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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晚清户部银库制度与庚子之后的变革(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任智勇 参加讨论

库役大致负责银库外饷鞘的搬运和一些杂役性的工作,看守官兵负责银库外的巡逻保护,二者任期有待进一步考察。库役头役缺出则于库役散役内挑补。看守官兵来自上三旗。
    清代中下层官员即使加上养廉,薪金仍属微薄,京官尤甚,以致一些“部曹家平常不举火”(注:见平斋(何德刚):《春明梦录》,《近代稗海》13,第154页。)。但银库的官员却是其中的“异数”。光绪末年,有御史在调查后认为,“(银库)郎中一缺任满,辄挟赀数十万,员外郎以下次之。此款率取之库书之手,库书之下有库丁,又有保护库丁者,无不以财自豪”(注:见户部:《议复御史吴鸿甲奏请裁并三库折》,《户部银库奏案辑要》(以下简称《辑要》),京师官书局,第7-8页。)。
    显然,官员和吏役如仅靠正式的廉俸是无法“以财自豪”(注:事实上,对于这些直接与银钱打交道的人员,清政府是有所优待的。据明确记载,银匠、库兵每年工食奖赏银达到3199.998两(见《清会典事例》,卷181,道光二十五年之规定),即使按14人,平均每人也达220两左右,远远高于一般旗人的收入。)的。从见诸史料的陋规来看,记载最清晰的是平余银和解费。虽说自雍正之后有耗羡归公之说,而银库中之平余银向无留存,均为银库人员瓜分殆尽(注:见户部:《暂管银库收支项目开单具奏折》,《辑要》,京师官书局,第5-6页。)。其数量每年不下二万两。外省解饷到库“每万两……需解费六十两,却非明文”,如按每年解交一千万两计,此项则多达六万两。仅此两项,银库中员役人均每年所得当有一千两左右。
    但这些陋规似乎远远未能满足他们的胃口。除陋规之外,银库的员役们还直接窃取银库之银。清代银库被盗事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道光二十三年的库吏盗银案。此案中银库短少或被盗的库平银竟至925万两以上。显然这并非一时所为。如果时人及后人所述的“库丁肛门夹银”(注:笔者闻识未博,未能见到关于清代库兵“肛门夹银”的案卷,而时人和后世的记载中都提到了这件事。但这些都系外界的传闻或低层官员的所见无法作为定案,只能作为一种说法。)之事属实,那么盗窃库银可能是日日为之,积年累月,终至案发。
    值得注意的是,银库中所有人员除库书(即经承与贴写)无案可稽外,全都是满人和八旗子弟。
    二、外省解部银两的程序与公文流程
    银库作为“掌银钱之出纳”的机构,其职掌可分为文批之发给、转呈以及银钱的验收、发放、存储。鉴于前者比较特殊和复杂,笔者在此单独论述,而后者则在下一节论述。
    清代的赋税体系中并无中央税、地方税之分,外省除应用于本地行政费用和由户部规定分储、留储于藩库、运库、关库等处银两外,均须依奉户部之命协拨于他省或解往户部、内务府等衙门。本文在此仅论述解往户部银库银两的运作程序以及公文流程。
    虽然地丁、漕粮、关税、盐课等不同税课批解时间不同,但大多分为上忙(五月或六月前)、下忙(十一或十二月前),各解一半。凑齐应解银两的一定数目之后,或熔为元宝,或直接以散银装之于木鞘(每鞘或五百或一千,鞘尾还装有散银以备作平余银),以十鞘为一车,派令委员携带文批批解出发。在出发前,督抚、运使、关监督将启程日期和委员名字奏报皇帝并咨户部。委员从出发到抵达京城并投递文批的具体时间是有限定的,最近的直隶限二十日,最远的云南限一百二十五日。
    京饷批解队伍沿途所经各地方文武衙门,在接到督抚饬令后,派遣水师炮船营弁护送前进。一些有官职的委员也可从驿站中获得马匹。在轮船和铁路开通以后,一些省关的批解路径相应发生了变化。广东、福建等省的委员纷纷直接搭乘轮船到天津,再由天津陆路进京,而长江下游的一些省份则于上海汇集,由海路到天津,再进北京。这种变化与定制相违,起初也曾遭一些官员的反对,但由于各省关的坚持而成为成例。1862年后,各省京饷还通过票号直接汇兑进京。
    解饷委员到达京师之后,须马上(一般为三日内)携带文批前往户部的司务厅投递,司务厅则在文批上标明投递时间,并知照大使厅,在承发科挂号。司务厅还须将这些文批发交与这些银两相关的各清吏司,各清吏司再将原批付送银库,然后由银库确定验收日期。一般来说,从投送文批到银库验收,所花时间大约为一个月。其间饷鞘之保管、委解人员之食宿,一旦银库将验收日期拖后,就会远远超过原额,超出部分往往要求解饷委员自掏腰包。所以贿赂银库官员以期尽先验收,成为委员们一个不得已的选择,久之则成惯例。
    在验收的过程中,解饷委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并协同库书、库丁以及银库官员一起参与验收。若在验收之时发现成色不足或份量短缺,则由户部行文解饷之外省催问。由于此间的种种麻烦,委员们一般都会请求由他们本人将之补足(注:见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三册,第1685页,中华书局,1998年版。)。验收完毕后,银库官员在文批上盖印,交回给三库衙门总档房,书写“批回”字样,并盖上三库衙门的堂印,再交还给解饷委员。在领回文批之时,解饷委员须出具银库官役并无向他们需索的保证书(“甘结”)。但正如前文所述,为尽快结束解饷过程,减少开支,几乎没有解饷委员会反对“出具甘结”。
    批解委员们在将银两运送到京师后,常有违规操作,并从中渔利:将银两交给银号,拖延交纳时间,用以银号资金的周转;委托银号和一些与银库有关的胥吏到银库交纳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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