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时严重威胁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不是未来的詹姆士的暴政,而是现实的查理二世的暴政”[⑥g]。因此,当查理二世于1681年3月28日再次解散国会后不久,以莎夫兹伯里伯爵(Ahthony Ashley Cooper,Lst Earl of Shaftesbury 1621~1683)为首的“辉格派”放弃了原来的温和立场,策划了一场旨在推翻查理二世专制统治的革命运动。 莎夫兹伯里伯爵是洛克的挚友与政治导师,是他指引着洛克由一介书生而涉足政坛,并参与现实政治斗争的[①h]。洛克不仅亲自参与策划反对专制政府的活动,而且他更主要的是用犀利的笔触,来为这一活动进行辩护,他的政治学说正是在1681~1682年间,莎夫兹伯里伯爵策划革命的情况下产生的[②h]。他写的《政府论两篇》是“为了规劝人们支持并参与莎夫兹伯里策划的革命运动”[③h],所以,他在该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政治行动语言,旨在唤醒人民的政治意识”[④h]。 这样,洛克当时在该书中所表达的独具特征的财产观念的意义就不难理解了。他不仅把生命、自由列入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范围,认为它们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而且还把物质财产的起源归结为人们的劳动,这就在理论上较为容易地解决了英国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思想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即“政权和臣民财产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⑤h]。洛克所说的财产,一部分是上帝所赋与的,一部分是人们辛勤劳动的成果,其来源显然与国家政权无关,早在政府出现之前它就存在着,所以,它并不从属政权,相反,它是政权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政权不过是人们所订立的契约的产物。人们之所以愿意签订契约,建立起国家政权,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大财产免受侵害,因而,政权只是人们为保护自己而设立的有限权力,它的存在不过是为了更好地捍卫和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物质财富而已。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国王“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因而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依照国家的法律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而行动。所以他没有意志,没有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⑥h]。如果他蔑视法律,一意孤行,肆意干涉人民的自由,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人民便有权奋起反抗,推翻暴政,建立起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大财产的新政权,这就是洛克财产观的逻辑结论。 注释: ①a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5页。 ②a W·P·拉金:《18世纪的财产理论及其历史前提》(Jhe theoryof property in eighteenth centruy:its historical antecedent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England and Locke),伦敦,1928年版。 ③a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430页。 ①b ②b ③b ④b ⑤b ⑥b ⑦b ⑧b ⑨b ⑩b (11)b《约翰·洛克选集》(The Works of John Locke)第5卷,伦敦,1823年版,第387页,第412页,第408页,第452页,第422页,第420页,第441页,第388页,第393页,第412页,第414页。 ①c 《约翰·洛克评论》(John Locke Critical Assessments),理查德·阿什克拉夫特编,伦敦和纽约,1991年版,第3卷,第345页。 ②c ③c ④c ⑤c ⑥c ⑦c ⑧c ⑨c ⑩c (11)c《洛克选集》第5卷,第341页,第351页,第351页,第370页,第351页,第369页,第351页,第370页,第278~279页,第353页。 ①d ②d ③d ⑥d ⑦d《洛克选集》第5卷,第364页,第354页,第422页,第219页,第339~340页。 ④d 约翰·W·约尔顿:《洛克导论》(Locke,An Introduction),牛津,1985年版,第68页。 ⑤d 菲尔麦(Sir Robert Filmer,1589~1653),英国政治思想家、君权神授学说的主要代表。 ①e ②e③e④e⑤e⑥e⑦e⑧e《洛克选集》,第5卷,第340页,第412页,第412页,第413页,第413页,第339页,第418页,第441页。 ①f ②f③f④f⑤f⑥f⑦f⑧f⑨f⑩f《洛克选集》第5卷,第457页,第465页,第465页,第423页,第426~427页,第483页,第485页,第430页,第476~483,第482页。 (11)f 《洛克导论》,第68页。 ①g 《洛克选集》第5卷,第417页。 ②g 克来登·罗伯茨、大卫·罗伯茨:《英国史》上册,台北,1986年版,第4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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