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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晚清户部银库制度与庚子之后的变革(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任智勇 参加讨论

四、庚子之后银库的变革
    庚子之后户部银库在制度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其诱因是一件非常偶然的事件:日军进入北京城抢劫银库后,一把火烧了户部和银库。随着中外和谈的开始,银库之重建提上了日程。但这并非朝夕间可以完成,于是各地运至京师的京饷存放到了“地安门外兵将局户部公所”。银库也暂由户部直接掌管,银库官员也直接由户部拣派。此后,暂管变成了永久,户部银库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06年,户部改称度支部,银库也随之并入,改称金银库(一般仍循例称“银库”),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二人。
    如上所述,新设的银库至1901年不再由三库大臣管理,而是直属于户部,但当时仍决定“俟圣驾回銮,事局大定,再行交还三库衙门管理”。其后在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1902年1月23日)的奏折中,户部以“户部同三库衙署正在兴修,若将款项遽行交出,则银库应设库坐房间均未修齐,实属无处可以收存;若将臣部公所现时存银地方划归三库衙门管理则公所地段有限,臣部设立各司处尚不敷用,划分三库衙门更恐无从位置,且关防难以严密亦非慎重库储之道”(注:见《请暂缓交还银库并拣派司员经理片》,《辑要》,京师官书局,第4页。)为由,要求暂缓交还,并继续由户部拣派司员暂行经理。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十四日(1903年5月21日),由于御史吴鸿甲奏请裁并三库,经户部议复后,在上谕中宣布“三库积弊已深,库书、库丁弊端尤甚,亟应实力整顿,著如该部所奏,即将三库集中等缺裁撤,凡库书、库丁悉数革除,一切收支事宜统归户部堂官一手经理,以专责成,毋庸另派三库大臣管理”(注:见户部:《议复御史吴鸿甲奏请裁并三库折》,《户部银库奏案辑要》(以下简称《辑要》),京师官书局,第7-8页。)。
    随着三库衙门的裁撤,银库开始直接隶属于户部,银库人员的构成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汉人开始进入银库的管理,但人数依然较少。庚子后最早进入银库管理的官员是户部郎中乐平,员外郎绍彝、瑞璐,郎中瑞良和主事锡廉等人(注:见《续拨京饷百万两仍令原派各员经理片》,《辑要》,京师官书局,第3页。)。这些人生平多不可考,但除乐平外,显然不是汉人。但从后来的奏折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满汉官阶,凡经理银库各员……”的字样,可以推知汉人已侧列其中。这从列名参与校勘《户部银库奏案辑要》的户部官员名单中可以略知大概:员外郎奎濂、员外郎张瑞芳、员外郎奎隆、郎中谦顺、郎中文绶、员外郎聂兴圻、员外郎李毓芬、员外郎恩保、员外郎庆琛、郎中宗室孚恒、郎中觉罗钟峻、员外郎熙明、员外郎连凯、主事文镇、郎中郑德霖、员外郎善荫、主事徐敬立、候补主事蒋尊祎、主事松荃、员外郎锡璋(注:见《户部银库会奏辑要》之校勘衔名。)。即便如此,在这些银库官员中,至多只有聂兴圻、李毓芬、连凯、郑德霖、徐敬立、蒋尊祎等六人可能是汉人(注: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秦国经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仅查明聂兴圻(第八册,第298页)、李毓芬(第八册,第296页)、郑德霖(第六册,第593页)三人系汉人(前二人是进士,郑德霖系监生),其余三人生平不可考。),仅占全部人员的三分之一不足。
    (二)三库各缺被裁,各管库官员均改为兼差。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1902年5月13日),御史吴鸿甲上折奏请裁并三库,户部顺水推舟,在议复中同意了这个建议。经皇帝批准,包括银库、颜料库和缎匹库在内,所有官缺都被裁撤。银库由户部所派的经理银库司员八员、值班八员兼差管理,每届三年更换一次。除本职的薪俸、养廉之外,他们还可以得到原本银库各缺养廉的一半。
    (三)鉴于原来的库书、库丁声名狼藉,户部将他们悉数革除,并重新招用四名书手、八名差役。他们的薪水也从原来的每名每月三两、二两增至六两(书手)、四两(库外差役)或八两(库内差役)不等,而且不时尚有奖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薪金。
    银库的收发存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慈禧同意将银库改归户部后,户部即拟定了一个新的银库管理章程(注:《裁并三库详晰核议妥订章程折》章程附录,《辑要》,京师官书局,第10-14页。)。该章程涉及银库收、发、存等方面的制度变革。户部后来的一些奏折也提到了银库制度的变革。这些奏折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省关解缴京饷时,委员的文批手续不再以户部司务厅为核心,而是直接将文批交给银库,由银库官员负责相关的一切手续:知照司务厅登到号簿,同时知照委员定期交收,交收完毕后将文批“付知省司具稿呈堂咨文于外省”。而且饷鞘到库后必须随时兑收,即使有特殊情况,也须在三日内完成(注:《裁并三库详晰核议妥订章程折》章程附录,《辑要》,京师官书局,第10-14页。)。这种变革使委员大大减少了交饷时间,而且限制了银库人员索贿的可能性,使得地方解饷大为方便。
    (二)验收时,原本作为陋规的高额解费(达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六)在经过各外省的核减后,化私为公,搭解进部(注:《裁并三库详晰核议妥订章程折》章程附录,《辑要》,京师官书局,第10-14页。)。劈兑饷鞘也不再知照工部,由工部“派员带领谙习匠役赴库眼同如法开劈”,而是由户部自派库外差役进行,以免“文移往复,辗转稽延”以及由此产生的“需索之弊”(注:《各省解饷鞘木请变通成例改由户部开劈片》,《辑要》,京师官书局,第21页。《裁并三库详晰核议妥订章程折》章程附录,《辑要》,京师官书局,第10-14页。)。开劈上秤之时,必须随时校准砝码,“并另购洋秤一架存放在库以便两相比较”,以免库役“高下其手”。(注:《裁并三库详晰核议妥订章程折》章程附录,《辑要》,京师官书局,第10-14页。)
    (三)发放饷银时,通过核准砝码并另设一架洋秤以防弊。
    (四)存储时,不再散装作垛或“盛桶封存”,而是采用较易查验的木柜以盛放银两。对于存储的银钱数目虽仍“将收支数目开列清单按月具奏”一次,但奏报的格式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仅仅以四柱清册形式报告银两的旧管、新收、开除、实存,而是分成七个部分分别奏报:银两、金两、银元、银币、铜元、寄存、另存(注:寄存系指一些应拨但暂时存放在银库的重大款项,如练兵经费专款和土药统税专款。另存系指一些专项经费和由财政处移交到银库的生息款项,如备荒经费等。此处笔者依据的是《度支部奏报本年七月分银库收支款项折》(发文时间待考,原档中仅见“北档房八月十六日具奏”字样),见一档馆藏《户部·度支部档》2141。)。银库全库盘查也由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以加强监督。
    这些制度是否有效尚不得而知,但这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至少在短期内使得银库盈余银两上升(当然这背后可能有很多其他的原因),而银库存储银两经过光绪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1905年9月21日)的查验也未见短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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