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古代东方奴隶制与希腊罗马奴隶制的区别?
《自修大学》1983年第二期刊载了孙健同志的文章:《希腊罗马奴隶制和古代东方奴隶制有何不同?》,很好地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对我们学习古代世界史极有帮助。马、恩的论述作于十九世纪后期,廿世纪以来,古代东方各地的考古发现和史学研究进一步充实和丰富了有关资料,加深了我们对马、恩思想的理解,也使我们能更全面地看待古代东方与希腊罗马的种种区别。下面即就与世界史教学有关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不成熟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我们觉得马、恩有关论述的两个最重要的基本思想,就是:一、古代东方和希腊罗马都是奴隶社会;二、两者都达到了奴隶制的充分发展阶段。前者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①,它粉碎了资产阶级所谓古埃及和古巴比伦是“专制社会”“封建社会”的无稽之谈;后者则见之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一段话,他把希腊奴隶制和东方奴隶制都并列为“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②,从而推翻了那种所谓东方为不发达奴隶制的殖民主义论调。马、恩的主要精神是强调其共有的规律性,对于古代东方奴隶制与希腊罗马奴隶制的种种差别,我们应看作是在共同规律下各有特点的问题,其差别并不是对立的。例如,土地私有制问题,若从共同规律看,私有制(包括土地私有)是奴隶社会一切剥削关系的基础,它必然会无例外地存在于一切成熟了的奴隶社会;另一方面,农村公社或公社所有制是原始社会的遗产,既然所有奴隶制国家皆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它也必然会无例外并程度不同地见之于各个奴隶社会的早期阶段。这些现象在东西方绝不会此有彼无,绝然对立。 十九世纪由于材料和研究水平所限,一般皆否认古代东方存在土地私有制,马恩也有类似观点。现在则已有较多材料证明了它的存在。例如:埃及古王国时期第四王朝初年大贵族梅腾墓中的铭文(约公元前廿七世纪),谈到土地财产的一段,过去译为:“授予他作为赏赐的有土地二百斯塔特,由许多王家的[……]”③,似乎说这二百斯塔特(按中制折算,一说合八百余亩,另一说合二千四百余亩,总之面积不小)土地是国王赏赐的国有地,由王家之人耕种。近年经过研究,国内外学者都认为应译为“他用酬金从许多国王的人们那里获得了二百斯塔特耕地”④,意思就完全变了。按新的译法,这段铭文就是埃及(也是世界历史上)有土地买卖和私有土地的最早证明,这里说明梅腾用钱买得大量土地,卖地的人称为“国王的人们”,实即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当时公社份地已归私有,农民成为小土地所有者,因此梅腾这位大官从“许多”这类小土地所有者手中才能买得大片田地。这段铭文之后接着又说梅腾从母亲继承了五十斯塔特土地,这也是私有土地,并说他和其他亲属继承土地时“根据国王证书和各地方机关正式取得所有权”⑤。也就是说,国王和政府都正式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当然,梅腾墓铭文也提到了他由于任官职而获赏的真正的国有地,说明古埃及土地关系的复杂情况。从古王国经中王国到新王国,公社的瓦解和土地的私有更有所发展,这方面最突出的一份史料就是十八王朝后期的“摩塞纸草文书”,其中记载牧人摩塞用一头乳牛从另一牧人涅布麦希手中买了三斯塔特耕地(约十二余亩)⑥,买卖双方都是地位很低的小生产者,土地面积也不大,正说明土地买卖已深入社会各阶层。类似的表明土地买卖和私有的史料,也见之于两河流域⑦,古代印度⑧,在此就不必细说了。与土地私有密切相关的农村公社也应作同样理解,公社在东方长期存在是事实,但它主要是专制政府剥削和控制农民的工具,公社所有制本身则已瓦解,或者名存实亡。反过来看,希腊罗马也不是没有国有土地和公社的影响,象斯巴达那样被一些希腊人当作理想典型的国家还实行极严格的土地国有制,禁止土地买卖。 注释: ①恩格斯:《美国工人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58—259页。 ②这句话是在一段括弧内提到的,原文是:“(……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版本同前,第4卷,第153页。 ③⑥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3页,第14页。 ④⑤刘文鹏:“《梅腾墓铭文》所见古王国时代埃及的土地所有制”,载《世界古代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25页。 ⑦⑧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3、109—110页,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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