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摩奴法典》简介(2)
国王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法典认为刑罚可以支配全人类,如果“刑罚不复发挥其作用,各种姓就败坏,一切防范就被推翻,世界就一片混乱”(七章24)。 法典列举了法律的四种渊源,即“启示”、“传承”、“圣人”的习俗和人的本意。有时人们认为,精通吠陀的婆罗门的个人裁决胜过一万个不通圣学的人的裁决。在执法中如发生疑难问题,应由精通梨俱吠陀、精通耶柔吠陀和娑摩吠陀的婆罗门各一人组成三法官会议解决。 法典还将民法、刑法、婚姻家庭继承等法规汇集成十八个项目:债务、寄托、无有权物品的出卖、合伙经商、赠予物品的收回、不付薪资、拒不履行契约、解除买卖、主仆间争执、田界争执、虐待、侮辱、偷窃、抢劫和暴行、奸淫、夫妇的义务、遗产分配以及赌博和斗兽等,这类案件由国王或由国王委任的婆罗门组成所谓“四面梵天法庭”审理。 在所有制方面,古代印度主要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国王被认为是大地的主人,有权将大量土地赐给官吏、贵族、僧侣等。王室还直接控制着大量土地,经营农庄,使用奴隶、雇工和囚徒劳动,或将土地出租。收取高额租金。此外,还保留着农村公社占有的土地。在公社内部,森林、牧场、水利灌溉系统由社员共同使用。每一家从公社领得一份田地耕种,这种份地可以继承、出租、抵押和出卖,因而不断地被转变成奴隶主贵族的私人财产。法典还规定了对田界纠纷的裁决办法:凡“威胁所有主而占有其房屋、池塘、园圃、田地时,应处以五百钵那的罚金”(八章264)。无合法继承人的田地,都应收归国王所有,或由国王另行分配给他人。 奴隶和牲畜一样属于动产。古代印度的奴隶制度长期保存着家长制奴隶制的性质。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奴隶有七种,“即:在行伍中或战斗中捕获的俘虏,为了衣食而为人服役的家奴,在主人家生于奴隶妇女的奴隶,被买来或被赠予的奴隶,由父子相传为奴者,不能清偿罚金被罚为奴的奴隶。”(八章415)其中, “在行伍或战斗中捕获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抵押和交换奴隶。凡“偷取奴隶、车、马者,应受惩罚与盗贼同”。(八章342) 为了维护奴隶主的财产,欠债不还被列为一种罪行。法典具体地规定多种借贷利息,利息多少因种姓而不同。“债务人和债权人如属同一种姓,或债务人种姓较低时,可用劳动抵债;但如种姓较高,可按照财力渐次还债。”(八章177) 所谓“虐待”、“侮辱”的具体法规,实质上是用来保护婆罗门、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的人身不受侵犯权。例如,法典规定:“最低种姓的人以骇人听闻的坏话,辱骂再生人,应刈断其舌;因为他出自梵天的低下部分。”(八章270)“如果他以侮辱的方式提到他们的名和种姓,可用十指长的刺刀,烧得通红,穿入他的口内”。(八章271)如果他胆敢对婆罗门的“义务”提出异议,国王可使人将沸油灌入他的口和身中。他们若敢用手或棍子伤害出身高贵的人,会被刈断其手。甚至规定:“种姓低的人竟敢和种姓高的人同席者,应在其臀部打上烙印,然后加以驱逐,或者国王使人切伤其臀部”。(八章281)杀害婆罗门者, 与伪造谕令和通敌者同罪,处以死刑。反过来,如果高种姓的人侮辱了低种姓的人,则仅以“罚款”了事,婆罗门杀害了刹帝利,如属“非故意”者,需要捐赠一千头牝牛和一只牡牛;杀了吠舍要捐赠一百只牝牛和一头牡牛;如果杀了首陀罗,只需捐赠十头牝牛和一头牡牛就能赎罪。 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种姓制度的印记也是一目了然的。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产生后,随着社会劳动分化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地形成为一种具有世袭职业并实行内婚制的集团。在这过程中,《摩奴法典》显然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法典规定,人们的婚姻应限制在同一种姓内部。在上层阶级可以实行一夫多妻制,并通过“顺婚”的方法在低级种姓中娶妻。