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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西欧“抑商说”质疑(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李云芳 参加讨论

禁止高利贷,似乎是西欧社会抑商的唯一一项行动措施,但事实上也应做细致的分析。《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都谴责高利贷,教会在11世纪商业大复兴以前,也宣布了许多禁止高利贷的禁令。教会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这时人们的生活还很困苦,借钱的目的几乎都是为了吃饱肚子,还谈不上有什么闲钱去扩大生产或投资商业贸易,因此对高利贷深恶痛绝。但这一局面从11世纪晚期起有了变化,城市经济的复兴和发展,使得人们需要筹措资金,以投资生产或贸易,于是,贷款人以借款人在海外所需要的资本总额贷予借款人,而从营业的利润中取得一份(通常是3/4)已不足为奇了(注: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同时,许多教会和修道院接受了大量捐款,年金收益也很可观,教廷自己也常常有数额巨大的闲置资金存于银行中,因而承受着为资金寻找适当的投资机会的压力。如何为资金的出路寻找合法的理由呢?教会法学家对以往那模模糊糊的高利贷法律进行梳理,他们认为:“任何借出去的款项,都包含着可能的损失或利得的中止,或本金的危险,因此某种形式的补偿,换言之,即利息是正当的。”(注: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5页。)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导致债权人损失,债权人有权收取利息。贷款人可以索要的合法利息还包括:假如借贷人是一个敌手、一个诸侯或一个不正当占有人,均可对其收取利息等。基于对合理利息可以收取这一原则,教会法还承认了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开始大量出现的各种类型商业契约的有效性,并宣布数量众多的旨在获利的各种筹款机制和信贷设置不属于高利贷(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2页。)。
    13世纪天主教会的重要理论家托马斯·阿奎那对财产、商业、贸易的问题做了理论上的总结。他的看法已和《圣经》的说教有很大的不同,他首先承认人具有对有形的东西的自然支配权(注: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1页。),所谓有形的东西即是指财产或财富。其次,他把商业贸易行为进行了分类,声称为了使家庭或国家获得生活必需品,为了帮助穷人、公共福利事业而获得的利润是正当的。反之,并非为着生活的必需品而进行的交换即是牟利,牟利势必会助长利欲,这种贸易理应受到谴责(注: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4页。)。阿奎那这一说法深得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的赞赏(注:阿什利:《英国经济史及学说》,台北,民国63年版,第572页。)。可见,天主教会对待商业利润本身的态度,并不是一棍子打死,它支持目的正当的商业利润,事实上是为商业的发展开了一道大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要分清牟利与正当利润的区别谈何容易。于是,“在很多情况下,以低价买进,再以高价卖出被认为是正当的”(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更有趣的是,当教会的弥撒礼和市集中的交易发生冲突时,教会索性如此行事:“神甫就在阳台上做弥撒,商人和顾客在望弥撒时不至耽误交易”(注: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二卷,第68页。)。可见,教会在灵魂的拯救与尘世的物质利益面前,是很好地照顾了两方面的需求的,并不厚此薄彼,甚至可以说,对商人和顾客多了点偏心。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什利承认:“教会法学家的详细讨论,只是‘头脑中的蜘蛛网’,与真正生活无关系,事实屡常讽刺这宗事。”(注:阿什利:《英国经济史及学说》,台北,民国63年版,第562页。)他举了英国的例子,14世纪英国伦敦市长,一面时常下令禁止高利贷,一面又保护那些将资金出借给商人的投资者,保证他们每年能按每磅四先令的利润提成。伦敦市长的作法得到下院赞赏,1376年下院曾请求,伦敦所享有的类似权力,其它城市也应该享有(注:阿什利:《英国经济史及学说》,台北,民国63年版,第599~600页。)。
    事实上,教会不仅仅是农业经营的佼佼者,它还亲自经商,尤其在城市兴起以前的喀罗林时代,“寺院由于它们的财富和所享有的豁免权是最活跃的贸易因素。它们的船舶往来于每一条通航的河流,它们的商队在各重要公路上都可遇到”(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8页。)。如圣登尼斯寺院在符腾堡的埃斯令根,在亚琛和芒斯特,在塞纳河盆地的德勒和爱丹普斯等地,都设立了仓库和市场(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8页。),可见规模不小。在城市涌现和市集建立的过程中,教会并没有站在反对的立场,“在西方许多地区,许多新的市镇是在主教权力的庇护下成长起来的,因而城市的名称与教区的名称都是同一个词”(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3页。)。当市集开张时,教会并没有躲在幕后,“教会祝福他们,保护他们,以宗教仪式为它们开幕”(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73页。)