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文层面看法国专制主义君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2)
16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让·博丹(1530-1596年)为统一的法兰西民族观念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博丹看来,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最高权力--国家主权是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它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博丹认为,除了对一个共同的主权者服从之外,公民之间还可能存在许多其它关系,他们可以有共同的语言和宗教,他们之中的各个集团可以有主权者赞成和支持的特有法律和地方习俗,傅丹把法律、语言、宗教和习俗相同的这种集体称之为“城市”。萨拜因指出,这个名词大体上相当于“民族”的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的联合体,而不是正式的政治上的结合,因此,博丹所讲的“城市”并不是指国家。〔9〕实际上,博丹描述了民族的基本特征,辨析了民族和国家两种概念的差别。受亚里斯多德思想的影响,博丹还进一步探讨了地理环境决定民族性格的问题。他认为,人们的天性、气质、思想、生活习惯以及文化传统受制于气候、土壤等地理环境,依据这一理论,他得出结论说,北方民族形体高大、身强体壮,但行动和思维迟缓;南方民族体格瘦小、举止活泼,在敏锐性和智慧上胜过一筹;而中部地区民族兼有两者之特点,较为优越。〔10〕 博丹的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大大明晰并深化了世人的民族和国家主权的观念,从整体上讲,民族和国家主权观念的提出和大量使用具有反对专制君主主权的色彩,因为民族和国家主权的概念意味着自由的,有统治权的人民,但是,正如塞顿·沃特森所说:“成千上万的人,如果不是所有人的话,过去是效忠王室的居民,现在不仅把忠诚献给封建上级,直接献给教会,献给普遍的主权者,而且献给民族;现在把居民联结在一起的纽带不仅是纵向的,而且是横向的。”〔11〕以博丹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思想家提出的关于民族和国家主权的新概念摆脱了中世 纪基督教大一统的神学影响,在理论上树立了民族国家的权威,从而促使人们更多地从强调和注重本民族、本国家的利益这一基本目标出发,而超于团结在以君主为整个民族象征的专制国家周围,对于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专制君主政治的实践无疑在思想意识领域对法国人民给予了深刻启示。 2 在专制君主政治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法国思想文化领域涌现出了一批主张君主集权的政治思想家,法国近代世俗君主专制政治理论随之兴起。法国政治理论界的君主集权意识最早可追溯至路易十二统治时期,让·费罗尔曾撰写了一本《法兰西基督教国王的二十项特权》的小册子,并把它奉献给了国王,试图为法国君主制要求更为广泛的权力。16世纪上半叶,一个被称为“法学家”的政治哲学家集团开始提出并论证了君主专制的思想。1515年,都灵大主教,巴黎高等法院大法官克洛德·德·塞瑟尔在其《法兰西君主制》一书中特别强调了法国国王的重要性,他认为,国王是上帝直接命定的,在国王司法权的正当范围内,国王享有绝对的权威,但他又以妥协的温和笔调指出,任何专制主义趋势都要永远受到一系列国王权力“约束物”的制约,这些约束物包括统治方式、宗教信仰和正义的原则。 法王弗朗西斯一世统治后期,一种新的,更具专制主义色彩的法律、政治思维风格涤荡了宪政主义思想的残余。资产阶级思想家夏尔·德穆兰在其1539年出版的《评巴黎习惯法》一书中,对法国是由一个等级权威构成的和谐自序的封建主义政治组织进行了系统的抨击。德穆兰从法律分析入手,首先考察并揭露了那些试图在“罗马法中找到封建起源”的无效猜测,即封臣的概念以及关于封地附有私人效忠义务的观念起源于罗马帝国的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德穆兰指出:“整个罗马法典中全然没有提到保护等于封臣”的概念,封地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观念完全不是从罗马演变而来的,而是8世纪后“旧法兰克王国的发明”,据此,德穆兰明确声称,仍在法国盛行的封臣制度和领主权利肯定是后来因习惯而形成的对法国君主合法拥有的绝对王权的篡夺。〔12〕他进一步指出,必须把封建主义理解为仅仅是土地占有的一种形式,而不包括任何来自封臣的个人服务的权利,因为所有的领主司法权从法律意义说,都被认为是国王的委托,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在整个王国的每一部分,国王是一切法律的源泉,他掌握所有的司法权,享有完全的最高权力。德穆兰还从国王与臣民的关系来论证专制主义的必然性、合理性,他认为,既然国王对所有的贵族都有完全的控制权,那么所有的人在与国王的关系中应占有同等的地位,因为他们必须同等地依赖国王的绝对权威才能行使其司法权和领主权利。德穆兰强调的把君主视为统一的、绝对的权威以及公民作为君主的臣民在法律上平等的思想极大震撼了中世纪将主权视为分封制金字塔式的传统思维模式。 让·博丹为法国君主专制政治理论的发展亦作出了重大贡献。1576年,博丹发表了著名的《国家论六卷》一书。博丹继承和发展了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马西利和巴特鲁斯关于世俗国家的政治理论,把国家和主权两个概念联系起来,第一个系统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在论述国家主权学说时,博丹首先从国家的形成入手。认为国家是公共之事,是民族利益集合的整体,而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起源,是国家的基础。他所说的家庭是一个广泛的社会概念,除包括一般的家庭以外,还包括学校、技工行会、自治团体、官僚阶层、贵族阶层等,它实质上泛指一切社会个体,由这些个体组织起来即构成国家。〔13〕在此基础上,博丹进一步论述了国家主权的理论,他认为主权是国家最本质的特征,"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它具有两种基本的特征,即绝对性和永久性。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它是最高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限制,主权之所以是最高权力,从国家内部来说,是指主权者享有高于一切的权力,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而作出法律的权力,从外部关系看,它也不受其它权力的约束和支配;主权的永久性是指主权在时间和任期上不受限制,因为主权是依靠自身的权利而存在的,所以它是不可转移的;此外,主权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也是主权的基本特征。国家主权应该包括立法权、宣战、(rang)和、缔结条约、最高审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和服从的权力、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以及课税权等。在国家对待宗教问题上,博丹反对镇压异端,因为这容易导致宗教纠纷,有害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他主张实行宗教宽容的政策;博丹还把法治的原则纳入了国家的定义中,认为国家应按法律治理,主权只是在国家政权活动的范围内才是无限的,它不适用于那些由神祗法、自然法以及财产私有决定的先于国家存在的关系,在国家中,臣民享有个人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服从君主的法律,而君主则服从神祗法和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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