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西域诸国也是奴隶制城邦
长期以来,国内外有些史学家出于传统的偏见,认为古代民主共和制的城市国家(城邦)仅属希腊罗马社会所独具的特征。至于古代东方社会,自文明之发轫、国家出现以后则始终是处于专制君主统治下停滞不前的“水利社会。”①一些殖民主义者更是别有用心地把资产阶级民主制和古典社会的民主制混为一谈,并自诩为古典民主传统的继承者。而把专制主义说成是适于东方社会传统的“国情”,注定应受殖民者及其代理人的专制统治。殊不知古典时代的民主制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实质上是根本不同的。古典时代的民主制是在原始公社制的废墟上建立的,是奴隶制社会初期阶段的国家形式;而近代民主制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所建立的政权形式。二者相隔几千年,毫无先后承续的传统可言,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然这种论点却甚为广泛流传,其所以如此,不仅是殖民主义者的阶级偏见,也局囿于我们对古代东方史研究之不足。 随着历史科学、古文字学、考古学等的发展,大量历史事实证明,奴隶制城邦并非古代希腊罗马所独具的,而是一般上古国家在奴隶制发展初期所经过的一个历史阶级。不论在欧洲,还是在亚、非、美洲,也不论是在象巴尔干半岛、意大利半岛那样的自然条件下,还是在大河流域或大陆腹地的干旱地区,最早形成的国家一般总是小国寡民的奴隶制城邦,而后才逐渐转化为奴隶制帝国,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重读我国古代史家对西域诸国的记述和部分考古资料文件,涉及城邦特征的虽系一鳞半爪,但却反映了这一地区在阶级社会初期形成的国家也和希腊罗马一样,属于同一类型的国家——奴隶制城邦。 本文拟从国家规模、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诸方面,说明这一地区的上古国家也存在过古典城邦所具备的基本特征,也是奴隶制城邦国家。 地处祖国边疆的西域地区,其社会发展阶段一般较中原地区落后一步。自春秋、战国之后陆续向阶级社会过渡,进入奴隶占有制社会,直至魏、晋时期,根据新疆出土的法卢文书记载,封建制虽已萌芽,奴隶制已进入没落、衰亡阶段,但即使比较先进的鄯善(即楼兰)、且末一带,奴隶的买卖和使用仍然相当流行,奴隶占有制现象依然存在。由于地处边陲,辽阔旷远,中原的专制王权鞭长莫及;西域诸国虽不断相互侵吞,然基本上仍是各自为政,不相长一,致使这里的奴隶社会自始至终一直处于小国纷立的奴隶制城邦阶段。 在这里,和希腊罗马一样,最初出现的国家也是小国寡民的城邦。列宁指出:“当时的社会和国家比现在小得多,交通极不发达,没有现代的交通工具。当时山河海洋所造成的障碍比现在大得多,所以国家是在比现在狭小得多的地理范围内形成起来的。技术薄弱的国家机关只能为一个版图较小、活动范围较小的国家服务。”② 我国古代的西域,峰峦叠嶂,沙漠浩瀚,交通往来极为不便。从今天的新疆西至阿姆河、锡尔河流域,南至兴都库什山,北至巴尔喀什湖,这便是本文拟叙述的古代西域地区。新疆有两个大盆地,南部是塔里木盆地,北部是准噶尔盆地,盆地中央都是酷热的大沙漠。塔里木盆地之南有喀喇昆仑山,准噶尔盆地之北有阿尔泰山,天山山脉则横亘于两大盆地之间。盆地周围的山峦多在雪线以上,望若银峰,冰雪融化汇成一道道河水,河水滋润形成一片片绿洲。在幅员狭小的绿洲之间则是漫无边际的戈壁沙滩,致使这些绿洲好象一个个瀚海孤岛。绿洲上的上古居民,由于水量较少,耕牧面积有限,活动范围受到地理环境的封锁。因此,最初的国家总是以绿洲作为生活的唯一基地,在人口不多、地域有限的范围内,以城镇为中心,结合周围的农村公社或牧畜公社,形成小国寡民的城市国家(城邦)。这些城邦据汉代史书记载,仅属西域都护府管辖的即达五十多个,加上都护府以外的将近六十个国家。其中最大的“乌孙国……户十二万,口六十三万,胜兵十八万八千八百人。”“大宛国……户六万,口三十万,胜兵六万人。”较大的“疏勒国……户千五百一十,口万八千六百四十七,胜兵二千人。”“莎车国……户二千三百三十九人,口六千三百七十三,胜兵三千四十九人。”而弱小的“精绝国……户四百八十,口三千三百六十,胜兵五百人。”“渠勒国……户三百十一,口二千一百七十,胜兵三百人。”③由此可见,西域诸国按其规模大小、人口多寡和希腊罗马各城邦大体相若,都是小国寡民的奴隶制城邦。 西域诸国的内部事务,基本上也是自主性较强的城市国家。即以西域都护府管辖的西域城郭诸国而言,各国的官吏,名义上虽受汉朝王廷的册封,佩汉印绶,但他们和内地郡县的官吏不同,一般都不是先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而只是经朝廷认可而已。自都护府以下的官员大体仍由原先的统治者担任,基本上仍保留原有组织机构,朝廷派遣的官员仅起“督察”作用。汉朝统领西域诸国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断匈奴之右臂”,制止其势力的扩张;其次是为了维护中西交通的畅通和贸易上的安全,而不是为了征取重税的经济利益。西域城郭诸国平时只负责供应中央军队和使者的禀食,战时派兵随都护出征。至于各国的内部政务,中央政权并不过多地深入干预。