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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黄敏兰 参加讨论

英国国王因一开始保留了充足的土地,又掌握着非封建性的军队、政府机构和财政收入,所以有比法国国王更强大的力量。早期英国国王掌握的非封建性兵力是效忠国王的全国性民兵。他们是全国范围内的自由人,不是因为国王给他们分了土地才承担军事义务。到12世纪以后,非封建军队开始加强,并逐渐取代了封建军队。英国在地方行政上继承了历史上的传统,保留了区法院、郡法庭和郡长制度。国王直接派官员治理各郡,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较强的行政组织,有效地控制了封建主的割据势力。英国还较早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制度,因此国王从一开始就有征收赋税的权力。早期的非封建收入包括丹麦金、郡农庄收入和临时征收的税等,到13世纪初开始向全国臣民征收动产税,这项税被认为是正式的国税。
    应国王征税的需要,产生了议会这一特殊的机构。依据西欧封建制的原则,国王应该主要靠自己的收入生活,国王自己的收入是他根据封建权利得到的,包括王室庄园中的收获物、王室法庭的罚金收入、对下级封臣征收的协助金、继承金等等。这是因为封建主们把国王看作是贵族中的一员,主要应享有封建制规定的权利。作为国家的代表,国王需要征收更多的财政收入。国税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全体臣民征收的。但是如果国王要取得封建契约以外的收入,必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国王征求纳税人同意的方式是召集他们的代表开会。议会既是国王的征税机构,又是各等级限制王权的重要工具。1215年,因英国国王过多征税,贵族和市民联合,在议会中共同制订《大宪章》,规定国王不得对贵族和商人任意征税。1297年,英国贵族和市民再次联合起来共同制订《宪章确认书》,重申《大宪章》的原则,并规定国王不经议会批准不得征收非封建税。
    关于中世纪议会及英国大宪章的性质,有些中外学者认为完全是封建性的,有的则认为它们具有近代民主制的意义。这两种说法都过于绝对化。其实议会是典型的两种制度的复合体。从形式上看,英国的议会到14世纪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的成员都是大贵族,并且是以国王封臣的身份参加议会。下院的成员为骑士和市民。市民是非封建性的,骑士虽然是贵族,但他们大多数已放弃了战争的职业而变成了经营型的地主,因此也有较多非封建性因素。其他国家的议会虽然没有实行两院制,但也是等级代表制,也是封建性与非封建性并存。从实质上分析,各等级根据封建原则限制王权,但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王对全国的征税权。以公众同意作为国家征税的原则,具有近代民主制的意义。有的西方史学家认为,中世纪的议会是向近代民主政体过渡的形态,并认为英国的大宪章具有封建的和立宪民主的两重性,这种认识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因为两重性恰恰就是过渡形态的表现。
    3.封建领地中的非封建性制度 在领主统治下的封建领地也不完全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其中也保存着历史上遗留下来 S 的非封建性因素。早期的日尔曼人实行马尔克村社制度,是一种民主性的公社组织。后来虽然封建庄园占据了农村,但公社并没有彻底消失。中国学者马克尧指出:“农村公社存在的最明显的证据就是中世纪西欧各农村普遍有公共土地,多为荒地、牧场、树林、水塘等。这些土地归农村公社掌握,全体居民都享有一份权利,无论他是自由人或不自由人,甚至是领主,其权利都是相等的。”[7]据他的研究,有些农村公社自己组织法庭, 按照古老的习惯召集全体村民集会,讨论共同的事务,审理农民的案件、制订有关农事活动的规章。公社在组织农民反抗领主的剥削和保护农民的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仅部分公社组织继续发挥着作用,即使是在没有现成公社组织的地方,马尔克的民主传统也长期保留下来,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学者侯建新的研究,由于受古代马尔克传统的影响,英国中世纪的庄园法庭具有两重性的特征。他说:“庄园法庭首先是维护封建主对佃户统治和剥削的工具。庄园法庭对农奴拥有的行政和司法权力是以封建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势必带有封建强制性和奴役性。”“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无视农民利用庄园法庭来保护自己权益的历史事实。实际上,由于马尔克民主传统的影响以及佃户团结一致的斗争,英国中世纪庄园法庭表现了明显的两重性:既有保证封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的政治特权和经济剥削进行限制的一面。”[8]
    四、结 语
    揭示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在欧洲中世纪社会中互相并存、互相交融的历史状况,对于人们认识当时社会的形态、结构与性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打破了封建制在中世纪欧洲社会中一统天下的神话,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使人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到西方近代社会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和规律。如果欧洲中世纪没有种种非封建性的制度,绝不可能产生出近代社会的模式与结构;同样,如果没有封建制的种种原则,现代资本主义也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西方近代社会的诞生,就是孕育在欧洲中世纪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这并存又交融着的两类性质不同的制度和原则中。
    原文参考文献:
    [1]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A].列宁主义问题[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2]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解体及资产阶级的兴起[A].封建社会历史译文集[C].北京:三联书店,1955.
    [3]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4]亨利·皮朗。中世纪的城市[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6]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M].北京:三联书店,1993.
    [7]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8]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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