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无确切数据作具体说明,但从以下几方面看,农民剩余劳动的被剥夺不可能是全部,也不会是大部分。其一,我们知道,国家规定所征收的地税是相对固定不变的。按法定地价3%征收地税, 一般占土地收获量的25.5 %, (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页。)后地税又降为地价的2.5%。也就是说地税不占农民收入的大部分。笔者认为史学界常用来证明地税改革对地主有利的证据恰恰是对大多数自耕农(即小土地所有者)有利的佐证。 1874 到1876年,平均国家、地主所得各占佃农土地收入的13%和55%;1877年为18%和50%;1878至1883年平均为10%和58%。而佃农所得一直保持在32%,丝毫没有增加。(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以上情况说明,广大自耕农的地税负担也减轻了。只有农民手中钱多了,国家的地税也才多。这正是国家“高额”税的真正来源。其二,地税改革后,无论是自耕地还是佃租地,耕作方法仍然是零细的小农耕作。农民都已获得自由耕种土地的权利。农民完全是根据市场获利来决定自己的耕作计划。按市场经济规律看,如果政府拿走全部“剩余劳动”或其收入的大部分,农民便丧失了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肯定遭到损害。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的产业革命是最迟发生的。它不是在原有的资本主义萌芽和工场手工业发展到一定成熟程度并从国外掠夺大量殖民财富为基础而开展的。它是在外来压力下,通过大力移植西方近代资本主义产业和经济制度来实现的。在西方,原始积累是产业革命的前提条件,原始积累在前,产业革命在后。而日本当时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先从容积累好资金再实现产业革命。而是双管齐下,资本原始积累是与大力移植资本主义产业和经济制度同时开展的。当时的资金积累又只能依靠国内,而国内最主要又得依靠农业。当时农业经济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居主要地位,是政府的主要财源。农业人口也占全国人口的绝对多数。对农业和农民实行何种政策,直接关系到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前途。如果政府对农民不加节制地进行“剥夺”,竭泽而渔,必将动摇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假如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纷纷破产,变为无产者,日本工业发展的水平也没有能力容纳大量劳动力。当时出于富国强兵的利益驱动,明治政府感到农业改革不能一味不加节制地榨取农民,重要的是如何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国民财富。这正是明治政府从建立之始就重视农业体制改革的原因所在。 那么地税改革是如何激活农业的呢?第一,地税改革确认了原耕种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即农民无偿获得了自己使用的土地所有权。这极大地鼓舞了农民。原来为领主生产,现在为自己生产,自己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自己的耕种,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第二,统一的货币地税,有力地促进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农民在交纳货币地税的条件下,不但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而且有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安排生产,比交实物税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兴趣。第三,固定地税定额,使农民加强了提高产量的积极性。这一时期日本单位面积产量普遍提高。第四,地税改革根本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旧封建领主被政府赎买,完全脱离了土地。农民允许迁居自由,并享有经营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废除了身份制,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和继承制,确立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条件,为商品经济铺平了发展道路。以前,农民交地租主要供领主消费、挥霍,现在无论是国家地税还是地主地租,都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生产资本。事实证明农业地制和税制改革在日本明治时期取得了较大成功。“从明治初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日本农业在持续地增长。……按就业人数平均计算,在纯国内生产总值中,每个农林业就业者平均生产的价值,在这段时间是占50%多。换句话说,就是在国内各产业部门生产的价值总和中,每1块钱就有5角是农林就业者创造的”。(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7页。)地税改革, 国家以及私人都积累到了大笔货币资本,为日本现代经济起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政府对农民“剥夺”太多,不顾农民利益,必然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商业农业不会繁荣,农业不会出现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发展。 二、关于地主对佃农的高额地租剥削问题 史学界有些学者在论述日本改革后农民的状况时,仍然强调其封建性、落后性和残酷性。似乎日本农民的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笔者认为在这点上必须澄清以下几点。第一,就租佃关系而言,改革初期,佃耕地所占比重大约为30%(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5页注②。),经过80 年代农村阶级分化和土地集中的加速发展,佃租地不断增加,到20世纪初(1908年),佃租地也仅占44.9-45.5%,佃农户占农民总户的27.2-27.4%。(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6页注③。 )这说明佃农不是农民的主体。他们的状况不能代表整体农民的状况。第二,地主所得的地租剥削额,虽然是私人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整个资本积累中也不占主要地位。第三,对佃农来说,虽然被“剥夺”的数量可称“高额”(含国家地税和地主地租)。但地税改革后,他们的人身、职业都是自由的;可以随市场自由流动,因而地主也不可能把佃农束缚在土地任意剥削。明治后期由于工业发展所需劳动力增多,农村雇工工资也不断提高。”工业部门吸收大量劳动力,引起农业雇佣劳动力的紧张,导致农业雇工工资的提高。”(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1页。 )据山田盛太郎推算,1887年至1897年,日本雇用劳动力约有100万,到1908 年前后激减到50至70万,农业雇工工资的上涨幅度也超过了米价长涨的幅度,农业雇用形式也在迅速发展,长年雇佣向更自由的日雇工和季节雇工转变。(注:(日)东烟精一、宇野弘藏前揭书第215页。 )市场发挥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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