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私有公享”理论的逻辑前提,是对权利和权利的行使的区分。13和14世纪的一些文献,首先讨论私有财产权利,然后讨论这一权利的行使或实施。人们认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相互独立的观念。阿奎那认为人与外物之联系是双重的。一重为生产和消费之能力(权利的依据),而另一重则是对外物之使用(权利之行使)。 关于第二重关系,也即私有财产权利之实施,阿奎那认为,“人们只应当在有利于公共幸福的情况下把有形的东西保留下来作为他们自己的东西;各人都愿意在必要时同别人共享那些东西。所以使徒保罗说(《提摩太前书》,第六章):‘要嘱咐那些今世富足的人行善,甘心施舍,乐意供给人。’”这已体现了“私有公享”理论的原则了。他进一步明确而具体地阐明了这一理论:作为私有财产的依据的“人法的内容决不能损害自然法或神法的内容。根据神意确立的自然条理来说,物质财富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准备的。因此,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同样地,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多余的东西,自然应该给予穷人,供他们生活的需要。所以阿姆布罗西厄斯说,并且在圣杰罗姆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你囤积的粮食是属于饿民的;你庋藏不用的衣服是属于衣不蔽体的人的;而你埋在地下的金钱则是一钱不名的人的救星。’……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注: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142~143页。) 阿奎那之后的一百多年,有一位圣·安托利诺在引用阿奎那之这一段话时,在结尾处对“私有公享”理论作了精彩的注解:“走入你邻人的葡萄园时,你可以尽兴地吃葡萄;但一颗都不能带走,如果你走入你朋友的庄稼地,你可以摘下穗子在手中搓摩,但不能用镰刀收割之。当你收割你的土地上的庄稼时,你不要齐根割断;也不要采集留在地上的穗子,也不要拾起掉在你的葡萄园中的葡萄串,而应留下它们给那些贫穷的和陌生的人。 ”(注:贾耐特:《中世纪的社会理论》( Bede Jarrett,Soci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s 1200-1500), 伦敦1926年版,第127页。) “私有公享”理论有着现实的社会背景。中世纪大群的乞丐,将化缘讨乞生活圣徒化,他们,尤其是他们中的行乞修士,完全以人们的施舍为生,作为绝大部分普通人基本的生活方式的城市行会制度(每次行会大会之最后一项议程便是捐献钱财)和农村公地制度,就是部分或全部建立在“私有公享”原则基础之上的。例如,在维护公地制度的斗争中,农民总举起“私有公享”的旗帜。兹引述1525年3月7日德国起义农民颁布的“德意志农民十二条要求”中的一些话如下:“因此,假使某人对某水有所有权,他应有充分文件证明,他的权利确系由他买来的。我们并不想用暴力从他的手中夺取,”──这是承认私有。紧接着:“只希望他以基督教徒的友爱精神行使他的权利。”“以前的习惯,穷人不准猎取野鹿、野禽或在河中捕鱼。在我们看来,这不但是不公道,不友爱,而且是自私自利,违背《圣经》的。”──这是希望公享(注:齐思和、林幼琪选译:《中世纪晚期的西欧》,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61~163页。)。 二、关于商业的观念 尽管商业从一开始就包含着与宗教伦理道德的冲突,神学家们仍然认为它是必要的。他们所认为的必要性当然包含着很强的道德因素,但他们也正确地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非均匀分布构成商业存在的必要性。 13世纪的神学家修姆伯特(Humbert de Romans )在谈到贸易之理想时说:“由于神意的安排,没有一个国家能自给自足到不吸引另一个国家的货物。由此而导致三个结果,一个是谦恭……;另一个是友谊,……;第三个是供给人类之不足,就如同机械技艺帮助了许多人一样,许多人也能通过店铺中的贸易而合法供给其不足。” 然而,充斥于商业活动中的不道德和商业活动带来的怠慢宗教亵渎神灵的行为,却与神学的原则发生尖锐冲突。神学家们注意到,“欺骗作假,放高利贷之事于市场中亦可发生,人们出卖灵魂以求利益,……一些商人航海日久,与妻子别离,另求欢乐……有些人小心翼翼地遵守人制定的市场法,而并不同样认真地遵守上帝之法,……贸易者还有其他恶行:不守宗教节日,竞争,争吵……真的,我们不可把这个世界只看成是一个大市场,我们在我们的摊位上交易上帝给我们的才能,否则便什么都不是了。一旦随着白日的终结,摊铺关门,我们的交易便也结束。欢乐迅即回来,如同其迅即而去一样。”市场开市于节日期间,因此人们逃避应进行的宗教活动,甚至连弥撒也不听,却反倒去参加一些教会反对的会议。有时,市场也设在诸如墓地这一类神圣的地方。在这些地方,你常常可听到人们发誓:“凭上帝,我不会给你这么多钱而买了它。”“凭上帝,我不会再降价了。”“凭上帝,它值不了那么多钱。”你可以发现,基督就在市场上,因为基督就是正义,而正义应当在那里。有这样一种传说,一个人进到一个大修道院,就发现了许多魔鬼在走廊上,而在市场上,他则只发现了钉在柱子上基督。他觉得很奇怪,但人们告诉他,在走廊上,一切都用来帮助灵魂走向上帝,因此许多魔鬼聚于那里以引诱修士们离开正道,而在市场上,既然每一个人对于他自己都是魔鬼,因而只要有一个别的守护神(指基督)就够了(注:贾耐特:《中世纪的社会理论》(Bede Jarrett, Social Theories ofthe Middle Ages 1200-1500),伦敦1926年版,第150~151页。)。 在这类现象面前,神学自然得有所作为。神学家们以神学的独特方式,从理论上对商业贸易进行了分析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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