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共和国的兵役制度
古代国家大都经历了从公民兵到雇佣兵的转变过程,然而由于政治的和经济的原因,古代东方国家的公民兵制极不完善。其表现为:公民兵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短,公民兵的特征和素质未能充分体现。在实行征兵的同时大量使用雇佣兵等。而在西方,希腊和罗马虽都有较为完备的公民兵制,但只有罗马才最为典型地完成了古代兵役制度的转变过程,即从公民兵过渡到常备雇佣兵。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较为详尽的论述。 一 根据罗马史学家们的传统观点,王政时代第一代国王罗慕路是古罗马主要制度的创始人,是他首先把罗马居民分为三大部族,其中每一部族又各划分为三十个胞族。这样,组成早期罗马国家的全体居民就分布在这三十个胞族内。同时,罗慕路还以建国者和迁来者之别将全体居民划分为贵族和平民两大阶层。还从贵族中选拔一百人组成元老院,负责选举国王,审议国王的法令等。一般说来,在王政时代,军政大权掌握在国王手里,国王拥有比元老院和人民大会更大一些的权力。平时他是国家的行政首脑,战时又是军队的最高统帅,他可以以首席元老的身份促使元老院和人民大会通过他所颁布的法令等。 和其他西方城邦一样,初期的罗马也是以公民兵制作为其军事制度的基础的。这一制度在罗马延续了数百年之久。在这一制度下,全体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罗马规定,凡年满十七岁的成年男公民都有服役义务,公民平时务农、战时应征,兵农合一,这是公民兵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公民兵制在东方各国之所以未能达到完善的程度,是由于古代东方各国没有象古希腊罗马那样的实施完善公民兵制的条件: 首先,公民兵制是和城邦内自由公民的存在紧密相联的。这种自由公民的利益和城邦的利益一致。他们是城邦的真正主人,城邦在军事上的失败或灭亡必然导致公民本身一切的丧失,故而他们把为城邦作战看得高于一切,视作自己最神圣的职责,他们是真心实意、完全自愿地准备为城邦的利益而献出自己的一切。 在古代东方,原始公社解体国家刚产生之时,有一段相对民主的时期。在这期间,公民兵制能够暂时维持,然而随着中央集权的很快形成,国家成为王室的私产,人民成了专制君主的奴仆,国家真正主人是国王或皇帝,在这种情况下,组成军队主体的各民族对战争的胜负是漠不关心的,有时甚至希望战争失败,他们可以借机摆脱受奴役的命运。这样的国家没有组成完备公民兵的条件。古代埃及,两河流域的早期国家、波斯等都是这种情况。 其次,城邦内普遍、自由的小农经济的存在是公民兵制赖以实行的经济前提。虽然东西方都存在小农经济,然而西方小农经济与东方小农经济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正是这些区别造成了东西方小农经济在历史上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第一,西方的小农是拥有公民权的公民,是城邦的真正主人。所有城邦公民,无论什么阶层,尽管在经济上存在差别,但在政治上和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他们热心城邦事务、关心城邦兴亡。在为城邦进行的战斗中具有大无畏的献身精神。而东方小农在专制政权统治下根本没有参政的权力和机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都掌握在以皇帝为首的官僚机构手中。他们对国家事务的关心远不如西方小农。 第二,西方的小农经济具有普遍性的特征。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活动都无不依赖他们。东方的小农经济相对而言具有局部性、暂时性的特征、除小农经济外,在国家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大地产。 以上两方面决定了西方的小农经济能够成为国家公民兵的来源,而东方则不能,在早期的希腊、罗马,为了保持一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自由农民队伍,政府还通过各种立法限制土地集中。这从另一角度充分说明小农经济在早期西方国家所处的重要地位。 再次,公民兵制一般都在小城邦内实施,因为城邦小,居民少,要想既不延误农时,又能组织军队卫国,那就必须保持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任何想破坏小农经济,奴役本民族人民的企图都可能导致城邦的完全毁灭。 东方国家一般都沿大河发展,地城广阔,人口众多,阶级分化自国家建立之时就异常激烈。失地或无地农民大都变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农民。在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政府根本无需实行普遍的义务兵役制度,部分小农的破产不会影响到国家的兵源,政府通过暴力聚集的财富完全能够承担一支常备军的费用。事实上,在古代东方各国,富者田连阡陌,这种现象如果出现于早期小国寡民的希腊罗马,就可能导致国家在军事上的软弱无力。 由此可见,东方各国未曾出现完备的公民兵制乃是由于其历史发展的特性决定的。这些特征包括:过早地确立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缺乏在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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