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莱农书》是英国皇家历史学会详尽考据整理出版中世纪文献的“信史”性史籍。欧美史家在研讨中世纪英国史时,多取材于此;近年我国史学界亦渐重视该书而转引其史料,惜未见全豹。1985年,北京农业大学董凯忱教授讲学东瀛,携回此书英文原本,承蒙惠赠,予我译用,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该书在经济史研究中的统计资料价值,农村技术史价值,地区价格史价值及民俗史价值自不待言。我以为,该书的管理思想史和管理制度史价值更为突出。在管理学科上,其史料地位应在《查理曼庄园诏令》、《论农业》诸文献之上。仅其中记载诺曼领主设立兼有产业内部审计(审察产业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和外部审计(审核产业收支是否合法)职能的“会计检查官”一事,就足以说明此点。在此,我仅就其主要管理制度史价值谈一点看法。 《亨莱农书》记载的史实表明,各类不同身份的维兰,在劳役地租条件下,人的行为自由度均十分有限,很难在领主及各级管理者控制之外去自由择业,从而难以使自己的行为能力和技术得到多样化发展机会,造成农奴生产技术单一化而经营技术单调化,因而使生产力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和阻碍。因为在劳役地租条件下,农村劳动者的经营权力基本上不属于自己,缘于领地委托经营制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一,使领地与庄园的管理权与经营权合一掌握在领主与各级管理者手中,因此,农奴就难以自由择业,难以在主动地合理匹配资源、深层次开发综合利用资源的条件下创造出较高的劳动生产效率。而在实物地租(包括货币地租)条件下的农村劳动者,虽不拥有对产业的管理权,却拥有对劳动力和可用资源的完整经营权。也就是说,在经营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完全分离了。这时,租地农完全可以根据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的需要,深入开发利用人的经济行为能力,在一切可能而又合算的生产、经营领域内,发展自己的综合性生产技术和系统性经营技术,从而在集约化使用资源的条件下创造出高的劳动生产效率。我据该书有关史料数据计算,与中国古代农民相比较,所见中国古代自耕农、佃农的劳动生产效率高于《亨莱农书》记载的英国农奴劳动生产效率10倍以上,而对资源的需求量却为英国农奴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1/5以下①。所以,管理学意义上的权力关系,直接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不同的制约作用,使经济发展史有了不同的形态。因而,从管理史角度上考察地租形态,无疑可以得到新的认识,从而深化对经济史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认识。该书有关记述,证实了这一点。 因此,《亨莱农书》中记述的委托经营制的赋权形式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是颇为耐人寻味的。 该书记述领地管理系统内有两种赋权方式。其一是领主自上而下的对领地总管家、庄园管家和会计检查官的任命性赋权:其二是庄园内所有农奴对庄头的选举性赋权。这两个赋权方式的结合点在庄园。负责庄园经济管理的,既有领主任命的庄园管家,也有农奴们推举的庄头。他们协同经营管理庄园,具呈帐目,监督经济运行,而又互相监察,均有责任直接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并有权力直接向会计检查官以至领主举报对方的不合法行为。而庄园的管理人员需要更换时,庄头只能在领主的要求下由农奴们选举撤换,庄园管家则由领主直接撤换。在经济责任方面,如果是领主任命的管理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主承担:如果是农奴选举的庄头造成的经济损失,则由庄头和选举庄头的农奴们承担。缘于这种权力与权利关系,庄头的任职条件有二:一者,庄头应是农奴中较殷实的富户:一者,庄头应是熟知庄园内各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经营情况的人,以便于承担起庄园经济的主要经营任务和生产组织、规划任务。 显然,英国诺曼领地的委托经营制中存在的双轨赋权制度中,包含了一种有限的民主赋权机制。诺曼领主利用当地村社的民主习惯,为其领地经济管理服务,使诺曼领主操纵的“流官”制管理网的下端,加压上一个个农奴选举的“土官”庄头,作为管理网的压铅,以防止“流官”网的无序飘动,确保领主管理目的的实现;又将农奴的权利与领主的权利通过庄头结合在一个责任体系内,使其与领主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从其表面关系结构和运行原理来看,这无疑是一种合理而又严密的管理制度体系。 