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战后英国殖民地掀起了广泛的民族主义运动高潮,其突出表现是新的民族主义政党雨后春笋般地诞生,工会运动蓬勃兴起,反对殖民主义的罢工斗争与游行示威此伏彼起,同时在一些殖民地还爆发了武装斗争。面对蓬勃高潮的民族主义运动,英国采取了各种抑制、分化和镇压措施。英国在与美国和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合作在全球范围内与社会主义阵营进行对抗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共产主义在英国殖民地传播和蔓延,以阻止民族主义运动的发展。例如,为了防止共产主义势力影响英国殖民地工会组织,阻止殖民地工会参与反对殖民统治的政治斗争,50年代初英国政府积极采取了利用英国职工大会操纵和影响殖民地工会的措施。英国职工大会也乐此不疲,与殖民部进行了密切配合。职工大会还与英国海外雇主联合会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保持接触和非正式会晤来研究殖民地存在的问题,并分途为在殖民地建立所谓“稳定的劳资关系”而进行活动,而殖民部将扮演顾问和观察家的角色。[1] 英国对付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利用职工大会影响殖民地工人运动只是其中较温和的一种,而更为突出的是赤裸裸的镇压。战后英国在殖民地宣布的一系列“紧急状态”正是这种镇压政策的充分体现。“紧急状态”代表着一种绝对统治形式,而大多数“紧急状态”是按照英国1939年的一道枢密院敕令宣布的。根据这道敕令,“总督可以制定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法规,保证公共安全,领土的防卫,公共秩序的维持和对集会、暴动和骚乱的镇压,并且维持社会生活中必需的供给与服务”。正如弗兰克·菲雷迪指出的,“这种权力的使用意味着对有关殖民地政治生活的中止”。[2] 的确,英国政府和各殖民地当局对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斗争不断采取各种镇压行动,如镇压罢工运动和游行示威,宣布工会和政党组织非法,逮捕与监禁民族主义运动领导人。更有甚者是在殖民地发动殖民战争,如在马来亚、肯尼亚、塞浦路斯、亚丁,大规模地镇压与屠杀为争取自由和独立的殖民地人民。 英国对民族主义运动分化与镇压两手并用,在镇压的同时进行分化。其分化民族主义运动的手法是多样的,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下面几个紧密相联的手法。一、打着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旗号,支持与怂恿少数民族与较大的民族对抗。二、拉拢和利用封建王公和部落酋长。三、刺激地区主义的发展。四、分化代表全国性民族主义运动的政党。五、制造“激进派”与“温和派”之间的矛盾,利用“温和派”牵制“激进派”。 这里需指出的是,镇压和分化民族主义运动是英国殖民撤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首先,镇压、抑制和分化民族主义运动意在延长殖民统治,阻缓殖民地独立进程。第二,通过镇压和抑制,防止共产主义在殖民地的传播,阻止共产主义性质的政党掌握政权。这一方面配合了西方反共阵线对共产主义的遏制战略,另一方面又起到了使殖民地独立后与英国保持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的作用,尽可能地使殖民地独立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一员,使新的政权成为亲西方的政权。第三,分化民族主义政党,抑制其激进要求,既延缓了殖民地独立进程,使英国有更多的时间为殖民撤退作出安排,又能引起民族主义政党内部或政党之间的冲突,使英国可以在撤退时加重讨价还价的筹码,也为英国作为第三者扮演民族主义政党之间的调停人的角色提供了机会。第四,镇压和分化手法往往能迫使激进的民族主义政党采取比较温和的政策。镇压是“驯化”民族主义领导人的一种手段,分化能削弱主要民族主义政党的力量。用弗兰克·菲雷迪的话说,这是一种“重铸”民族主义的活动。[1]这使主要的民族主义政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英国提出的撤退条件,有利于英国在殖民地独立后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原有的殖民利益和维持与殖民地的旧关系。 对殖民地人民反英斗争,英国首先采取的步骤是镇压与分化,当难以阻止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斗争时,就采取让步措施,进行宪制改革。英国殖民地宪制改革的中心是立法机关。在非白人移民殖民地,英国大多推行“皇家殖民地”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总督掌握着行政和立法大权,立法会议是总督的咨询机构。皇家殖民地政治体制发展和变化的中心是立法会议。随着宪制的发展,立法会议在有些殖民地逐渐被立法大会或国务会议取代。