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垚先生不愧为一位孜孜探求学理的史学家。《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问世后,他自感此著涉及范围太广,不少问题难以深入,故又选择他更为熟悉、掌握史料更多的英国中古史详加探究,历经数年寒暑,终撰成近30万字的《英国封建社会研究》一书。此书从横切面解剖封建英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不仅以许多重要结论印证和补充了《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中的学术思想,而且还对英国封建王权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运作作了有力论证,不少独立见解很有启发性。例如,西方学者常常过分强调西欧封建王权的特殊性:君主只是最高宗主,政令不出其领地之外,封建割据,君权势微等等。先生在考察后则指出,此论虽也反映了一些史实,但它所依据的是封建主义的原则,由此而夸大了中古西欧王权的软弱性。实际上,“封建原则只是后人分析的结果,它不过是各个封建国家均存在的离心倾向而已”。[①c]但这种离心倾向极为有限,贵族主要还是支持王权的,而且在王权拓展的过程中,离心倾向不断被克服。英国封建王权的日渐强化就是典型的例证。又如,西方学者常认为议会兴起后,王权受到限制而衰落,国内也有人认为中古英国是王权与议会对立的二元政体。先生在考察了议会的税收批准权、立法权等权力功效后指出:尽管封建主有时以议会来对抗王权,但议会仍是国王的议会,是国王下属的政府机关,其主要功能仍是执行以国王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的出现扩大了王权的政治基础,在财税征收和决策咨询上都为王提供了保证,故它的兴起应是加强了王权。当然议会有监督限制王权的一面,但王仍操持统治大权,一般可施行其政治权威。先生的这些论断,确是符合历史事实的。《英国封建社会研究》也有其填补空白之功劳,它是我国学者第一部系统探讨英国中古史的论著。这部具有丰厚学术价值的论著刊行后,逐渐受到史学界的重视。有学者认为书中有关王权的论析“具有很大的启发性”;对议会诸问题都有“颇为精采的评述”和“自己独特的解释”;这项多年潜心求索的科研成果,在勇于探讨和大力发展学术上“功不可没”。[②c] 二、古代社会比较研究。以东方古史为参照系来探明西欧中古史远不是先生的终极学旨,他的最高学术理想乃是“建立前资本主义社会诸形态的政治经济学”,寻觅世界历史发展的统一性规律。这样,随着治学的深入,他也就很自然地跨入历史比较的新领域。这些年来,他对东(主要是中国)西古史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了系统的横向比较,发表了不少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先生笃信,古代东西方的历史决不应该被图解成两种截然对立的、非平行发展的社会模式。在大致相同的生产水平、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各古代社会中既会有一些现象上的差异,也必定有很多实质上的类似。历史比较研究应说明其差异产生的原因,更应探求双方中那些反映了历史规律的共同特征。 先生在《中国和西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③c]一文中,主要考察了中西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包括农业生产、农民经济、地主经济、城市等内容。文中提出一些发人深醒的问题和见解。他在对照农业生产样式时指出,中国单纯的种植业和西欧农牧相交的混合型农业,对两方的社会消费需要、饮食结构、人口增长速度以及后来的资本主义萌芽和海外殖民或扩张,并没有产生较大的不同作用。中国在16世纪落后于西欧的原因,应从各种历史因素中去探讨。在农业经济结构上,先生认为双方的差异并不很大。中西封建社会都有不同形式的劳役庄园制和租佃制的地主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两方中都占有很大比重,中西封建经济都不是完全闭塞的自然经济,土地买卖也都是促成双方封建地产转移和小农不断分化的原因。在城市问题上,先生认为中西中古城市在人口构成、法律地位、社会功能、经济作用诸方面亦大体相似。对双方历史中的一些差异,先生也作了细致的辨析。通过比较,他慎重结论:中西封建制度及其发展只有某些现象上和程度上的区别,而无本质的大跨度上的差异;而且在16世纪以前,中国社会大多保持发展趋势,比西欧先进,只是在向近代过渡进程中才落后了。 在《中英宪法史上的一个共同问题》[①d]等著述中,先生的中西封建王权权限的比较,对拓展封建政治史的研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西方法学史家和历史学家常常认定中古西欧是“王在法下”,即王低于法律,王权受法律限制;中国学者一般则认为中国古代是君权高于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君主专制制度。先生在比较中古中英王权时广掘史料,从中提炼出一家之言。他指出,在中古西欧特别是英国,“王在法下”,法律限制国王只是一种远古残留下来的原始军事民主制的习惯,王权相对弱小、封臣制盛行时的确发生作用。但王受不受法律限制,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力量对比的问题。先生通过对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加强及其与封建贵族的冲突的考察,通过对此时期神学家、法学家王权理论及大宪章、议会的剖析,认为王虽然有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王常利用其掌握的军政司法和制订法令的大权而自行其是。在比较中国古史时,先生认为,中国王权比西欧王权强大,但中国也有法律高于君主和限制君权的传统。