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贸易、工业特别是农业都与物价问题紧密相关,所以都铎政府对这种物价上涨现象也不得不予以关注,特别是在克伦威尔统治时期,他曾力图采取措施限制通货膨胀,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早在15世纪30年代,克伦威尔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对物价上涨进行压制,对许多物品诸如酒、家禽、肉以及日用品等进行最高限价。例如,1533年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确定了三种肉类的价格,规定政务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对此限价只能下调不能上超。然而,很多问题决不是简单的法令就能解决的,就拿这次肉类限价来说,伦敦的屠户马上就抗议法令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为畜牧业者向他们出售家畜时已经要价很高,如果他们按照政府的限价出售肉类,根本赚不到钱还要亏本,于是政府又命令畜牧业者以合理价格出售家畜,但依然收效不大,以致不久国王命令停止实施该法令,而屠户们也继续以高价出售肉类。 (注: Alan A.G.Smith, The Emergence of a Nation State[M],P.44)应该说物价上涨是一个经济问题,想依靠简单的法令来解决它是不可能的,这正是都铎政府失败的原因。 宗教改革时期的英国,一方面人口急剧增加,另一方面物价也急剧上涨,这二者使得这一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贫困化的现象。当然,对于究竟什么可以算做是贫困,有着各种不同的衡量尺度,很难取得一个一致的意见,但粗略估算,至少有五分之二的人口应该说处于勉强维生的边缘,而1569年官方的一次统计则认为流浪汉或乞丐达到13000人, 仅占当时总人口的0.4%。(注:John Guy,Tudor England[M ],PP.42-43)但不管怎么说,当时一个显著的社会现象就是许多人饥寒交迫,为了谋生而四处流浪,这些人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很大威胁,于是都铎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这些穷人的生存问题,也就是如何济贫。 1531年都铎政府颁布了一个济贫法令,根据该法令把穷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年老的和没有工作的”穷人,另一类是“身体健康、能够劳动,但没有土地、雇主,也不能使用任何合法商品的”穷人。对于前者政府允许他们乞讨,同时也予以适当的救济,而后者则命令他们进行工作,不得乞讨,否则将受到严厉的鞭刑惩罚。(注:Alan A.G.Smith,The Emergence of a Nation State[M],P.45)但是该法充斥着明显的不足,一是缺少为那些应该受到救济的穷人组织的搜集赈济物品的活动,再就是对那些可以工作的人政府并没有办法为他们提供工作,因而受到人们广泛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克伦威尔的工作班子于1536年又提出了一个新法令,对于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穷人,政府不再允许他们乞讨,他们将由各个教区搜集自愿捐献的物品来予以救济,而那些可以工作的穷人将被一个诸如修路造桥之类的社会工作计划雇用,通过工作可以得到工资与医疗方面的费用。整个计划通过征收一种收入税来实施,由一个防止流浪委员会来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所有有能力工作的人如果三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工作机会将被处死,这是用来惩罚那些好吃懒做的人。这项措施应该说比以前的有关法令有进步,并且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也是以后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问题上立法所仿效的对象。 (三) 宗教改革时期一些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思想观念也同样经历着变化,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呈现出一种新面貌,比如性观念在宗教改革中的变化就是一例。 由于新教改革者对于好与坏、神圣与世俗的判定与以往的天主教有着一些差别,这些差别也直接影响到对男女之间性行为的理解。宗教改革之前,教会相信男人强烈的性冲动应该得到满足,在这种认识下妓女的存在得到了谅解。而宗教改革者则认为性行为只应该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且只能发生在合适的时间与场合;妓女的存在是一种罪恶,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以往教士独身禁欲学说导致的恶果。于是他们采取了两种措施,一是在他们能够控制的城市取缔妇女卖淫,比如英国在1546年就有这样的行动;另一方面,他们主张教士可以结婚,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他们的生理需要,给他们的要求以一种合法的解决途径。这些宗教改革者大张旗鼓地宣传教士婚姻的合法性,他们抨击传统的教士独身制度以及由之而引起的妓女泛滥,认为婚姻是由上帝在伊甸园中所创造,并且得到了上帝的祝福,完全是一种合法的存在。当时许多新教改革者都信奉这种学说,并且在实践中予以采纳,纷纷娶妻生子,如约翰·波涅特就一再坚持一个已婚的教士睡在自己妻子的旁边没有什么不纯洁。(注:Patricia Crawford,Women and Religion in England 1500- 1720,P.40,Routledge[M],1993)在这种新的宗教学说的影响下,爱德华六世统治期间,政府于1549年颁布法令允许教士结婚,并认为过一种合法的、神圣的婚姻生活要比伪装贞洁好。(注:Statute of the Realm,iv,parti[M],P.67 )虽然新教改革者与传统天主教徒在性行为及教士婚姻的看法上有着这些差异,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他们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分歧,新教学说也同样认为妇女的性行为是一种需要与欲望的产物,所以她们引诱男人,这种性观念自始至终打上了男尊女卑的烙印。 与性观念紧密相连的是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观念,这在宗教改革期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教学说认为,人们的婚姻与家庭都是合理而值得尊重的,婚姻并不是独身状态的一种无可奈何的替代品,理想的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之爱上的一种和谐的伴侣关系,双方共享对于精神生活以及家庭事务的义务与快乐。在家庭内部,虽然根据基督教的传统看法,妻子应该服从丈夫,但丈夫打妻子的行为越来越遭到反对。在英国至少从1530年开始,新教徒已不再认为独身是一种美德,相反,他们认为婚姻是由上帝创立的,婚姻与养育孩子是妇女的使命,家庭是一种更好的生存状态。他们主张把宗教和家庭联系起来,过一种理想的宗教家庭生活,也就是说,宗教信徒除了去教堂礼拜与圣餐外,在家中也进行祈祷与阅读《圣经》。这种想法不仅为以后的清教徒所采纳,并在都铎王朝晚期与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成了英国国教徒家庭中的常见做法,特别流行于乡绅、自耕农和商人的家庭中,有时甚至扩展到穷人的茅屋中。正是基于上述宗教改革对家庭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著名史学家劳伦斯·斯通断言新教主义是传统家庭向核心家庭转换的一个主要因素。(注:转引自Patricia Crawford,Women and Religion in England [ M ],1500-1720,P.40) 正如我们前文所提及,无论是对性还是对婚姻和家庭的看法都与对妇女地位的认识紧密相关。从总体而言,新教与天主教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太大差别,他们都相信妇女处在比男人低一等的地位上,应该服从男人,这体现了长期以来父权家长制所产生的决定作用。天主教认为妇女应该呆在家中,不需要接受什么教育,而在这方面新教也如出一辙。新教认为两性之间应该存在差异,男人应该从事一些神圣的工作,而妇女则只能呆在家中。然而,虽然妇女总的来说不受重视,但无论是在新教阵营还是在天主教阵营,事实上都有不少妇女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拿新教来说,亨利八世时期新教信仰最有力的保护者有几位就是妇女,亨利八世的王后安妮·博林的作用更是不可低估。自然,当时也有一些上流社会的妇女加入到捍卫天主教信仰的阵营中去。她们的事例说明妇女也并没有完全隐没在宗教改革的大幕之后。 综上所述,英国的社会生活在宗教改革期间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其变化的方向总的来说是沿着新教的路线前行,而这一切无疑也为英国民族国家和民族教会的兴盛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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