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西域诸国也是奴隶制城邦(2)
“西域诸国大率土著,”(《汉书·西域传》)这些国家的居民成分也和印度、西亚、埃及及希腊罗马的城邦一样,大体有三个基本阶级。名门贵族、各种官吏、高级僧侣组成第一阶级。第二阶级主要是农牧民,这两个阶级都是自由民阶层。第三阶级则是非自由民,包括奴隶和各种依附民。拿楼兰来说,第一阶级中的官吏,权势较大的、负责处理各种事件和判决诉讼案件的有吉查依查、卡拉(似乎由天子担任)、古斯拉、凯瓦莱那、都伯及管理皇家畜群的科里等,这些官职常在佉卢文书里出现。见于汉文文书的则有丞相、功曹、郎中、都伯、监仓史、主簿和将军、军谋、兵曹史等文武官员几十种之多。除此之外,还有职称繁多的小官。有的人甚至身兼数职、厌于政务,要求国王予以减免。这些官吏多由名门贵族世袭担任。至于僧侣,既占有田、畜、奴隶,又带有妻室子女,还可兼任官职,甚至从事土地买卖,进行交易和高利贷活动。这些贵族、官吏和僧侣集团便是城邦的统治阶级,对广大劳动者进行残酷的剥削。从事农牧业生产的第二阶级,是占有一定田、畜的小生产者,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力量。这些农牧民,平时从事农牧业劳动,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各种劳役;战时则充当战士,警卫边防,抵御外侮或对外侵掠。由于地处中西贸易的通道,商业贸易比较繁荣,而商业的发展也促使了高利贷活动的盛行。村社的农牧民除遭受奴隶主国家的掠夺外,还遭受贵族高利贷者的沉重盘剥。如在楼兰,劳动人民倘若欠债至少也必须“按照借一还二之旧例”(13)向债权人偿还本息。甚至在外邦入侵,国难当头时,高利贷仍不断向债务人敲榨勒索,大大削弱了对外防务,危及国家安全,致使国王也不得不敕谕其官吏都伯说:“汝处国内之人民由于旧债正在互相为难。应阻止这些富裕人纠缠欠债人,当汝处安定,没有于阗之侵犯而国境巩固之时,彼等再行偿还欠债。”(14)足见高利贷剥削的严重程度。在第三个阶级中,奴隶的来源是战争俘虏或买来的。至于奴隶的使用范围,苏联某些学者认为“奴隶占有制在古代东方……并没有超出最古老的、原始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奴隶制度的范围。”(15)古代东方的“奴隶制基本上不曾越出家内奴隶的范围。”(16)只有在希腊罗马,奴隶才用以从事生产劳动。但历史事实却不尽然。这里的奴隶不仅从事家内仆役劳动,而且从事生产劳动。例如在一则佉卢文书中,楼兰国王曾宣布:“朕已准予将且末农业财产中名达摩迦锡迦之男人一名赐给伐没都之莫遮迦摩。”(17)再如当苏毗人侵扰楼兰时,有些奴隶主便函告当地的都伯说:“苏毗人已到达柯祇多沙沙,余等在汝处之一切奴隶,务必全部置于城内。”(18)这些远离奴隶主家庭身处城外的“一切奴隶”和被视作“农业财产”的男人难道是从事家内劳役的吗?不,他们是在从事农牧业生产劳动。至于依附民,可能是一些失去生产资料或外来的逃亡者。楼兰国王对其官吏说:“必须给予那些逃亡者以田地和房屋,……籽种亦必须发给那些逃亡者,以便彼等能耕种更多更多之地。”(19)这些皆系来该处求生之老实人。……彼等由汝加以照顾。汝务必使彼等不受侵犯,并缓和(感到对彼等不利云)仇恨。”(20)这些逃亡者或迁移来的外邦人大概是些依附民甚至被当做奴隶来对待。 在谈到古代东方居民的阶级成分时,苏联史学界认为在古代东方社会,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阶级对公社社员的剥削,其残酷程度不下于对奴隶的剥削,这便是所谓“古代东方的普遍奴隶制。”(21)在这里,不是劳动者在社会经济结构所处的地位,而是他们遭受剥削的程度成了划分其社会成分的准则。既然公社社员与奴隶遭受同样残酷的剥削,他们便被看作“普遍奴隶制”下的奴隶。于是,具有自由民身分的农村公社社员和失去了任何人身自由的奴隶完全被视为一体,二者之间便失去了区别的界限。然而在西域诸国里,公社社员和奴隶的社会地位有着严格的区别。这一点在佉卢文书中有关收养嗣子和买卖奴隶的契约里反映得特别明显。此处列举二则以资证明。一则买卖奴隶的契约写道:“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阿没笈伐迦陛下在位之17年4月28日,有一男人,名僧凯。 彼愿将名莱钵之妇人一名卖给罗没索蹉。僧凯巳收到罗没索蹉所出之该妇人莱钵之卖价。彼收到价值40穆立之Viyala骆驼一峰,价值30穆立之Amkla(lsa)驼驼一峰,12手长之地毯1条及11手长之地毯1条。另得8 Sutra muli(不明何物)。卖价共计为98穆立。 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自今以后,司书罗没索蹉对该妇人有所有权,可以打她,弄瞎她的眼睛、出卖、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抵押、为所欲为。此事之证人为……,此字据由……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一百年。”(22)另一则过嗣契约则写道:“有一名属伟大国王之子布没那拔罗管辖地区之男人名钵利耶钵多。