在深入探析的基础上,先生指出,源起于原始社会而后来转化为社会各阶级等级之行为规范的礼,也是一种习惯。周秦之际虽出现了礼刑、礼法的分离,但礼的原则仍是国家之根本大法,也是历代制订法律的指导思想。对权威性和神圣性的礼,君主也必须遵守,不得逾越。孟子的“诛暴君”说和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都反映了中国的“王在法(礼)下”的思想。自礼法分离后,法律渐成体系,地位日显重要。但从西汉、隋、唐的一些史实中也可以看出:“起码在封建前期,中国也存在着君主应当遵守法律的意见和事实”。据此比较后指出,中英两国古代宪法史上都存有王在法下的情况,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英国王权受法律的限制较大、英国的王在法下的理论更显赫而已。 先生的比较研究领域较为宽阔,成果迭出。他的《罗马和汉代的奴隶制比较研究》,[②d]揭示了两者的诸多惊人的类似和各自特点。《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③d]说明了古代土地国有制不是一种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法律虚构,也是附着在土地财产上的社会和政治的附属物,并以不同表现形式而在各国普遍存在,由此而澄清了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有关所有权、财产的误断。《资本主义起源理论问题的检讨》[④d]除了评析国内外各派观点以外,还通过对中西小农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比较,揭示了两者的本质类似和都有发展资本主义的可能性,论证了中西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只是速度而不是道路、方向的不同。这些文章都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值得参考。先生的比较研究,也日渐受到西方史学界的关注。反映了他的近几年研究成果的《亚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文集》,被西方学者在书评中称之为“中古比较史的有意义的新贡献”,并称他为“中国的中世纪史比较研究的主要权威”。[①e]目前,先生正主持国家八五规划项目《中西封建社会发展比较》。可以相信,这将会给史学界带来一项高质量的重要成果。 三 马克垚先生是一位认真严谨、谦虚笃学、淡泊名利的史学家,其学风和人品十分令人钦敬。在研究某个历史问题时,先生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南,了解数百年的有关学术动态,尽量独立地占有翔实可靠的史料,而且对前人的成果既不予以简单的否定,也不拘泥于成说。先生对史料的运用并非是每文必录、机械堆砌,而是去寻求它们中的内在联系和真实内涵来说明问题。对经典作家的论述,他从来就反对将其中的片言只语生搬硬套,主张系统深入地学习,以求真正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思想内核和理论精髓。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先生对历史过程和历史现象的“一次性”特征、对由此而决定的历史认识的相对性特点体悟颇深。在他看来,历史研究不仅不可能绝对地复原“历史真貌”,而且要得出相对近似或大体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也相当困难。因此,先生对我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的学术缺陷和整体水平以及落后状况有着极其清醒的估计。也正因为如此,尽管他的著述厚实、严谨和深邃,但结论却公允平和,有时甚至让人若雾中观花而有模糊之感,没有鲜明的绝对性、真理性的色彩。事实上,先生常常是提出一些重大问题但却少作甚至不作明确的结论。例如《西欧封建经济形态》一书就无最后的结论,其缘由正如他在书尾所云:“迄今为止,要把封建社会、封建经济的运动规律说清楚,具体地说明它的发展变化,说明在这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如何推动其前进,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在我们的面前,未知之物仍然很多,仍然需要千百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共同钻研,以求解决”。[②e]勤于研讨而慎于结论,无疑为先生继续深化完善自己的学术体系、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拓展留下了思考余地和学术空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博大的史家胸怀。 先生对培养史学人才也极为热忱。他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世界史研究的落后状态,开创其在国际史坛中的新局面,还必须大力创造条件,培养高层次的学术梯队,作好数代人奋斗的思想准备。为此,他积极支助青年教师出国深造,延揽优秀人才回国工作,辛勤地指导博士生、硕士生。他常导诲青年后学练好语言、理论和专业方面的基本功,不要急功近利,指望靠一两次探讨就能解决一个大问题,更不要动辄就想构建一个学术或理论体系,而要甘于坐冷板凳,甘于寂寞,不懈钻研,通过长期积累而聚沙成塔,学有所成。他还鼓励年轻人,不要因诸多困难而认为搞世界史没前途。无论在政治风云变幻的过去,还是在商海大潮涌动的今天,先生都冷漠以对,淡然处之,始终抱定学旨而“自强不息,自得其乐”,并以此为书屋命名为“二自堂”。如今,先生已是成就显著的史学家,但他并不满足以往的学术建树,仍在治史的道路中上下求索,为建构我国现代化的、科学的世界史学科新体系继续奉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