然而,任何一种管理制度体系的合理性,都不仅仅在于此制度的合理与严密程度的本身,更在于处于此种管理制度体系内人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自由度的存在与运动态势。从该书所记载的防范性管理条例来看,在诺曼领主领地上的这种貌似合理的管理制度中,也蕴含了对领主和农奴的异化因素和异化力量,此即为庄头。 面对领主和农奴们,庄头具备了这样三种独特的经济行为能力、行为自由度和权力地位优势: 其一,由于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需要,庄头一般都是由庄园中经济状况较好的农奴家庭成员担任,这一事实本身就建立在农奴分化的基础上,并使庄头对自己家庭经济中的劳动力拥有了全部经营使用权力,遂使分化持续发展。 其二,作为庄头,负责本庄园的资源合理配置和各行业生产的规划安排,并督责各行业的合法又合理的操作。这使庄头比任何农奴都全面了解和掌握庄园内各行业的生产技术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匹配经营技术,从而使庄头的经济行为能力素质,远较一般农户和领主以及各级管家获得更多更广泛的发展机会与条件,为异化和分化打下了坚实的技能基础。 其三,庄头基本上握有庄园的经营全权,他不但可以主动地采取变通办法去组织、设置庄园的生产岗位,并且直接操作庄园内流动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购销活动,十分了解市场供需运动规律。这就为他对不控制经营权的领主和技能单调的农奴搞异化行为,创造了管理权力条件。 由于庄头在经济基础、技术能力、经营权力这三方面具备了领主与农奴不具有的独特经济优势,使他们可以成功地、不断地从领主和农奴身上剥下一张皮,以膨胀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在富农的基础上发展出租地农业资本家。 据《亨莱农书》记载,庄头起码可以有这样几种机会用来侵蚀领地经济、鱼肉农奴:他可以在领地非农非牧的劳役岗位设置中,将获利多而可培养技术的工作安排给自己人干,既扩充了自己家庭成员的技术实力,又扩充了其经济实力;他可以同庄园管家勾结起来,虚设岗位,以吃空额;在庄园农、牧业经营中,他也可以先多报种植面积和牧养数量,然后以遭灾减产为由,吞蚀庄园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成品;他也可以在市场购销操作中为自己家庭产品卖高,而低价售出领地产品,甚至压低价格买进名义上售出的领地产品,屯积起来获取季节差价;他更可以在保管谷物时,用大斗进小斗出,只须帐面持平的办法,将余额与庄园管家私分;他甚至可以操纵牧业农奴,用自己瘦弱的死畜,顶替领主的肥壮活畜;更有甚者,庄头可以将借贷项目记在目不识丁的农奴名下,攫取财富;至于串通庄园管家,伪造庄园帐目之事,更是司空见惯。 这一切,都会由于下述原因使庄园管家和农奴不敢向领主和会计检查官举报其不法行为,只要帐面持平,就无破绽: 其一,庄园管家只能向领主获取定额的报酬,而不能从庄园经济中私取一物,庄园经营好坏,与其收入无关。因而,他获取“外财”的途径只有一条,就是与庄头串通而肥私。这样,庄园管家既不愿承担管理不善之名,更不会有告发庄头之举。 其二,农奴们如果向领主与会计检查官举报庄头的不法行为,一经核实,损失远远超过农奴所知(农奴不可能了解庄园全面经营情况和受损失程度)程度时,农奴们就只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了。谁愿意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即便是诬记农奴借贷一事,只要不广泛存在,不足以犯众怒,就没人会出来作证的,因为庄头很难为此而被领主要求重选。面对握有庄园经营权的庄头,谁不怕穿小鞋呢?尤其庄头决定农奴家庭所缺乏的大耕畜的配置和使用。 从这种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来看,由于领主设置此种管理制度体系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赋权虽是两种方式,然而利益却只向一种方式倾斜和为其所用,必然就同时造成了领地经济管理中的不良机会和异化力量形成的可能性。当领主日益无力控制庄园经济的经营之后,领主发现与庄头争论货币的成色比与之争论庄园产品成色更方便时,与庄园庄头争论定额租金比与之争论年景收成好坏更容易时,领主最终就会放弃委托经营制而采取租赁制。从而使农奴阶级中可以分化、形成取代领地管家的农、牧业资本家和赤贫的农牧场工人。在经营权完全为生产者掌握的中国封建社会内,难以产生出新的生产方式,虽然有着“千年田八百主”的不断分化现象,却不曾大量制造出这种庄头富农式人物,并成长为租地农业资本家。以上就是《亨莱农书》为人所不重视的管理史学术价值。 注释: ①《中英古代农民家庭经济产业结构、劳动生产效率及分化原因》,载《中国农史》199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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