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史馆”土地债务类档案的史料价值(3)
(2)蒙、汉及其相互关系 A.蒙古人的法律地位 B.蒙、汉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3)西南少数民族与汉人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九)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关系 (1)各种宗教 A.宗教类型 B.宗教职业家 C.信徒 (2)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纠纷 (十)土著与移民的关系 (1)移民及其状态 A.迁徙(棚民、客民) B.移民组织 (2)移民与土著关系 A.纠纷 B.官府的审处 这些要点,也就是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所能提供的清代社会生活内容。当然,在十个方面中,以租佃关系、东伙关系、主仆关系和宗族、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四方面的内容更多些,而民族关系、宗教徒关系的内容不多。在土地债务命案中,官员涉讼的极少,并不是他们没有这类事情,而是他们的犯案多消弭在立案之前或立案之初,也就是州县官给他们化解了。即使立案了,官员也因身份特殊,不出席公堂对簿,由家人出面,了却事端。这十个方面的资料多寡不一,甚至相差很大,但都有一些。由这十个方面可知,这类档案反映的社会生活相当广泛,也相当具体,是清代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是不可多得的瑰宝。这么说,是笼统的、抽象的,令人难以真正了解这类档案的内容。不过我在查阅过程中,利用部分资料,对一些问题作出事例表,这些问题有农业雇工、东伙关系、主佃关系、实物地租、货币地租、押租、绅衿命案、宗族关系、男女关系、官民关系、旗汉关系等。这些事例表,可以一目了然地体现此类档案的内容,证明我所说的不谬。本应把这些事例表于此刊布一二,以明究竟。但我从事这一选题之初,即与“一史馆”有约,先公布档案资料选集,然后才可以把个人利用这部分档案资料的研究成果公诸于世,故本文就不涉及那些档案的具体内容了。 三、史料价值 本文虽不罗列土地债务档案的具体内容,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二书所披露的资料,已可说明它的史料价值。诚如《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的编者在《编辑说明》中所讲的:土地债务类档案,“对于清代农业租佃制和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农村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和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等方面的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又如《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前言》所说:“本编的问世,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特别是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该二书的编辑者注重土地制度、地租形态和农村阶级斗争的资料,是很有意义的,所取得的成就令人钦佩。我在这类档案中,除注意与他们相同的内容,还多视角观察它,汇集十种人际关系的材料,故而觉得它的价值更巨大,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认为它的史料价值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1)提供清代生产关系史的资料。大量的主佃纠纷命案, 反映农村土地占有不平均的社会现实,广大农民陷于无地可耕的困境,只有接受地主的苛刻条件,承凭耕地。有的要在租种之先交纳实物地租,或完纳货币地租。实行劳役租制下的农民,受田主的人身控制,是佃仆,接近农奴的地位。田主若是有身份的,佃农就是在事实上成为半农奴。有的地主、租地人雇工生产,工人中有长工、短工、日工的区别,还有工商铺户雇工经营的,雇主与雇工经常发生纠葛,不是雇主短欠工钱,就是雇工消极怠工,工头凶狠监督。人们由于对农业、手工业生产资料占有状况的不同,在生产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以及分配的差别,形成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一方面,是地主,它的对立面是佃农;一方面是工商业主,它的伴生物是工匠、伙计。在实行雇佣制的农庄中,大多是传统的封建生产关系,但极少数的已透露出资本主义萌芽的气息。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表明,清代农村依然是封建生产关系,不过货币地租的出现及缓慢发展趋势、经营地主和佃富农雇工生产的产生,预示着封建生产关系已经走在没落的道路上了。生产关系决定阶级关系,清代社会基本的阶级关系是地主与佃农的对立。土地债务类档案史料,有助于史学工作者分析清代社会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和矛盾运动,以揭示社会本质。 (2)提供清代社会等级史的资料。 命案题本记录两造的社会身份,是否有功名,是平民抑或是贱民;在宗族、家庭中是何种关系,出否五服,是什么服属,男女间是否夫妻;雇工属于长短工的哪种类型,东伙平日如何相处,有无主仆名分,可否尔我相称、同坐公食。把涉讼人身份明确了,再根据案情作出相应的处断。若两造是东伙关系,雇主是平民,伙计是短工,没有主仆名分判案就依凡人处断;倘若雇主有功名、官职,雇工是长工,平日称呼雇主为老爷,就会认定雇工是雇工人身份,不是凡人,遂因两造身份的差异,判案为雇工人加刑,为雇主减刑。案件把人的社会身份标志得一清二楚,令史学工作者获知社会上有哪些身份集团,各种集团有何等社会地位,它们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这样就可以把社会等级,进而将社会结构描绘出来。社会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能够反映清代等级结构的历史档案,其史料价值之大不说自明了。 (3)提供清代下层民众社会生活史资料。土地买卖、典当、 找赎、租佃和银钱借贷运行过程,雇工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人们的宗族、家庭生活,移民的迁徙和创业过程,奴婢听受主人支配的生活,在土地债务类档案中均有不少的记载。这些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不象达官贵人有较多的文字记录,赖有这类档案史料,使史家可以采集耙梳,去描述下层民众的社会生活和他们的历史。 (4)清史研究突破性的史料价值。有些清史问题, 没有土地债务档案史料就很难说明。前述清代社会经济史、等级结构史、社会下层民众史的资料来源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以为只有充分利用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才能根据一个个的案例,作计量史学的研究,进行定量的分析,会比某些主观臆测的定性分析可靠得多。同时,命案档案所提供的资料非常具体生动、真实性高。因此这类资料的充分利用,会在清代社会结构中以及社会经济史领域里取得突破性的成就。李文治教授在《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资料》第一辑中编进了部分清代刑事档案史料,为它的利用开了好头。社科院历史所和“一史馆”的合作,更加唤醒了人们的注意,相信以后清史研究的实践会证明我的突破性价值的说法不无道理。 (5)提供清代司法史的资料。命案审判记录, 同样具有司法行政记录的作用。命案的审理,从案子的发生、报案、验尸、州县审讯,到逐级上报及结案,题本都要说明,各级官员的态度也鲜明地表现出来。史学研究者可以依据案情判断结案是否符合法律,官员有否舞弊;从报案至结案的时间,可以了解司法行政效率;从判案原则、量刑轻重,可以研究司法的实质。这些虽然不是命案本身的内容,但却蕴含清代司法史的材料,是司法史研究所不可缺少的历史文献。 后记:本文写于1992年,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宣读后置于箱底,今值恩师郑毅生先生百年诞辰纪念,特检出敬献给他。盖因先生是明清档案最早整理者之一,以及他之“档案是第一手史料中的第一手史料”的精辟论断,使他成为档案学史上的一位重要学者。我因受他的影响,很早就向往阅览明清档案,但在文革前我不具备阅读它的某种身份,只好向隅。迨至十年浩劫之后,该档案向学界开放,我于七十年代末起,直至九十年代中不断前往藏档单位阅览,因之始可能写出本文。饮水思源,故将此文献给我的利用历史档案的引路人--毅生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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