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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家观:梁启超新民思想的理论基础(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理论学刊》 张衍前 参加讨论

二、根据“天赋人权”理论,深刻剖析中国人的“奴隶主义”劣性,提倡“新民德”即树立独立、自尊、自由、权利、义务等现代国民新道德
    根据卢梭的天赋人权说,梁启超指出,人们天生具有人身、平等、自由、财产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他们相约组成国家后,这些权利不仅没有丧失,相反应该得到保护,尤其是人们绝对不要放弃个人的自由权。他说:“保持己之自由权,是人生一大责任也。凡号称为人,则不可不尽此责任。”“若脱自由权而弃之,则是我弃我,而不自有云尔。”(11)在国家中,人与人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等级划分,“全国民皆为治人者,亦皆为治于人者。一人之身,同时为治人者,亦同时为治于人者。”(12)也就是说,每个人是独立的、自由的,但同时要服从、受治于公众(即国家)的法律意志,即使君主也不例外,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中的公法私法分明,国家对于人民,人民对于国家,人民对于人民都要承担其相应的义务,总之,“民约云者,必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苟使有君主臣庶之别,则无论由于君王之威力,由于臣民之好意,皆悖于事理者也。”(13)但是,中国自秦汉以来的数千年之君主官吏,“皆以奴隶视其民”,以治人者的姿态出现,人们长期处于无权、不自由的奴隶地位,这就造成中国人的根深蒂固的受治服从、麻木不仁的奴隶劣性,这种奴隶性使人“既无自治之力,亦无独立之心”,使人“依赖之外无思想,服从之外无性质,谄媚之外无笑话,奔走之外无事业,伺候之外无精神”(14),结果在国人中形成一种安于被压迫受屈辱地位的顺民性格和对国事对公务一概漠不关心的消极隋性,没有权利、义务观念,亦无社会责任感。梁启超认为,被别人奴隶并不可怕,因为一旦觉醒还可以“起而脱其绊”,获得独立,最可怕的是“我奴隶于我”的奴性思想,这是国民自由、自治的独立人格的大敌,他说:“中国数千年之腐败,其祸极于今日,推其大源,皆必自奴隶性来。不除此性,中国万不能立于世界万国之间。”(15)为此,他在《新民说》中专门论述国民应具有的公德意识,进取冒险、尚武、毅力精神,自由、自治、自尊的独立人格以及权利、义务、合群思想,以剔除其奴隶劣性,树立其新品质新道德。
    梁启超强调,“国民”是与封建统治下的臣民、奴隶相对立的,是立宪国中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他说:“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16)“有国家思想,能自布政治者,谓之国民。”(17)可见,国民首先应有自由、自治、自尊的独立人格,如果放弃了,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只能是“他人一附属物”,是奴隶,因此要破除人们的奴隶性,必自树立独立人格始。同时,人人有了独立人格,还可以尽快争取并保持国家的独立地位,他说:“今世之言独立者,或曰拒列强之干涉而独立,或曰脱满洲之羁轭而独立。吾以为不患中国不为独立之国,特患中国今无独立之民。故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先言道德上之独立,乃能言形势上之独立。”(17)在这里,梁启超不仅将国民的独立人格直接与奴隶性相对立,而且把它提高到争取国家主权独立的高度来认识,这是“民为国之主体”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难能可贵之处。
    自由,更是梁启超倡导的现代国民品质,被他颂为人们“精神界之生命”。他说:“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18)在《论自由》一文中,他将自由分为二种,一是“我之自由”即人身自由,二是精神自由。二者之间,人身自由固然重要,但精神自由更为重要。鉴于专制统治、愚民政策造成了人们的“我奴隶于我”的奴隶性格,在争取国民真正自由的过程中,梁启超便提出了“破心奴”主张。他把人身不自由譬作“身奴”,精神不自由譬作“心奴”,认为“心奴”比“身奴”更可怕、更可悲。“心奴”有种种表现,一是诵法孔子,“为古人之奴隶”;二是俯仰随人,“为世俗之奴隶”;三是听从命运安排,“为境遇之奴隶”;四是心为物役,“为情欲之奴隶”。他主张,要破除“心奴”,获得真正自由,“其必自除心中奴隶始”,号召国人“勿为古人之奴隶”、“勿为世俗之奴隶”、“勿为境遇之奴隶”、“勿为情欲之奴隶”(19),这样就能从“心奴”的境遇中解脱出来,达到真正的精神自由、思想自由。
    梁启超认为,中国人要成为享有主权的国民,还必须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在他看来,人们要想得到和保持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树立权利思想,没有权利思想,即使自己受到侵害也不觉苦痛,处于麻木不仁状态,而中国人的最大缺点就是缺乏这种权利思想,因此他主张,要使国民“养成此思想,必自个人始”,要有“人人皆不肯损一毫”的精神,有“非争此一毫,争夫人之损我一毫之所有权也”(所有权即主权),这样人人都争得和保住了自己的那一份权利,而“一部分之权利,合之即为全体之权利,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家之权利思想”(20),权利思想即可由此而得以推广。梁启超还将国民的这种权利思想与国家的兴衰、安危联系起来,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其根既拔,虽复干枝崔嵬,华叶翁郁,而必归于枯亡。”(21)关于义务,梁启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22)权利与义务相脱离,有权利无义务或有义务无权利,都是不正常的,任何人要想享有自己应得的权利,必须向社会向国家尽自己所应尽之义务、责任。因此他强调,在培养国民的权利思想的同时,也要培养其义务观念,如果只讲权利思想不讲义务观念,那也是不完全的权利思想,最终也是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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