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子改革与大化体制的延续(2)
除上述社会条件外,天智天皇个人的策略思想对甲子改革的推行,也是直接的、重要的因素。早在大化革新之初,中大兄本可应皇极天皇之邀,登上天皇的宝座。然而,他却接受中臣廉足的建议,让他的舅舅轻皇子继位,称为孝德天皇。孝德天皇死后,中大兄再次让位给生母宝皇女(原皇极天皇),是为齐明天皇,自己以太子身分“称制”,总揽朝政。直至668年,中大兄才正式继位为天智天皇,可谓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了。这些历史事实充分说明。中大兄是一个有胸怀,善谋略,理智处理进退的政治家。他既能顺应历史潮流,迈出大化革新的前进步伐,也能审时度世,做出甲子改革中的自我调整。当然,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其阶级的、历史的局限性也会作用于甲子改革,使这一改革带有一定的保守倾向。但决定甲子改革出台的主要原因还是大化体制的内在矛盾。 三、大化体制内在矛盾的反映 任何社会制度的建立,都必然有新旧因素的杂存,只是那种因素居主导而已。尤其是在大化革新中,由于内外政治因素的作用和日本民族文化水平的限制,只能大量地、简单地移植隋唐的典章制度,而本土文化尚起着某种支配作用。于是,便造成了一个充满矛盾的政治经济体制。甲子改革正是这一体制矛盾运动的反映。 大化革新后,日本由一个氏族集团联合体的奴隶制国家,发展为父家长制家族组合体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大化革新前的日本,国家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氏族集团联合而成。国家对氏族集团内业已形成的尊卑结构的认可与对氏族首领占有传统居住区土地的认可相一致,并以此确定氏族首领在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和地位。当效仿隋唐帝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后,把“全部居民按照地区加以组织和统治”,[9]地籍代替了族籍,父家长制家族逐渐代替了氏族,建筑在众多家族之上的是专制君主天皇及其官僚机构。然而,这一专制体制却与隋唐帝国有着本质区别。在隋唐帝国,中央集权制的专制体制是以整个帝国的存在和统一为前提的,只承认皇帝的世袭与至高无上,而不允许官僚贵族世袭政治权力。但在日本,国家却仍是众多相对独立的父家长制家族的组合,天皇仅是家族长中的一员,他的最高统治地位是家族长们公认的产物。由于天皇并不是一位以征服者身份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帝王,一切家族长在国家官僚机构中的世袭地位,必然与天皇的世袭地位并行不悖。因为所有家族长的地位与天皇的地位一样,都是从祖先那里继承来的,天皇既无力否认,也没有否认的理论根据。不接受中国的科举制,就是为了使按血统、门第论尊卑、别贵贱的秩序不被打破。一但家族长们的实力可与天皇抗衡的时候,他们便不再公认天皇的最高统治权,而为建立一门一族的家天下角逐。 天皇从被神化的偶像变为被神化的专制君主,是大化革新的又一成果。但是,仍习惯以一种中介来实现天皇的权力,也是大化体制的一个特点。在狭小、封闭的海上岛国,以神的威力强化统治,是一种更便于接受的方式。自国家形成之日起,日本统治者便将自己说成神的后裔。在推古改革,尤其是大化革新中,日本统治集团不仅效仿中国的帝制,将大王改称天皇,下设从属于天皇又对天皇负责的官僚机构,同时设置神祗官,延用传统的神道神化天皇。天皇被说成活着的神,即所谓的现人神。为了实现神与君在天皇身上的同一,把土地和人民变成天皇的“公地”“公民”。天皇将土地班授给“公民”,使“公民”成为天皇奴役的对象。因天皇在理论是神,其权力自然要有一种中介来实现。出身权门望族的大政大臣往往是天皇最高权力的代行者,各级家族长之所以世袭政治权力,也是因为他们在代行“神”权。组成统治阶级的家族长们一是让人们相信天皇是神,以证明自己的权力来源于神;二是维护一个连续不断的天皇普系,以便使围绕天皇这一轴心旋转的家族长的高低秩序不致于发生混乱。随着家族长们恃权自肥、势力膨胀,“代表”自然发展为“代替”,仅仅保留天皇这尊偶像而已。 经过大化革新,部民奴隶制转化为封建土地国有的班田制,贵族的权力暂不再与土地占有相一致,但他们不仅仍占有部分土地,更世世代代掌握着国有土地的经营权。日本的班田制是效仿隋唐的均田制而成的,但从形式上看却比隋唐的均田制激进得多。因为隋唐的均田制所均之田基本是那些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地主和富裕农民的私田仍然存在,并且均田可以转让,私田可以买卖。日本没有这种无主荒地,而是将贵族的土地收归国有,再班授给从部民奴隶转变而来的“公民”,贵族仅以职田、功田和位田等形式占有部分土地。全部土地都不得买卖和转让。建立这种封闭的土地制度,是为了否定部民奴隶制时代,氏姓贵族的政治地位与土地占有相联系的原则,贯彻“王土王民”的大一统思想,实现土地占有权与行政司法权在天皇身上的同一。然而,由于贵族不仅继续世袭政治权力,而且掌握着班田的经营权。因此,当大量新开垦的田地为求得庇护,纷纷寄进给中央权门望族时,掌握班田经营权的中、下级官吏,也将所辖的班田寄进给权门,从而使公权私权化,土地占有与政治权力重新联系在一起。当政治权力与土地占有均处于优势的权门大族取得最高权力后,又以分封(恩给)方式确认其家臣(武士)对土地的占有权时,封建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便代替了封建土地国有制。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大化体制虽然在形式上基本由中国文化的素材所构成,而日本的传统文化因素仍在顽强地发挥着作用,甚至是决定的因素。浓烈的血缘关系和家族观念,支撑着父家长制家族组合体的国家,只是借用中国隋唐中央集权制的各种素材,对其进行外包装和内联结。这种“包装”和“联结”必须得到家族长们的认可,才能存在和延续。甲子改革正是为了争取这种“认可”,而做出的一定限度的妥协,巩固大化体制的措施也才得以实施。 注释: [1]《日本书纪》,天智天皇三年。 [2]《日本书纪》,孝德大化二年。 [3]王金林:《简明日本古代史》,天津出版社1984年版,第81页。 [4]《日本书纪》,孝德大化元年。 [5]《日本书纪》,孝德大化三年。 [6]《日本书纪》,孝德大化四年。 [7]《日本书纪》,孝德大化五年。 [8]《日本书纪》,天智天皇二年。 [9]井上光贞:《大化革新与东亚细亚》,载岩波讲座《日本历史》2,古代部分第2册,第163~164页。 [10]井上清:《日本历史》,天津出版社1974年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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