④西域各国间的关系如《汉书》所述也是“合不能相亲信,离不能相臣役”,互不统辖,各自称国。所以说,西域诸国都是“各有君长,分众兵弱,无所统一”,⑤各自为政的奴隶制城邦。 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是土地所有制)决定着每个城邦的经济基础。论及上古社会的土地关系,苏联史学界总是认为古代东方各国,由于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土地属国家所有,没有出现土地私有制现象,只有在希腊罗马,农村公社才遭到彻底瓦解,土地才变为私有。他们断言,在古代东方,国家“占有全部被灌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将这些土地的大部分直接充作国家田庄,即充作王室和寺庙的田庄,而只把承袭占有权留给公社。”⑥被视作东方社会范围内的古代西域诸国,果真没有出现过土地私有的现象吗?这里“土地的大部分直接充作……王室和寺庙的田庄”吗?事实并非如此。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的过渡时期,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并存。而随着私有的发展,公有制日趋瓦解。从新疆出土的佉卢文书中记载的有关土地买卖、税收等文件,可以看到当时的经济成分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另一种是村社社员私有。属国有的主要是皇家土地和牲畜。这些土地和牲畜是由官吏向社员摊派义务劳动进行耕牧的。例如佉卢文书中载有国王的敕谕说:“现汝(指官吏)正将国王之母牛交给彼。”⑦“汝又使彼等成为皇家骆驼之看守人。”⑧这些受官吏指派看管皇家牲畜的人都是进行义务劳动的村社农民。村社社员的私有土地已经得到普遍发展,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占主要地位,村社公有制已经彻底瓦解。甚至连自恃高洁的僧侣也进行土地买卖。在当时,买卖契约的签订都是在国家的行政衙署里办理的。例如“僧人菩达尸罗及其子菩度娑愿将misi地一块卖给僧人Kuta jadaga菩达钵诃摩。该地之播种量为1米里马5希(一峰骆驼大约可驮1米里马1希之粮食——引者注)尚有葡萄园一所……得价四岁之骆驼一峰……价格共计为90穆立”,买主“对该地和葡萄园有所有权,可以耕种、播种、交换、出卖、为所欲为”。⑨又如“有一男人达摩沙,另一个司书罗没索蹉。双方在此干旱和饥馑之时达成一项买卖。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该达摩沙愿将内共有7Auacira之葡萄园一所卖给司书罗没索蹉。给价6手长之地毯1条,Kauazi(不明何物)1,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⑩契约都注明是奉官吏某某之命,由司书某某所写;其有效期“有如生命”、“长达千年”;在场的官吏、贵族等作为证人;买卖双方“割断绳索”、“断线为凭。”我们知道,只有个人私有然后才能买卖,而当土地一旦可以买卖,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就更迅速地发展起来。在这里,土地买卖的普遍流行,说明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已经完全代替了村社公有制。这一点从楼兰的税收制度也可以得到证明。年税是楼兰国库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年税(缴纳谷、牲畜和各种农牧产品)是以村社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税额进行征收。征收的对象主要是村社农民。例如楼兰国王为督促年税而对其官吏敕令说:“比多村今年之税额征收如前。”(11)从前汝处摩辛那之年税由Tuguja(一种税吏职称)苏陀娑那及Yatma(负责征收谷物的税吏)阿科两人从人民之私有地产征收,皇家土地亦征税。”(12)以此可知,村社形式虽仍保存,但它已不是以土地公有制为主的社会组织,而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所以国家仍以村社为单位摊派税额。由于村社的土地公有制已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国家的年税只能“从人民的私有地产征收。”可见已经变为私有地产的村社土地是不能“充作王室田庄”的,相反,皇家土地也与社员私有地产并列,同样也要向国库缴纳年税。所以说,除皇家土地之外,土地已由村社公有变为社员的私有地产,土地公有制已经完全为私有制所代替。那种认为古代东方自始至终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所以说,土地私有制不仅是希腊罗马城邦所独有的特征,也是西域诸国存在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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