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首先选择了与俄妥协的政策,这主要是因为英国外交矛盾重重,无意再树敌手。当时,英国在南非布尔殖民地问题上同德国的关系极度恶化,在尼罗河上游地区又与法国发生了激烈冲突,在欧洲国际舞台上陷入了十分孤立的境地。为避免英俄冲突,英国外交大臣索尔兹伯里授意其驻华公使,不要因俄强租旅大一事而刺激俄国人,而应利用这一时机与俄国政府谈判,以求达成英俄妥协。与此同时,为了让英国政府默认俄国强租旅大这一既成事实,俄国政府也欣然表示:“准备立即考虑任何会带来两国之间更亲密谅解的建议。”(注:崔丕:《近代东北亚国际关系史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于是,自1898年1月至3月底,英俄双方分别在圣彼得堡和伦敦两地进行了多次秘密谈判。然而,由于双方的愿望大相径庭,谈判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英俄妥协既然无望,英国政府又将其外交活动的目标转向德国,寻求英德同盟。经过双方的努力,两国政府于1900年10月16日签订了《英德扬子江协定》。然而,当俄国借口义和团事件于1900年占领中国东北时,德国政府却公然宣布:“由于德国在满洲不能发挥任何力量,”所以《英德协定》“不适用于满洲”。(注:《日本外交文书》,第34卷,第145页。)显然,要想指望德国在东亚与英国一同遏制俄国也只是南柯一梦。 无奈,英国政府只得转而寻求英日同盟。早在1898年初,当日本政府接到英国政府关于如日军撤出威海卫,英国打算租借威海卫的照会后,日本政府立即复照英国政府:“日本政府不反对一个支持中国独立的国家的占领(威海卫)。”同时还表示:“将来在日本发现必需为加强防卫或增进利益而采取同样的措施时,帝国政府期待能指望英国的同意和支持。”(注:转引自曹中屏:《东亚与太平洋国际关系》,天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页。 )日驻英公使加藤公明对英日同盟很感兴趣,他认为支持英国租借威海卫是把“英国吸引到日本方面来的理想的办法。”(注:转引自曹中屏:《东亚与太平洋国际关系》,天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页。) 鉴于日本政府的这种立场,1898年3月16日, 英国殖民地事务大臣张伯伦(J·Chamber-Laim)对加藤高明表示:在远东国际事务中,“贵国与我国的利害关系一致,处于可以共同合作共事之地位。”(注: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上),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03 -304页。)加藤高明立即将此事电告日本政府, 并建议日本外务省响应英国政府的呼吁,在两国海军联合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但是,因英国政府当时正忙于英俄秘密谈判,故此事无实际进展。1900年,俄国入侵中国东北后,英俄矛盾进一步激化。1901年,英国政府被迫放弃“光荣孤立”的外交政策,在国际事务中积极寻求结盟对象国。于是,1901年3月, 日本政府又指使其驻英公使刺探英国政府的意向:“苟日本必须和俄国谈判时,英国能援助日本至何程度?”对此,英国政府有人认为:“日本人感觉着俄国对于日本的危险是一天比一天大,俄国不久以后是会将朝鲜划入它的势力范围。日本若果不能放弃朝鲜,必须为朝鲜战争。日本最好乘西伯利亚铁路没有完成前,借东三省密约的问题和俄国见一胜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若不设法鼓励日本,使日本拿我们作可以帮它抵抗俄法两国或有它联盟的可能的国家看待,则我们也许会将日本逼到失望的路上去,去和俄国修好。……则我们的利益将蒙受极大的损害。”(注:张忠绂:《英日同盟》,新月书店1931年版,第16-17、27、45-46、47、66、68-56、57页。)英国下院议员阿·巴特尼梯(Ashmead Bartleet)在下院发表演讲指出:“日本在远东的崛兴于我们英国大有裨益。”(注:张忠绂:《英日同盟》,新月书店1931年版,第16-17、27、45-46、47、66、68-56、57页。)因为“在日本国中现在有一般强大的势力正在兴起。必须让日本帮助我们,我们方能保卫我们在太平洋北部原有的地位;必须得益日本的援助,我们方能将俄国逐出中国。……只有利用日本的力量我们的政府才能--假若他们愿意支配有关中国的一切问题,以及太平洋的北部。”总之,英日联盟是“保卫英国在远东的利益的最好的--也是唯一的方法。”(注:崔丕:《近代东北亚国际关系史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第205页。)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01年4月17日, 日本驻英大使林董向英国外交大臣兰斯敦提出了“个人”有关日英同盟方案的设想。7月15日, 索尔兹伯里因此会晤林董,表示英国政府愿意与日本建立同盟关系。 7月31日,兰斯敦又对林董表示:目前正是“就缔结长期同盟进行谈判的最适宜的时机。”(注:崔丕:《近代东北亚国际关系史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10月7日,日本政府正式授权林董,命其就日英同盟问题与英国政府“开始公开交换意见。”(注:《日本外交文书》第35卷,第19-20页。)12月7日, 日本外相小村寿太郎提出《日英同盟意见书》,他认为日英同盟将在如下几方面对日本产生积极影响:“1.制止俄国的扩张,保持东洋的长期和平。2.保持日本外交政策的连续性,免受列强的指责。3.增进日本在中国的权利。4.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朝鲜问题。5.保持与俄国海军相抗衡的海军力量。6.在财政、通商诸方面得到相当的经济利益。”(注:《日本外交文书》,第34卷,第66-69页。) 由于英日双方均认识到相互结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所以酝酿日久的英日同盟终于进入实际性谈判阶段。经反复磋商,1902年1月30日,日驻英公使林董与英国外交大臣兰斯敦在伦敦签署了《英日同盟协约》。协约主要内容如下:1.相互承认并尊重、维护两国各自在中朝两国的“特殊的”、以及“特别拥有”的利益。2.缔约双方如有一方与第三国交战,另一方必须严守中立。如有第四国或更多国家帮助交战对方时,缔约国一方应协助同盟国作战,媾和时亦须事先与同盟国一道协商。3.条约的有期为五年。(注:《日本外交文书》第35卷,第498-503页。) 显然,这是一个针对俄国的军事同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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