。不仅如此,教会还积极参加商业竞争,科隆的大主教们在12世纪中叶,采取禁止外来船舶驶往科隆以上的莱茵河上游的办法,来扶植本地商人,力图让本地人独占德意志南部和西北欧之间的中介贸易(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85~286页。)。阿尔卑斯山路是10~12世纪时东方货物及大量黄金交易的必经之路,沿途的寺院和主教区主动担负起了保护道路、桥梁、征收通行税等等的职责,其中巴塞尔城的柏嘉特主教,为获得这条商路的控制权,成为皇帝亨利四世的忠心支持者(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67~377页。)。当货币需求量增多时,“修道院又发展了抵押和放款事业,成为中世纪最早的银行”(注:杨真:《基督教史纲》(上册),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87页。)。
    汤普逊认为,中世纪早期“工业大部在寺院护翼之下繁荣起来”(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3页。)。联系当时日耳曼人的技术水平、教会的经济管理能力来看,此话不能说没有道理。布瓦松纳亦持同样立场,尤其是9世纪以前,“只是在教会的土地上,在教区权力统治的市镇上,才出现有劳动的职业分工,最初的完善的工业技术,第一批艺术及手艺学校;……教导一代又一代的人懂得各种较高形式的工业,生产出奢侈的织物、绣帷、绣花、法琅制造品、金匠制造品、瓷器、玻璃以及建筑、雕刻、印刷等”(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0页。)。有些寺院自己就收留了大批手工工匠,如圣日奎尔寺院,有马具匠、面包匠、皮货匠、鞋匠、葡萄酒商、漂布工人等11个行业(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4页。)。有些寺院还成了手工业中心聚集地。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11世纪末兴起的息斯特西安派修道院,以其严密的组织管理和财务制度,发展多项企业。它大量种植葡萄,酿造葡萄酒,开设酒店,仅德意志的一个普福特修道院一年就出售了200吨葡萄酒。另外,还经营了苹果园,酿制苹果酒,开发盐井,从事食盐贸易,获得非常可观的利润(注:杨真:《基督教史纲》(上册),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86~187页。)。
    三、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对商业给予热心的、程度不同的扶植,是中世纪西欧从城市兴起之前、城市兴起之后到15、16世纪重商主义出现一直不曾改变的基本作法,如古代中国那样将商人等同于罪犯,施尽各种人身侮辱,或加重其赋税负担,不准其购置田产等等的抑商措施,西欧是很难找到的。如日本封建晚期将全社会成员划分为士、农、工、商四个等级,商人居于末等的事,西欧也是不存在的。基督教会只把人划分为僧侣、贵族、民众三等级,僧侣是眼睛,负责给人们指示道路,贵族是手臂,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并保卫王国,民众则从事生产劳动。也就是说,工匠、农民、商人属于同一个等级。从教会给社会成员划分的不同职责这一角度来看,13世纪末一些教会法规不许教士从事漂布工、织工、染工、鞋匠等行业的规定(注: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其用意并不是歧视手工业及工匠,而是要明确教士的任务。
    应当指出,基督教会并不谴责利润本身,十字军东侵以来的教会,已实实在在地鼓励追求金钱和财富,这一行为由13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在理论上进行了总结:追求财富并不可恶,只要是为了国家、家庭、穷人及公共福利的目的,就可以追求利润。所以布瓦松纳说,自十字军东侵以来,“已成为财富巨大来源之一的商业,吸引了西方各族人民中的精力最强和最聪明的分子”(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的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78页。)。阿奎那的这一追求正当商业的理论,笔者认为应是西欧中世纪的主流思想,因为教会始终谴责的是追逐无耻的利润,至于现实中的利润如何裁决,教会是不想管也管不了。所以,商人只要按照目的正当原则追求财富,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经商做买卖,他的灵魂仍连着天堂一方。商人并不需要自轻自贱,商人行会本身就是宗教团体。商人行会成员都是基督教徒,从事慈善活动,捐钱作大教堂基金,承办节日宴席及数不清的宗教庆典等,都成为商人行会义不容辞的份内事。如奇波拉对城市兴起以后的商人评价那样:“不再是黑暗时代顽强的冒险者了。他已渐渐地成为一个相当有教养的人,他自豪地捐献款项,建设美丽的公共建筑物,开办学校或医院,为他的城市的普遍繁荣和伟大作出贡献。看到他和他的自由民同胞正在完成的事业,他会由衰地感到他们是‘佼佼者’。”(注: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3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历史发展是有规律可寻的,但历史发展的具体过程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亦是不可忽视的。不能因为古代中国有抑商的突出表现,就把古代西方也纳入这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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