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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米辰峰 参加讨论

根据德国学者雅斯贝斯1949年提出的世界发展史理论,现代文明的主要思想和制度都在公元前8-前3世纪“轴心期”[1]1-4 的中国、印度和希腊形成基础模式。因此我认为所有现代中国与西方的诸多政制区别,根源在积习已久的古代。虽然个人的创造作用在任何历史演变过程中都有不可忽视的主导作用,但是,就“轴心期”的早期罗马共和国(公元前509-前287年)而言,它之所以能够奠定与中国先秦时代完全不同的政制模式,并形成了影响2000多年的西方政治传统,其主要原因不是某个政治家思想家智慧水平不同或个人愿望不同,而是他们赖以创造的历史背景不同,即社会结构不同。
    虽然古朴的上古社会没有现代国家那么完备的政制,但是自从出现了国家,就不能没有治国规则,如同任何游戏不能没有规则一样。无论早期治国规则怎样浅陋,在笔者看来,都可以沿用亚里士多德在其《雅典政制》(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界定的概念,统称为早期国家的政制。
    不同的社会结构制约了各国历代改革家,不同的环境决定了迥异的政制传统。如果说氏族社会的性质和结构都是大体相似的,原始氏族的形状和味道都类似橘子,那么,随着发展环境的差异影响,后来进化的橘子形状和味道就大不一样了。在罗马,这种进化“橘子”叫“共和制”;而在战国、秦汉时代的中国,这种进化“橘子”叫“君主专制”。此即古谚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哲理。
    一、古罗马社会组织并列和权力分享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公元前8-前3世纪)
    根据18-20世纪初西方权威专家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尼布尔(B. G. Niebuhr, 1776-1831年)在1811-1812年出版的《罗马史》(Roemische Geschichte)和蒙森(Theodor Mommsen, 1817-1903年)在1854-1911年出版的5卷本《罗马史》的前3卷所奠定的罗马早期历史的基本观点,王政时代(regal period)的罗马王权自古软弱,从来没有定于一尊、形成金字塔似的官僚体系。尽管勒克斯国王的数目和排序各家记载有别,但古典史家大都认为那些国王,特别是那300名元老,来自三个而不是一个特权皇族部落。这种部落组织并存、不同程度地分享权力联袂共治,就是原始民主制的继承和发展,也是长期征战后部落之间宁愿彼此妥协不愿你死我活赶尽杀绝的结果,是统治阶级内部寻求集团性协作共治互相制约等机制在西方的独创。
    古罗马最具特色的社会结构是所谓“平民”与“贵族”的等级差别和组织并列。与地中海沿岸其他古国的社会结构类似的是,从王政时代开始,罗马也把国内居民按照拥有政治权利的多少和身份自由的程度划分为贵族帕特里丘斯(patrician, Latin PATRICIUS, plural PATRICII)、不能掌握国家大权但身份自由的平民普兰布斯(plebeian, also spelled PLEBIAN, Latin PLEBS, plural PLEBES)和奴隶。最初的奴隶大多是战俘、债务奴隶或家生奴隶,主奴之间不一定具有种族、氏族界限,这一点学术界没有太多争议。长期争议的问题是,许多地中海沿岸古国长期存在于公民和奴隶之间的“边民”或“平民”之类的自由社会等级,例如斯巴达的庇里阿西人(perioeci)和罗马的普兰布斯,究竟来源如何,属性如何?罗马的贵族集团与平民集团能够保持数百年合法并存相辅相成协作共治,历经长期立法斗争才导致融合,这种特殊社会结构及其政制、法制模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关于平民普兰布斯、贵族帕特里丘斯的起源历来说法不一[2],但是,综合考察近现代西方的权威著作,不难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从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509年共和国建立,这3个世纪两个等级的身份界限很可能是种姓制的(caste),是由血缘(ethnographic descent)决定的;拉丁文PATRICIUS的本义就是有父系血缘可考的人。史籍中经常作为复数使用的普兰布斯(plebes/plebis)很可能是移居罗马的外来集团,是被征服的或投降的屈居在罗马的庞大异族团体①。公元前6-4世纪,罗马的居民总数大约是30-45万人[3]76②。因为卡瑞说那时贵族与平民人口比例大约1∶10-1∶20[4]③,因此,那时罗马的平民总数至少有25-40万。大概是因为平民过于人多势众,使得罗马人无法把他们都降为奴隶。平民比贵族人多,但分享的权力却较少。早期的普兰布斯平民无权分得公有地,在元老院没有自己的政治代表,不能担任国家高级官职④,不能参加罗马人垄断的祭祀团(religious colleges)主持公祭。根据罗马的《十二表法》(LEX XII TABULARUM),在公元前445年法案以前他们甚至不能与罗马公民通婚[4]。一言以蔽之,早期的普兰布斯平民缺乏罗马公民应有的政治和宗教的全部权利。
    早期普兰布斯氏族集团的内涵和外延界限是十分清楚的:他们以不同的姓氏保留着自己的库里亚(curiae氏族大会)、特里布斯(tribus源自部落名称的新行政区会议)、政协议会(concilia plebis)、自选自治的领袖--保民官(tribunes源于酋长)和行政官(plebeian aediles保民官助理)等。他们有不同于罗马人的独立的神庙和墓地,他们的历史档案也分别保存在自己的两个神庙里(in the temples of Ceres and Diana on the Aventine)[5]。因此普兰布斯平民也被称为氏族组织(gentile organization);因为他们大多是没有土地的工匠,又称为工匠者行会(gilds or societies of craftsmen),是8-9种行会的联合会。他们必须给罗马人服兵役、纳赋税,这种只尽义务不享受充分权利的矛盾,引发了普兰布斯与罗马公民之间长达5个世纪的斗争。这场斗争是“非公民争取平等公民权的斗争(conflict of the orders)”,“是一段自始至终、 连续不断地在罗马人与同盟者之间重复上演的历史。”[6]18
