暂署一时,朝更夕换,席不暇暖,又何暇有所为乎?以故吏治不修,玩灼日甚,民屯钱粮自嘉靖以来垂二十余祀竟无通完之期。刑名法律,任情出入。无辜者有戴盆之冤,豪右者逞兼并之谋。典地者父充子继或二十年,不肯归主,遂攘为己业。以故业主有无地之粮,典主有无粮之地,富益富,贫益贫,势不能支,终于逃窜。而至老大户因有包赔之累,弊窦百出,年复一年,百姓苦乐不均,莫此为甚。乃万历丁丑岁抚台大中丞董公痛悼遐陬赤子,不得其所,又深虑边储重计,司之不可无人,特为请之于朝,增置阶州同知一员,专以驻扎西固城,收放民屯钱粮,催征钱粮,稽查奸弊,审编均徭,准理词讼,专管四里百姓,所官不得分毫干预,奏上得如所请。”
    接下来,碑文又主要介绍了出任西固同知一职的欧阳策进行丈地均粮的大致过程:“万历戊寅六月,予判徐州,方经理河漕事务,忽拜官阶州同知,得承乏是役。至则见其百务废弛,案牍淹没,钱粮额数谩无考据,问之则曰:‘年年不完,是以不知额数多寡。’予怃然叹曰:‘事势至此,尚安望民生,□遂□□可臻乎?’于是遍索案牍,参之黄册旧额与布政司降发实徵,乃得固四里原粮额数,予乃一一揭示于民,复以所纪之,不少假借。自万历六年至今,钱粮徭役年年掣取,通门并□。万历九年春,奉例清丈田亩。西固素不谙算法,田不计亩,止论晌数与布子多寡。有布子同而粮之轻重别者;有田存人亡为豪包占者;有减粮增价迎合买主之意而自认虚税者;有典地年远业主物故而税粮失迷者。因西固旧俗,买卖田地皆不过割,自洪武迄今二百余年来,未经清丈,是以积弊若此。予奉新例,乃率里老乡耆大户人等,公同该所掌印百户北榆马公,沿履亩,遂一清丈明白,计亩均粮,而旧日之宿弊一朝尽洗矣。”
    早自明朝中叶起,由于赋役繁苛,民众百姓难堪其苦,武装起义连年不断。各地官府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秩序,从正德年间开始陆续进行了以“一条鞭法”为主要内容的税赋改革。然而历经数百年的风云变幻,与此相关的实物资料留存至今者,就是从全国范围而言也并不多见。上述这方“丈地均粮碑”不仅对当时所实施的土地丈量、粮税收取办法等问题叙述得十分详实而具体,更为难能可贵的是,所有这些又都发生在藏汉民族杂居的偏远地区,因此它在研究明代的土地制度、赋税改革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史料价值自然不言而喻的。另外,土司制度是明清两代在本地区实行基层统治的一大特色。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征西将军沐英平定洮州十八番族“叛乱”后,明朝政府针对这里自然地理状况、民族经济生活等诸多特点,在总结了唐宋以来在这一地区实施统治成败得失的基础上,用其地方诸豪酋强而有力者,分别授予指挥、千户、百户各有差,以为世代相袭的土官管理地方政务。后来,本地区还出现了一些称作僧纲、僧正等居于寺院之内的宗教神职人员,也同样被赋予了干预地方行政管理、插手百姓民俗事务的权力。至清朝末年,在如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内就有临潭资堡的昝土司、着逊世袭千户小杨土司、嘛呢寺僧纲马撤销、卓落寺僧纲都纲杨彩云等等。然而明清以来在甘南地区势力最大的土官,还要数卓尼的杨土司。
    卓尼杨土司的先祖自明代永乐初迁到卓尼定居后即开始了对这里的统治,且世代相传不衰,势力不断得到扩充和巩固。例如从清朝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起,青海的一些厄鲁特蒙古部落先后制造了二十余起“掠内地,抗官兵”的事件。而当时清政府正在用兵消灭南明,无暇西顾,故对西北边境问题力求和平解决。至康熙五十三年(公元1714年),卓尼土司杨冲霄因效忠清王朝助剿有功,故在自己原有的势力范围基础上又取得了对前山十八旗、后山十九旗以及黑番各族的直接统治权,从而使其管辖区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另外在与其势力范围交错相邻的地区尚有其他土司僧纲之辖地,历代杨氏土司则利用扩张兼并或建立婚姻关系的办法,使之亦基本上归属于他的统治之下。到中华民国初年卓尼第十九代土司杨积庆统治时期,其辖区已包括有现在的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和武都地区文县之一部,形成了东接武都、天水,西界青海的黄南,南临四川之松潘,北抵临夏、临洮的广阔区域,总面积约3万余平方千米。在辖区内共有25000余户,10万余人口。
    卓尼土司在其统治区域内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是政治、宗教和军事之总领导。土司辖区内下设十六掌尕、四十八旗。四十八旗中的一旗或数旗设有长宪一人,这些人可在各自管理的旗下征收钱粮。卓尼土司司法权独立,衙门有权管理十六掌尕和四十八旗民众申诉的民事纠纷和案件。群众中若发生重大案件,长宪则奉土司之命持票传人。若遇有战争,长宪则率众出征。四十八旗的三十三个长宪中,黑番四旗的长宪职权最大,收入也最多。长宪也可以单独处理群众中案件,当事人交给衙门的钱则全部归他一人占有。每年每旗给长宪交肥猪一口,每户交麦一斗。
    至清朝末年,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土司制度早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由于各土司衙门及其下属官吏对于管内百姓的强取豪夺、肆意盘剥,不同规模的民众反抗事件时有发生。在这些客观事实面前,各级政府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理顺失去平衡的统治秩序,必然要对原有的统治办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在目前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内所存留的一些碑刻资料中,同样也为这段历史提供了具体而详实的文字见证。
    例如,在今舟曲县拱坝乡乡政府门侧,竖立有事关革除土司衙门陋规条款内容的石碑一方。是碑刻于清朝光绪二十四年。碑石为黑灰色泥质白云质石灰岩,高2.25米,宽1.12米,厚0.25米。碑额刻有二龙腾云的图案,相对拱伴着正中“永垂不朽”四个自上而下竖刻的楷书大字。碑文自右至左竖书,共三十行,每行最多者达六十余字。其文开头首先言明刻立此碑之原委:“钦命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陕甘等处地方军务粮饷、兼理茶马管巡抚事陶为饬遵事,照得光绪二十二年黑番四旗仇杀报复一案,经本督部堂委正任阶州朱直牧秉公审断,议结所拟除弊章程十条,又附列一条,均属允当,应在公霸地方刊立石碑。俾该土司、长限、总管及番民人等永远遵守。”其后依次详细列出除弊章程十条,又附列一条,对黑番四旗属下民户每年应纳税赋的数额、土司衙门派赴各旗收取钱粮的官吏到各处的用度开销及居留时限、额外勒索加派的尽行革除、承办诉讼者所应履行的具体义务与讼费标准讼费、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协调与了结办法等都一一作出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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