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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碑刻与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 田东奎 参加讨论


    水利碑刻是民间水利自治组织水权管理的产物,是基层社会水权运作的辅助手段。水利碑刻以庄严神圣的仪式,无可置疑的内容,确定水利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圣物。水利碑刻就其形式而言,是水利社会精神遗产的物化;就其内容而言,是水利社会千百年来先民水利知识和经验的总结,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通过水利碑刻运作,可避免纷争,实现水资源共享的理想。首先,碑刻强调以共享为原则,分配水资源。其表现形式是通过水利碑刻确认水源的公共属性或集体属性,如《新修洪山泉源碑》,记述了知县王正已因为洪山泉水不足,难兴大利。于是组织人员调查、勘探水源,挖出新泉七孔,引水利民。[5](P117-118)由于是官方主导的水利行为,所以水权必然为流域民众共享。一般而言,水源地都竖立有关于水源由来的碑刻,以确定水权归属。简单地说,就是通过这一形式向世人宣告那些人可以使用该水源,那些人不能使用该水源。四社五村水源地沙窝村龙五庙,除了祭祀水神,同时还供奉“清道光七年四社五村龙五庙碑”。该碑和龙王庙具有同等重要性。它把水利制度与宗教信仰紧紧地结合起来,将世俗水权与宗教的神权结合起来。这样,民众在用水的时候,不仅是使用普通的水,而是使用神水。同时,碑刻对用水原则也做出明确规定。山西四社五村、陕西泾惠渠、清峪河灌区,实行自下而上,轮流灌溉的用水制度。这一制度确立的前提就是流域水资源共享,否则,上游决不会答应下游首先用水,而冒自己无水可用的风险。为了强化这一原则的执行,在一些比较重要渠道、闸口,竖立碑刻,以警戒世人,不能随意截霸他人水资源。如《八复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碑阴刻有会议章程六条,具体规定了贯彻自下而上灌溉制度的办法,以及违犯这一规定的处罚方法。山西《王官峪五社八村水规碑》也有类似规定:第一,“用水分村分浇也”,也就是说,灌溉按照一村一社的顺序轮流进行,第二,“各社分占水分定数也,东涧西涧占东渠十八分,西渠八分共二十六分”,也就是说,每一个村社的水量是固定的;第三,“各社用水先后次序也”,即规定各村用水的先后顺序;第四,“罚款各样各色也”,即规定堵塞渠道行为的处罚办法等。[1](P209-210)再例如,民国十六年(1927年)韩城《三村九堰公议规程碑文》规定,渠道维修,“每年挖渠,自下而上”:用水顺序,“轮水初挡日,准渗渠水通流三日,然后自上而下送富村八堰水一日,再轮富村水十日,再轮北村水六日,再轮南周村水六日,周而复始”,“泡蓝、沤麻,系已成庄稼,不论水轮某村,准三村同用”;如果“堰冲渠崩,准将分水日暂行停止。俟工成水归渠后,再看水轮至某村,另接续起”。①如果有人违犯水利规程,“任意截水浇地并私行盗水者,三村公议重罚”,“八堰浇地之日,准新开渠道经过之地先浇,余水始准以外之地再浇,不准乱浇,不准私开水渠引水,违者同工议罚”,也就是说,凡是违犯水规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工役处罚。①该碑还对渠道经过土地补偿做了规定。其次,通过碑刻确定分水权,也是水利碑刻民间运作的重要职能。在这一点上,水利碑刻的功能与水册的功能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水册是以积极方式确认水权,而碑刻则以消极方式对水权做出排他安排。在水权涵盖范围方面,水册比较全面规定了水资源使用的所有细节,不仅有水程的详细描述,也有工程维护、工役补偿、违犯水规行为的处罚的具体规定,而水利碑刻则可以看作是由个案组成的水权管理片断。这是由水利碑刻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碑刻记载内容的有限性,以及使用目的的单一性,使它不可能像水册一样,记载需要长篇大论的水利事件,而只能以简洁的形式,凝练的语言,表达较为复杂的内容。因此,在题材的选择方面,它只能是一事一碑,或一个类别一碑,不可能在一通碑上表达具有连续性的水利事件(如水权变化、水粮变化等)。规章碑只能反映有关水权运行习惯、章程等方面的内容,官司碑则只能反映某一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最终的解决等内容,最多只能在反映案件解决基础上,在碑阴重申与纠纷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水权习惯。碑刻与水册对分水权规定,也有很大差异。水册不仅可以规定干渠的分水原则,还可具体到支渠、每一个村庄,甚至每一个水利用户。