到殖民地独立时,立法机关通常称作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立法会议起初一般只有官方成员,后来逐渐纳入一些指定的非官方成员。非官方成员在很长时间里是少数。在非官方成员中,逐渐有了选举的成员。增加立法会议中非官方成员是英国对殖民地的利益集团或殖民地人民反抗斗争的一种让步方式。而当立法会议中选举的非官方成员的数量达到半数或超过半数时,法律上讲立法会议可称作代议制立法机关,这时该殖民地的政府可称作代议制政府。当立法机关取得了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时,责任制政府就出现了。这时立法机关获得了委任和罢免政府成员如行政会议或部长会议成员的权力。但真正的责任制政府只能在殖民地获得独立后才能取得。当形式上的责任制政府形成后,英国总督仍持有保留的权力,有些重要部门如对外事务、防卫和警察控制在总督手中,政府中的部长并非都对立法机关负责。马丁·怀特称这种状态为“半责任制政府”。[2]在殖民地独立前英国还掌握着修改、制定、甚至中止宪法的权力,所谓的责任制政府随时有被取消的可能。 英国殖民地的宪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宪制改革在不断进行。但大的宪制改革发生在殖民地获得独立前的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里民族主义运动形成高潮,反殖民主义的力量不断加强,英国被迫采取不断的宪制改革措施,因而形成了一个“宪制改革时期”。这一时期的到来在各殖民地是不同的。如在印度“宪制改革时期”可以说是从一战前的莫利-明托改革开始,而在斯里兰卡这一时期则从一战结束后开始。在英属黑非洲,这一时期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例如,加纳可以说是以1946年的宪制改革为标志的,而在肯尼亚则始于50年代中期。在英属圭亚那这一时期可以说始于1953年的宪制改革。这个“宪制改革时期”是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发展的时期,从历史的客观的角度看也是一个权力转移的过程。当然,宪制改革不等于权力转移,但英国在殖民撤退过程中的权力转移是通过宪制改革来实现的。早期宪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让步来维持和延长殖民统治。当民族主义力量日益强大,英国政府预感到难以阻止殖民地独立时,它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宪制改革移交权力以便尽可能地维护英国的利益,维持英国对殖民地的长期的影响。这就关系到把权力交给谁和如何交权的问题。 在这个特殊的“宪制改革时期”,不管宪制改革的程度如何,英国对殖民地的宪制改革与权力转移仍有相当大的控制能力。在殖民地政治中,英国总督的权力是决定性的。即使在殖民地独立前夕,总督的权力受到某些限制,总督仍拥有诸多“保留的权力”,如对殖民地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否决权。当殖民地政府的一些次要部门交给由选举产生的部长掌管时,重要的部门如对外事务、防卫和警察仍控制在总督手中。在殖民地独立前,英国国王和议会对殖民地的立法保有否决权,并且有权为殖民地制定法律,特别是有关对外事务与防卫,有权在紧急状态下立法,有权修改或废除殖民地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掌握着一定的宪制改革和权力移交的主动权,这种主动权的大小取决于民族主义力量的大小和当时的国际环境。英国通过这样的“主动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选择权力移交的方式与对象。在被迫撤出殖民地时英国往往宁愿把权力交给比较温和的民族主义政党手中。 正如前面提及的,在宪制改革过程中,英国亦大力推行分化策略,制造党派、教派与地区之间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表面上英国往往在相互矛盾的不同民族主义党派之间扮演一种“调停者”或“仲裁人”的角色。当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的主要党派力量十分强大,英国难以防止其当政时,英国又往往比较灵活地与之妥协,以便在撤退时能保留更多的利益,同时使新生国家与英国保持较好的关系,并使其留在英联邦内。 在殖民地独立前的一段时间,英国在进行宪制改革的同时,亦被迫实行公职人员的本土化。公职人员的本土化从广义上讲亦属于宪制改革的范围。公职人员的任免权掌握在总督手中。在英国有关殖民地的宪制改革的枢密院敕令中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的委任、晋升、调任和免职之权归总督拥有,总督根据英王或国务大臣的指示行使这种权力。总督这种任免公职人员的权力只是到殖民地独立前夕当殖民地形成某种形式的“责任制政府”时才受到一定的限制。总督的这种权力使英国在殖民撤退过程中能够使受其青睐者担任公职。这是在考察英国的“非殖民化”过程中权力转移时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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