下层阶级则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低级种姓的男子用“递婚”的方法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还按照不同的种姓,规定了不同的结婚仪式。凡符合规定的,婚后所生子女仍属于原来的种姓,甚至低种姓可以逐步上升到高种姓。如首陀罗妇女和婆罗门男子所生的女儿,又与婆罗门男子结婚,依此类推下去,至第七代首陀罗可以上升为婆罗门。相反,所生子女会被排除在原种姓之外,或降为低种姓。他们认为种姓的非法杂婚以及违反规定的结婚仪式,是种姓不纯的根源。法典将非法杂婚所生下的子女及其后裔分列为六种人,即苏多、吠提河、旃陀罗、摩揭闼、刹多梨和阿瑜迦跋,称他们是最下等的人,尤其是旃陀罗被认为是人类社会中最低贱的人。他们要奉命去执行死刑,穿死人的衣服,带铁的装饰品,“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唐突。”②这六种人如互相依顺递顺序联姻,则会产生十五种更为低贱卑劣的种姓(七章31)。 在古代印度,妇女处于从属的被监护的地位。不同种姓的妇女所生诸子的地位,也因其母种姓的高贵低贱而有所不同。如婆罗门丈夫去世后,“耕田奴、种牛、车乘、珠宝首饰和上房,应先从遗产中扣除,连同较大部分的遗产,给予婆罗门妇女的儿子”,(九章150)其余财产,婆罗门妇女的儿子还可得三份, 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两份,其母为吠舍种姓的得一份半,是首陀罗的仅得一份,法典还规定:“婆罗门、刹帝利或吠舍由首陀罗妇女所生的儿子、除有德者或其母亲系合法结婚者外,不得继承遗产;但父亲给与他的东西可作为他的财产。”(九章155)此外, 对嫡长子继承权也有明确规定。 以上只是围绕着维护奴隶制种姓制度这一主题,略讲了《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远不能概其全貌。作为古代印度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历史文献之一。《摩奴法典》的意义和影响决不仅限于此。这部法典虽然未经奴隶制国家机关编定、正式颁布,然而在具有宗教传统的印度,它的作用却远远超过一般的历史作品。《摩奴法典》(其他法经、法论也是如此)中某些内容实际上表述的是婆罗门祭司阶层的愿望和要求,并非每一颂内容都是现实的,然而它却是当时社会立法的基础。正如英国学者查尔斯·埃利奥特所说:“印度的特点是祭士种姓(婆罗门)在数量上、社会上和智力上的力量。……印度的祭士家族获得了其它各地所无的地位,而且影响了印度的全部社会和政治历史”。③《摩奴法典》与公元四、五世纪编定的《那罗陀法典》以及其后的《布里哈斯拨提法典》,直到印度封建社会前期(公元1000年前),一直被统治者奉为圣典之一。1751—1947年印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帝国主义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将《摩奴法典》作为“私法”方面的法律规范长期继续援用。其中的种姓律,仍以习惯法的形式,在印度广流为传,影响深远。 《摩奴法典》从九世纪开始,也引起了研究古代印度社会的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的注意。法典有不少抄本,随着岁月的流逝,相互传抄,有些地方难免以讹传讹,加上法典行文简洁,引喻又多,既难索解,亦乏情趣。最近,北京师大历史系马香雪老师转译了迭朗善的法译本,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本文引用的即是马香雪同志的译文,并参照了俄译本《3ako H MaHy》1960MockBa)迭朗善的译文比较明畅易谈,注释也通俗生动,在当时颇受好评。不过这个译本的梵文原本已经比较旧了。在运用《摩奴法典》时,吸收各家的长处与研究成果,将其中不同地方的论述加以比较研究,重视其他方面史料的佐证,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 ①《摩奴法典》全书用诗体写成,颂是它所用格律的名称,每颂两行,每行16个音节,音节的长短有一定规则。 ②《晋书·法显传》 ③《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34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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