例如陕西省清峪河灌区《高门通渠水册》、《清峪河源澄渠水册》,其水程都具体到了每一个水利用户。而碑刻只能以抽象的语言,对分水情况做出概括性规定,例如山西洪洞与赵城两县的分水原则是“三七分水”,具体到每一个支渠、每一个村庄、每一个水利用户,应该怎么分,就语焉不详了。再次,通过对官司碑的公开展示,向权利相对人宜示自己权利,借此以警告对方,应该遵守业已形成的惯例,否则,可能要导致相应的后果。官司碑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官方管理行为的体现。如以渭南万盛堡□玉桥水权纠纷为例,县官“邓□绶断定,各守旧规,不许阔宽渠道,令将□玉桥前后断案勒石,永息争讼,庶不致弱之肉强之食也”。①这一碑刻的竖立,就是秉承县官命令而建立。目的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产权明晰的目标。实际上,官司碑的运作是通过碑刻信仰、立碑仪式等外在形式对乡村社会施加内在影响,而不是对司法判决的说教或者宣传。另外,官司碑对内还有强化成员之间团结,一致对外,防止水权利流失的功能。清峪河灌区,常常因为不能很好地执行水规,导致水权流失的现象发生。《八复渠夺回三十日水碑记》记载了八复渠由于利夫不能维护自己权利,致使每月三十日一天水程被上游沐涨渠夺去。后八复渠通过诉讼,于光绪五年,又重新夺回了三十日水权。为了巩固来之不易的胜利成果,八复渠于光绪七年四月立碑以为警示。[6](P104-109)因此,官司碑具有对内与对外双重作用。对外方面,以乡族观念为主导,鼓励村社成员为了共同体利益争夺水资源,即使付出金钱、生命代价也在所不惜。村社将争水牺牲的成员视为英雄、烈士,为其树碑立传,甚至将其神化,供奉在水神庙里。同时,给予其子孙后代享受用水优待之特权。清代道光五年(1825年),四川千功堰,西河之北坪,新冲出一河,水量湃入黑石河,引起西河淤积严重,致使千功堰无水可灌溉。邛崃、大邑、崇庆、新津四县用水户推选郭之新为长河堰长,率众前往修堰,与其他渠堰发生争执。郭之新为了灌区广大民众利益,据理上告。由于屡告不准,不得已拦舆控诉,被诬为“控词冒渎”而定罪,投狱90天。但郭之新毫不气馁,多次上诉到制台衙门。后经官府派员查勘,终于使湃走水量仍归故道,恢复了四县农田用水。民众感其功德,于道光十三年(1833年),以“功遍西河”匾额相赠。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清政府旌表他为“正八品官”,并赠“寰宇煦春”匾额。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水利户在大邑县韩场镇建立石碑一座为,以示纪念。[7](P103-104)最后,重要碑刻所在地也是水权裁判场所。水碑一般都存放于公共活动、公共宴饮、宗教祭祀之所。这些地点,在中国传统社会往往都指向一个地方,如果是一个村社,可能就是水神庙,也可能是家族祠堂。如果是较大地域,则可能是当地集市所在地,或者共同宗教所在地。这些场所是公共活动的地方,是解决村社重大问题的集会地,自然而然,也是解决水权问题的场所。这些场所,是存放祖先牌位的神圣之地,也是存放历史记忆的场所。通过对祖先的祭祀,对水神的祭祀,可强化人们对水利碑刻的历史记忆,从而将其升华为一种朴素的感情,最终变成人们日常生活的规范和自觉的行为。这些场所,往往是水权械斗时,聚集民众,进行战前动员,鼓舞士气的场所。也是械斗后,祭祀死亡者,将其英名写入族谱、碑刻的圣地。对内,是处罚那些不执行水规,浪费水资源,侵占他人水权的裁判所。在山西一些水利区至今还流传着“碑(庙)前打死,碑(庙)后埋”的谚语。[3](P306)其寓意是碑刻所在地就是神圣的裁判所,在这儿对不遵守水规,肆意用水,甚至恶意挑起事端者,均可实行这一古老缄言。因此,将有些不守水利法规的人打死,就像执行国家法律一样,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它是借助神灵神秘力量,教育普通民众遵守水规、章程的培训中心。从社会学家田野调查的结果来看,大家都津津乐道这一民间谚语的威力,但是,很少有人能够证明其实施过。不可否认的是,借助这些神圣手段,确实能够以较小成本维护水权规章制度的运行。另外,碑刻通过将社区民众对水利事业的贡献记录于碑石的方式,满足了人们将自己恩泽推及于自己后代的想法。在社会学家所做的水利调查中,每当自己祖先名字出现在碑刻上的时候,都会激发他们的自豪感。也许,他们仅仅为水利工程捐助了几元钱,但是,当这一简单数字,经过若干历史岁月,以碑刻形式重新展现在人们眼前的时候,其性质完全发生了变化。它身上所承载的荣光,让后人感恩不已。事实上,这些碑石上留名人的后代,就是今天热衷于水利事业的社首、渠长。他们的付出,又会檄励其后代继续造福社区。这样,我们看到,治水社会的历史的责任在他们手里一代一代地传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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