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梭伦(2)
三、梭伦不傻 关于梭伦的为人,古典作家对他有过不少的评论,认为他是一个诚实、公正,把城邦利益置于个人抱负之上的人士。根据普鲁塔克的记载,在雅典有人指责梭伦不做僭主是一个坐失良机的傻瓜。其实曾经商做过买卖的梭伦,何尝没有权力欲望,没有享乐思想。他曾以下列诗句,毫不隐讳地回答那些嘲笑他不建立僭主政治的人,他公开承认,“我当然也曾愿意获得这个权力,和无数的财富,在雅典做不过一日的僭主,然后我被剥皮,我的后代被消灭”(12)。据说,他曾对他的朋友说,僭主政治是一个可爱的地位,可是没有一条路可以由那里走下台(13)。以退位为难作为不愿取得这一职位的理由,这是梭伦与众不同之处。他认为,对僭主来说,个人利益抵不过迟早会接踵而来的惩罚。尽管他拒绝了僭主政治,“但他办事并不采用极尽温和的办法,也不在制定法律中表现荏弱无力,不向有势力的人让步,不迎合选举他的人的欢心”(14)。对原有好的东西,他予以保留,未作更改。梭伦之所以如此,用普鲁塔克的话来讲,是“唯恐在使雅典陷于极端混乱之后,无力使它恢复过来,按最好的方式把它重新奠立”(15)。相反,对他认为需要办的事情,他并不手软一味迷信劝说对方接受,而是“把强力和正义结合在一起”(16)加以解决。例如他十分重视惩治罪犯,为此他给每个公民为一个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个人遭到袭击,受了伤害,任何人都有权告发罪犯。有个故事是这样流传的:当有人问梭伦住在哪一个城邦最好?梭伦答复说:“就是那一种城邦,其中未曾受害的人也和受害人一样,都尽力惩罚罪犯”(17)。大约也是梭伦,曾明确规定,孤儿的监护人不得和孤儿的母亲同居,对孤儿的财产有继承权的人不得作孤儿的监护人。此外,他为了保护奴隶主私有制,惩治不法之徒和糊涂官吏,又特意作了如下规定,如雕刻师不得保存已被卖出了的戒指上的印记;谁若弄瞎独眼人的一只眼睛,就得被弄瞎两只眼睛作为惩罚;非存物原主不得提取所存物品,违者处以死刑;执政官如果被发现喝醉了就得被处以死刑等(18)。 梭伦不仅重视法制,更值得一提的是他在推行其改革措施时,特别注意发展生产。众所周知,雅典地处希腊半岛中部的阿提卡地区,从自然条件看,阿提卡基本上是一个农业国家,园艺、畜牧、植果、养蜂本业均有所发展,但由于该地区三面伸入爱琴海,且多天然良港,为工商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与此相对照,斯巴达是不能与之媲美的。梭伦执政后,作为工商业奴隶主的代表,非常注意发挥这种优势,大力开展海外贸易,他除发布著名的“解负令”外,还改革币制,改革度量衡制度,以及鼓励出口橄榄油,限制谷物输出等。尤其是他以授予雅典公民权的优厚条件,引进人才,吸收外籍技工人居雅典,以及明文立法要求人人都要学一门专门技术等政策措施,对鼓励富裕阶级将其财富投于工商业,扩大无地人民除就业于农业以外的就业范围,促进奴隶制生产的发展确实起了很大作用。普鲁塔克曾把斯巴达和雅典作过生动的对比,他说斯巴达人为镇压希洛人(Helots一译“黑劳士”,一般认为是斯巴达的国有奴隶)的反抗,一门心思搞军事训练,而梭伦则颇有见地,他是把“他的法律适应环境,而不是使环境适应他的法律”。(19)他看到本国土地只能维持耕种者生存,不能维持大量没有生业的闲人,因此,他把一切行业都看得很高贵,要元老会议检查每一个人的谋生之道,惩罚没有行业的人,甚至制定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叫他儿子学会一种行业,他就不能强迫儿子赡养他”。 注意策略,保持敌对双方力量的平衡,是梭伦推行其改革措施时始终注意的问题之一。正如梭伦在一首诗里所表白的那样:“因为如果我有时让敌对的两党之一得意,而有时又令另一党欢欣,这个城市就会有许多人遭受损失”。(21)由此观之,梭伦不愿做僭主,既非不智,也不是没有魄力,其意是在维护奴隶主利益的前提下,企求在一定限度内使“人人各得其所”(22),以利奴隶主统治的巩固。 四、实事求是评价梭伦 如果我们在以上问题上取得了共识,我们就不难对梭伦作出符合历史实际的评价了。列宁说得好,“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23)。恩格斯也早说过,“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24)。遵循这一原则,我们认为,生活在奴隶制发展前期的古雅典政治改革家梭伦,在公元前六世纪初,“以侵犯所有制来揭开”他的政治革新活动,一举废除了所有的债务,永远禁止雅典人以人身作为债务的抵押,接着他又打破氏族贵族的特权,按个人收入多寡划分公民为四个等级,以个人财力之大小来确定各等级的政治权利,创设管理国家的新机构“四百人会议”等,凡此种种,不能不说是一次空前的了不起的政治行动,无论就其改革的深度与多样性来说,还是就其推行改革时态度之果敢与坚决来说,“梭伦不仅是一个改革者,而且有充分权利被称为一个革命家”(25)。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把梭伦改革称之为一次“政治革命”。但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的是,梭伦贯彻实施这些法令为什么没有遭到氏族贵族和债权阶层的激烈反抗,对此,我以为除了可用当时社会危机的深重和平民仍保有政治活力来解释外,梭伦在推行其改革措施时,能从当时历史条件出发,循序渐进,掌握一定的限度不无关系。上文已述,梭伦并未完全满足那些“为劫夺而来,欲望无有止境”(26)的人的全部要求。具体点讲,梭伦改革,只是使最富有的平民与贵族一起行使有效的权力,第三等级公民争得的是具有参加议事会的资格,使他们在以后的议事会中有了发言权。而第四等级公民得势,则是公元前六世纪末克利斯提尼(Cleisthenes约公元前570-?)进一步改革的结果。早在古代,亚里士多德就驳斥了公元前四世纪那些把所有民主制度都追溯到梭伦的热心人。由于梭伦的稳健,采取的是渐进改革方针,在他卸职出国旅行之后,雅典“城市虽然还在扰攘不宁,但大家保持和平相处,度过四年”(27)。即使后来庇西特拉图(Peisistratus约公元前600-527)在雅典建立了僭主政治,却大体上仍然继续执行梭伦立法,和梭伦一样,庇西特拉图“以殷勤厚待,博得贵族拥护,又以帮助人民私事,获取他们好感”(28),采取对贵族平民“两方都讨好”(29)的办法,因此,大多数贵族和一般人民都愿意他统治。相对科林斯的僭主库普塞洛斯(Cypselus约公元前七世纪中叶)来说,庇西特拉图有其优越条件,因为梭伦已经处理好了贵族的特权问题,并为日常行政提供了最新式的机构,而这个问题,曾使库普塞洛斯深感困惑,因为他把原有的统治机构和统治阶级一起扫除了,一切不得不从头开始。庇西特拉图则能让现存的法律与制度不动,仅仅注意使自己的人选进入政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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