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后期全欧洲最大的金融势力首推教廷,当时的教廷被冠以全欧洲最大、最富的收税者、最大的财政机构和最富有的银行家等名称。如果要对这一惊人的财政状况作进一步分析的话,可从那个时期教皇的各种敛财活动入手进行考察。 一、教皇的敛财活动 教皇的敛财活动与教廷各项收入有密切的关系。当时教廷的各项收入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税收收入 中世纪后期罗马教廷古老的既定税仍旧征收,如:对全体基督教徒征收的什一税;教皇国的赋税;经教皇任命或批准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付出的“献礼”之钱;每个接受教皇训令的人交纳的手续费;各主教按规定每隔一段时间来教廷参观时交的晋见费;每个当上大主教的人交的任命费等等。 随着欧洲经济制度的转变,新的财富不断增加,同世俗君主国一样,教皇也逐渐加征新税以开辟新财源,这是中世纪后期(主要是14世纪以后)教廷财政惊人兴旺的重要前提。最早增加教皇税收的是十字军东征期间(1199年)教皇英诺森三世为支持远征而征收的一些新税。此后一个多世纪,历任教皇屡行不辍。为便利教皇征收新税,1274年的宗教会议最终完善了教会的征税机构。教廷迁至阿维尼翁后,扩大征税种类和数量的作法大为发展。归纳起来,大致有:1.额外什一税。它是指在日常什一税以外对神职人员强征的新的什一税。这个税种起源于十字军东征时期,用以组织十字军的作战之用,征收对象是除十字军团以外的所有神职人员。14世纪的教皇,象卜尼法斯八世、克雷门五世、约翰二十二世、克雷门六世、英诺森六世及格列哥里十一世都曾发布命令,征收这种新的什一税。教皇在德国征税遭到强烈的抗议,尽管如此,格列高里十一世仍征得5万金币,比14世纪的其他教皇从德国征收到的什一税还多。2.“初熟之果”。即任教职者要把第一年的收入作为税款献给主教区,最早实施这一做法的是阿维尼翁的第一个教皇克雷门五世。1317年,教皇约翰二十二世,这位名噪一时的理财奇手下令,将“初熟之果”这笔年金的款项改归教皇,他派专人到各教区收取这笔款项。据统计,仅德意志美因兹一个大主教区,这笔年金多达17.6万金币。教皇格列高里十一世在1374年这年中对神职人员进行4次大换班,①借此,他可从每一个教职中收敛4次年金。这项税款成为教廷的大宗收入。3.空缺费。中世纪的西欧封主有权利要求因封臣之死而空缺的封地的收入。教皇把这一原则应用于教会的职位,规定:因死亡或罢免教职空缺时,该教职享有的教产收入悉归教廷。到15世纪,空额费相沿成习,构成教廷收入的重要来源。②4.出卖圣职费。欧洲天主教会全部神职都可出卖,而且,教廷的各种职业也同样可依收入多少公开标价出卖,卖价通常是该教职10年的总收入。历任教皇为增加这笔收入,不断增加圣职数量。1471年以前,教廷出售650个职位,后来增加到3000多个职位。这一弊端虽曾在宗教会议时被禁止,但并未生效,出卖圣职情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教廷为此收入一笔巨款。 (二)教皇法庭的收入 中世纪,教会法庭不仅处理教会事务,还对世俗事务有一定的管辖权。11世纪以后,随着教权的提高,教会法庭的管辖范围已涉及到世俗的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诉讼等方面,特别是象婚姻、分居、继承等问题,因为遗嘱的执行须有教会的律师或公证人在场,方可生效,尽管从各大主教法庭投向教皇法庭的各类案件有的并非是宗教性的,但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也都要经过教会司法部门审理。14世纪,阿维尼翁的历任教皇都把大批案件宣布为教皇保留赦免权的案件,教皇拥有对这些案件的直接审判权,从中教皇收取了大量的钱财,而各地主教却因此失去了他们审理此类案件所获得的收费。 (三)精神特权的收入 教皇不仅利用教会职位获取收入(如上述的两项收入),而且还利用其作为整个教会体系的精神特权获取收入。14世纪以后,教皇以精神特权生财敛钱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其一是出售赎罪券。赎罪在天主教的教义上是指犯罪信徒通过告解天主而获得教会免罪罚的一种行为。中世纪后期,这种赦免罪罚的方式渐渐演变成出售赎罪券方式来进行。为了填满自己的财库,支付教廷的巨大开支,教皇在1500、1501、1504、1509和1517年都征收过赎罪券。由于滥用忏悔制度,致使赎罪行为在实践过程中堕落为一种交易。比如,教皇在德国出售赎罪券过程中,就曾把中德意志出卖赎罪券之权交给了出身霍亨索伦王室的大主教阿尔勃莱希特,为期10年,教皇从大主教方面拿到1万杜卡特作为报酬,而且双方商定:赎罪券收入的50%要缴归教皇③。这种将“上帝的赦罪”商业化的行径很快成为人们痛斥的焦点,并成为16世纪初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导火线;其二是教皇的“施恩赦罪权”。这也是教廷的一个职能。依据这项特权,教皇可以豁免或暂停教会法规,并有权对违犯教规的人“施恩赦罪”,而这类豁免或赦罪都要以重金换得,依靠“施恩赦罪权”,教皇大发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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