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史学界普遍认为,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社会经济领域都出现过重农抑商的历史现象,只是西方国家到了中古封建社会后期,其商业政策和社会风尚才发生了由抑商转变为重商的重要变化。笔者认为,大量史实表明,西欧中古社会由抑商转变为重商的说法是不客观的,对教会的舆论宣传应作具体的分析。 一、世俗统治者的作用 人们所指的抑商,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舆论方面的,再就是行动方面的。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刚刚建立起来的日耳曼人诸王国,思想文化领域处于原始落后状态,提不出多少理论,而城市衰败、经济陷于低谷的困境,迫使世俗统治者采取扶植商业贸易活动的举措。查理大帝曾写信给英国境内的奥弗国王,承诺保护那些在帝国境内逗留的英国商人;法兰西国王查理三世授予威尼斯人在本国的经商特权。那时,从事东西方贸易,尤其奢侈品贸易的主要是犹太人、叙利亚人、希腊人,优厚的利润刺激着“他们用自己的船或车装着自己的货物,结队出发……而君主们,特别是莱茵河以外的则为他们提供武装的护卫。……他们经常取得财政或司法上的特权,这些特权允许他们逗留和从事营业,保证他们的安全,并使他们缴纳的通行税固定下来,特别是在西哥特人与法兰克人中间”(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0页。)。 十世纪以来,老城复兴,新城涌现是西欧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不可否认,逃亡农奴在城市复兴之初,是城市居民的主体,他们的新身份能否被合法承认,是一个关系到城市能否成为经济中心的重大问题。当时的农奴已属于一种专门的、永久性的职业,成为一种身份,他逃出庄园以后,仍然无权诉诸任何一家法院以得到合法的身份改变,他所在庄园领主仍是他的裁决人,“城市当局限于权力范围所及,没有可能向逃亡农奴提供任何保护,唯有掌握着更高行政、司法权的封建主才能改变他们的身份使之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长期居住于城市”(注: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西欧的国王和众多封建主们,正是通过颁发特许状等手段,承认了逃亡农奴的自由。在法国,路易六世在拉昂宣告一项《和平令》,承认该城市成为一个一切人,不论其为自由人还是非自由人的避难所(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页。)。而路易六世授予紧邻奥尔良的洛里斯城镇的特权,则被视为一项著名授权,“这项授权确定了房屋和土地租金的最高程度,免除土地税和其他各种税收,将兵役减少到只需在邻近的地方服务一天;免除徭役,除了拥有马匹和马车的人须一年一次将国王的酒送至奥尔良;限定罚金和罚款;限定通行税、关税和其他应付款项。它规定,任何人只要在城里平安生活一年零一天,便可获得自由,以前的主人不得对他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页。)。这样的情况在法国并不少见,“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洛里斯的习惯极为流行”(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7页。)。这些条款,实际上为逃亡农奴的安身立命开了绿灯。意大利由于其商业力量的强大,13世纪时在维切利、波洛尼亚和佛罗伦萨,竟发生了城市强迫乡村领主解放他们农奴的大量事件(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6页。)。 英国的情况也无例外,英王亨利二世授予普雷斯顿的特许状第二条明确指出:“任何本地人若居住于该城,拥有土地,加入该市商人行会,和该市市民一样照章纳税达一年零一天,那么其主人就不得要求其恢复原来的身份,他有权继续自由地居住于该城。”(注: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第四条则规定,任何人若想取得市民资格,必须前往法庭向市政官员缴纳12便士,再向执行吏的下属缴纳一便士即可(注: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有了市民资格,意味着这些昔日的逃亡农奴从此有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城镇的市民资格含有携带武器、免除封建的和庄园的赋税和劳役以及自由继承附带买卖权利的世袭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含有免受神明裁判或决斗裁判而在自治城市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7页。)。这对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农奴来说,其社会地位的改变无异于一步登天,从此,他可以自由结婚,依法从事商业买卖。这些保护措施,对职业商人队伍的扩大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奢侈品贸易的优厚待遇,也吸引了一批批敢于冒险的人。据估算:“在1050年,西欧商人阶级数量达几千人,截止1200年,它的数量竟达到几十万人。”(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8~409页。) 随着商业活动的活跃,作为批发交易货物中心的集市在12世纪异常迅猛地发展起来,这里面也包含着世俗封建主们的积极努力,因为集市的开设及管辖权并不在城市当局那里,而是由国王和地方诸侯控制着。“13世纪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550万人口,却拥有800个以上正规市场,这与贵族们热心于建立市场是分不开的”(注:罗荣渠主编:《各国现代化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法国的香槟集市作为沟通欧洲两大国际贸易区的枢纽,“吸引了整个欧洲的商人”。这一中世纪最著名的集市是当地伯爵建立起来的,“来交易的商人会得到教会和香槟法庭特殊的保护”。英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如不准侵犯来此地的商人人身、货物,降低税收,安排人手维持集市秩序,设立专门法庭来仲裁有关的纠纷,等等”(注: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有的集市,还规定了有利于商人饮食和住宿的收费表,并禁止在商人赴集市期间没收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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