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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黄敏兰 参加讨论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用唯物史观阐述历史发展的理论时,特别强调社会制度的经济特征。但在描述欧洲的历史时,并没有完全忽视封建制的具体政治和军事特征。这是由于马克思是在两个不同的抽象层次上来认识欧洲中世纪社会的,一个是政治经济学的高度抽象的层次,一个是历史学的具体的层次。在他们的著作里,曾多处论述封君与封臣的关系。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的中世纪的等级就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和农奴,”恩格斯在《论封建制度的解体及资产阶级的兴起》一文中,论述封建军队时所用的“封建”一词,明显指的是当时具体的封建制,即封君与封臣制的封建关系。他说:“那时兵士自己就还是封建性的,他们与其直接领主的关系要比与指挥国王所属军队的主帅的关系更为密切。以这种军队来进行反对封建经济的斗争,显然必陷入绝境而不能自拔。从14世纪初起,各国国王力图摆脱这种封建的军队来建立自己的军队。从这时起,我们就看到国王军队中征募来的兵和雇佣兵的成分日渐增长。……这便宣告了封建军事制度无可挽救的崩溃。”[2] 恩格斯在这里很明确地用封君与封臣关系为标准划分封建军队和非封建军队的界限。中世纪的国王虽然是封建主的总头目,但是他不用分封的方法而用招慕和雇佣的方法组织的军队就是非封建性的,这种军事制度就属于非封建性制度。可见,并不是中世纪所有的制度及事物都具有封建性,也不是封建主在任何时候都要按封建制度办事。生活在欧洲环境里,受西方文化熏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当然能够清楚地辨别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在政治、法律意义上的不同。然而可惜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史学界并没有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只注重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理论,而忽视了他们对历史方面的具体研究,没有区分两者的不同,因而产生了单纯从经济角度出发认识历史的片面性错误。
    二、非封建性制度
    从现代历史学的角度来考察,封建制是一种有着具体规定性的社会制度,而不是抽象的、无所不包的普遍性社会制度。一些现代西方学者认为,封建制度并没有在欧洲所有的地区确立统治地位,即使是在它的全盛时期,也仍有许多非封建性的制度与之并存。
    形成非封建性制度的基本条件是那些与封建制相违背的因素,即货币、商业经济以及公共关系的建立,此外还有习惯的和历史的原因。
    1.城市制度 在非封建性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城市。从大约11世纪起,一批新兴城市从农村的边缘兴起。它们是新的社会有机体。城市的非封建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摆脱土地的束缚。正如比利时学者皮朗所说,城市与农业社会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城市市民,即商人和工匠的生活不再决定于他们与土地的关系。“从这一点说来,他们形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脱离土地的阶级。”[3]二、人身自由。 市民中商人是最早的自由人。在早期的城市里有些工匠具有农奴的身份,但随着城市独立性增强,也都获得了自由。13世纪流行的一句话是“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就反映了当时的状况。三、与领主个人权力相对应的公众管理制度。市民自己建立城市共同体,在与封建主的斗争中取得了一系列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市民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有城市法庭专门审理市民的案件。在每个城市里,市民组织社团,通过合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四、公共事业。封建制的基本单位庄园是在封建主个人权力和个人利益支配下的狭小的社会单位,几乎没有任何公共事业。城市是市民自己组织的、范围广大的社会单位。城市有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也有充分的财力投资于交通、市政建设等公共事业。城市因使用封建领主的土地而必须向领主交税和承担一些义务。在早期的一些城市领主还对城市保留一定的司法权力。但总的来说,城市的基本制度是非封建性的。城市从产生到发展都与土地的分封无关,也与人身依附相对立。城市以政治单位的名义向领主缴税,市民个人与领主不发生直接关系。这是它非封建性的突出表现。
    2.官僚制等国家制度 另一个重要的非封建性制度是官僚制。封建制确立的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间的关系。与此相反,欧洲中世纪社会中体现国家权力、公共关系、统一政治原则的大部分制度基本上都产生于非封建性的体系之中(当然不能说所有的非封建性体系中不存在个人间的关系。)国家制度的形成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中世纪中期以前的大部分时间里,作为社会公共关系代表的国家几乎不存在。由于财政的困难,国王只能靠分封土地来换取贵族的义务,并与世袭的贵族分享权力。这时的国王与其说是国家的君主,不如说是他封臣的宗主。因为他只有世袭的封臣而没有随时任命的官员。从大约12世纪起,由于商业的兴起和货币的大量流通,官僚性质的官员便产生了。亨利·皮朗把这种官员称为“长吏”。他说:“随着这种不以授予土地而以薪俸相酬劳的,必须每年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可以撤换的人物的出现,一种新型的政府出现了。长吏处于封建等级制度之外。长吏的性质完全不同于旧的世袭的推事、总管、或城堡主。”[4]
    除了官僚制之外,国家还发展了非封建军事制度。从12世纪起,英国的骑士以交纳“盾牌钱”代替以往给国王的军事服役。不久这种方式也传入法国和其他地区。国王用招募和雇佣的方法组织新的军队。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机构具有封建和非封建两重性,这些将在下面论述。
    3.自由人的自由地 城市、官僚都是非农业社会的产物,但是在农业社会中也有非封建性制度。一些持有自由地的自由人就是处于封建体系之外的。他们不向领主承担封建性的义务,也不受领主司法权的管束。在除英格兰、法兰西等地区之外的大片欧洲土地上分布着大量自由人的自由地,它们是领主地产中间的独立经济单位。在有些地区,自由人为反对封建化,保护自己的土地而组织同盟会社。汤普逊的描述清楚地说明了自由人经济的性质。他说:“甚至在封建的盛世,自由人也未曾完全被消灭;在他留存的地方,他是最自由的人。他的土地虽是‘非贵族’的,但他也是‘非农奴’的。他的唯一义务,是缴付‘免役税’;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一项封建租,而是一项地方税,付给那邻近领主,后者是他的一个统治者而不是他的庄园主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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