彼曾生有一女。彼要将该女丢于地上。迦凯那将她从地上拾起来抚养,并将‘奶费’付给钵利耶钵多。此事经协商,奶费为一匹马。该女孩既不能由迦凯那出卖,也不能由迦凯那作抵押或从家中赶出去,并在家中对她不得虐待,应待如亲生女儿……”(23)这个将亲生女儿丢于地上的人,大概是无力抚养的贫苦村社社员。从前一则契约中可知奴隶买卖与其它财物的交易毫无区别。而后一则过嗣文件则对过嗣之人要给以人格上的尊重和法律上的保护。同是支付财物,前者称“卖价”,后者则称“奶费”,对买得之奴隶可以“为所欲为”,对过嗣之人则要“待如亲生”。这说明西域诸国和古典世界一样,自由民和奴隶有着严格的区别。 关于奴隶制城邦的上层建筑,苏联史学界承袭了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看法,认为古代东方自始至终是专制主义的君主政治。西域诸国的政治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了国王,但其权力不象奴隶制帝国时代那样具有绝对的权威。 “不立君臣,无相长一”、“戎本无君长。”(24)这是《后汉书》对毗邻西域的西羌过去政治情况的追求。而西域地区在跨入文明门槛的黎明时期肯定也是如此。我们知道,最早的奴隶制城邦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脱胎而来的。在西域地区,到秦汉时期,脱胎于军事民主制的公民大会已经看不见了;贵族会议或已泯灭、或沦为国王御下的附庸;国王的权力已使氏族贵族处于从属的地位。但国王还没有独裁专断、至高无上的神圣权威,还不是专制主义的君主。其权力往往受到贵族势力的制约。如《史记·大宛列传》记述的“天子(汉武帝)好宛马,……使壮士车令等持千金及金马以请宛王贰师城善马,宛国……不肯予汉使。汉使怒,妄言,椎金而去。宛贵人怒曰:‘汉使至轻我’遣汉使去。令其东边郁城遮攻杀汉使,取其财物。于是天子大怒。……拜李广利为贰师将军……以往伐宛。……围其城……宛贵人相与谋曰:‘汉所为攻宛,以王毋寡匿善马而杀汉使。今杀王毋寡而出善马,汉兵宜解。即不解,乃力战而死,未晚也’。宛贵人皆以为然,共杀其王毋寡,持其头,遣贵人使贰师,……贰师许之约。宛乃出善马,而立宛贵人之故待遇汉使者名昧蔡,以为宛王,与盟而罢兵。”大宛贵族阶级权势之大即可以此见其端倪。至于那些小国,国王权威更为有限,例如“波知国……土狭人贫,依托山谷,其王不能总摄。”(25)再以楼兰来说,国王在各种文书敕令中虽然自称什么“伟大的国王、众王之王、胜利的人、上天之子……”似乎是至高无上的专制君主,其敕令该是畅通无阻了,但国家的年税虽经国王再三敕谕,税物拖欠仍难改变。有些官吏如征税官苏祇耶无视王权,在任职四年间,因其嗜酒成性,挥霍无度,竟将成为皇家征收的葡萄酒擅自侵吞达一百五十米里马之多。(26)有的税吏独吞年税竟达二十年。由国王直接任命为某一地区的最高长官都伯,在行施政令时,“名门贵人”往往“拒不服从”。致使国王不得不亲自敕谕:“出自名门之人对都伯索没闍迦拒不服从。彼等之此种行为殊属不当。朕已将国土精绝交索没闍迦一人管理,国事不须由每个人都来治理。从今以后,对彼不得不服从。凡不服从都伯索没闍迦者,应送至皇廷,将受惩罚。”(27)总之,尽管西域诸国的王权有大有小,但绝非专制主义的君主专制政治。 在军事上,我国古代史书里往往写道某某国领户××,口××,胜兵××的数字。但这些胜兵是专制君主雇佣的职业常备呢?还是城邦制国家亦耕亦战的公民兵呢?史无明文,但各邦胜兵人数和居民的户数如上所举大体相当,就一般来看,较大的城邦,胜兵稍少于户数,较小的城邦,胜兵稍多于户数。以此可以推知,城邦各户人家,凡能作战的青壮年都负有征战任务,战时擐甲持兵,平时解甲归田。不然,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要养活这样庞大的雇佣兵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西域城邦诸国的战士只能是身兼耕战的公民。这些公民平时生产劳动,战时则充当战士,保护城邦安全,维护私有财产或参与对外掠夺。这说明城邦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是紧密结合的一个整体。广大的劳动公民就是城邦军事组织的社会基础,所以说,在军事组织上,西域诸国也带有奴隶制城邦的性质,不是专制君主雇佣的职业兵。 综合上述,尽管西域诸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各具特点,与希腊罗马各城邦更难尽同,但在社会经济结构、阶级关系、政治制度等许多根本问题上却属同一类型。所以说,城邦政体的出现并不是希腊罗马古典世界所独具的特征,也是西域地区在阶级社会形成初期的普遍现象。这是被社会发展规律的统一性所决定的,是古代世界各地奴隶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那种认为古代东方自始至终是专制主义君主政体的论点现在是应该予以重新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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