    虽然这两大氏族集团(gentes-groups)在某些时期某些方面确实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但是,他们的组织关系在许多方面并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就普兰布斯平民与贵族区别居住地、神庙和墓地这一籍贯特点而言,他们类似中国西周时代乡遂(国野)的区分,或现代中国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户籍差别。许多典籍在提到罗马处理利益分配时,把普兰布斯与其他部落集团并列,就是这个道理。例如,公元前486年,罗马“夺取了赫尔尼克人(Hernici)三分之二的土地,执政官卡西乌斯(Cassius)建议将此地一半分给拉丁人,另一半分给普兰布斯平民”。[7]
    而汉语的“平民”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官府属下无职无权的普通老百姓,等于英语的populace或common people。对比而言,中国的平民至少在春秋以后就不再是一个与统治阶级对立的独立组织。由于历代王朝不断利用强迫迁徙等手段,有意破坏民间组织的存续,所以中国的平民总是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加之中国历代实行奖励耕战、铨选官吏和科举考试等政策,使得有知识的在野平民--士随时可以上升为贵族集团成员。能够成为保民“官”甚至国家最高独裁“官”的任何中国官员在汉语里绝对不能称为平民。而公元前6世纪社会改革以前的普兰布斯平民却是一个与统治阶级对立的种姓组织,直至前期罗马共和国(公元前510-287年)期间,普兰布斯平民和帕特里丘斯贵族始终具有程度不同的种姓或财产差别的鲜明组织界限。公元前367 年以后普兰布斯平民自选的“保民官”不但能够分享国家最高权力,甚至能够以“独裁官”身份主宰国家。晚期共和国,特别是奥古斯都独裁以后,普兰布斯才逐渐演变为帝国境内社会下层、贫苦大众等现代平民含义。
    如果说全部罗马居民构成一个圆,那么,其中的特权公民帕特里丘斯贵族是相对于普兰布斯平民的另一半结构性存在,其概念也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国古代的贵族。例如,在公元前3世纪末期,历经普兰布斯平民的多次立法斗争,帕特里丘斯原来垄断的政治特权已经所剩无几。那时候,他们只能继续垄断着传统的祭司团、临时摄政王(the office of inter-rex, or interim head of state)、首席元老等少数位高权重的席位[4],其余职位都由法律规定必须与普兰布斯分享。而在古代中国,贵族理应垄断大部分(多数情况下是全部)政治特权。既然沦落以后的帕特里丘斯长期不能垄断政权的大部分席位,那么他们就不是汉语意义上的传统贵族。更有甚者,某些没落的帕特里丘斯还被普兰布斯收养。例如恺撒时代,原来属于帕特里丘斯等级的政治家克劳迪乌斯(Claudius)为了篡夺保民官职位,竟不惜卖身投靠,屈尊俯就,主动要求被普兰布斯“收养”,以便获得保民官职位所必需的普兰布斯籍贯[8]。这个不符合贵族存续逻辑的例子,不仅可以说明共和国晚期两大等级地位的巨大改变,也可以追溯罗马两大等级集团原来存在的主要意义,是识别某人在某时能否获得某种权力和待遇的籍贯。逻辑上讲,世袭贵族的特权地位是不能轻易改变的,否则就不再是贵族了。真正的贵族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像原属帕特里丘斯等级的政治家克劳迪乌斯那样,在和平时代自觉自愿地屈尊俯就。因此可以认定这个帕特里丘斯等级集团的属性也不完全是汉语意义上的贵族。
    鉴于以上事实,在论及早期罗马时,把复数patricii解释为“罗马公民集团”或“罗马人”比简单地翻译为“贵族”更接近历史的本质,也更容易为现代读者理解那5个世纪为争取平等公民权的斗争,实际上是彼此之间大体平行存在的集团之间的斗争而不完全是上下等级之间利益集团的斗争。
    为了保持原文的含义纯正,我主张在专业性汉语论著里,至少在论著开头,把plebs和patricius分别译为“普兰布斯平民”和“帕特里丘斯贵族”等补充修饰结构,同时做出术语注解,然后再用简称“平民与贵族”,以便明确特点,减少误解。
    从拉丁语普兰布斯平民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对立概念,也可以看出其本身属性和地位随着时代不同所产生的质的变化。早期plebes通常的对立术语是旧贵族patricii或罗马人(populus romanus);而共和国晚期及以后plebes 通常的对立术语则是新贵族nobilitas或nobilis,主要反映等级差别,淡化了种姓差别。
    随着平民人数增多,平民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平民不满于自己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地位,不满于贵族的特权,要求不按血统而按财产多寡确定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李维的记载[7]42-43⑤,王政时代第六代国王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Servius Tullius,公元前578?-535年)进行了改革。而现代学者大多认为,以下改革内容是塞尔维乌斯从开始直到公元前4世纪陆续完成的。 所谓塞尔维乌斯改革的意义,就调整社会结构而言,只是把并列集团之间的标志由原来的血缘逐渐演变为居住地和财产等级。明确普兰布斯平民和帕特里丘斯贵族两个概念的起源特点,反复强调它们的组织之间主要是结构性并列而不完全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不仅有助于纠正我们原来对早期罗马社会等级结构的误解,也是理解本文所述罗马能够产生多元政制和分权制衡等政治传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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