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早期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开化”政策(2)
二 “开化”政策也叫“文明化”政策,系指美国政府试图改变印第安人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使之接受白人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并把他们纳入白人社会主流的政策总称,使印第安人“开化”的含义是,把他们从“野蛮和落后状态”中解放出来,实现其文化启蒙和社会转变。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引导那些在荒野依赖狩猎、采集、畜牧和原始农业,过着自然生活的印第安人,逐步转变而建立起以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为主的文明社会;(二)培养印第安人掌握读书、写字和算术的知识与生产技能;(三)帮助印第安人树立对基督教的信仰。[14] 在1791年和1792年,华盛顿总统两次向国会提议制订对印第安人的“开化”法案。在他的敦促下,1793年国会首次通过了涉及“开化”事宜的《与印第安人交往法》。该法授权总统向印第安人提供家畜、劳动工具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以“促进印第安人的文明,维护美国与部落社会的友谊。”以此法案为标志,美国政府开始了“开化”政策的实施过程。其后,在1796、1799和1819年国会几次通过的和印第安人关系的法案中,都包括一些有关“开化”政策的条款。特别是在杰斐逊任总统期间,对印第安人的“开化”政策更得到积极的实践。 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实行“开化”的核心是把他们改造成为以农业为主的个体小农。杰斐逊认为,部落社会拥有大量的过剩土地,占有空旷的猎场,却不事农耕,实在是一种对自然资源的浪费行为。而过剩的白人人口大量涌向他们的土地谋生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印第安人唯一能做的事情是顺应新的经济情况,学会定居,以农业为生。杰斐逊多次写信给部落首领,一再宣传农业生活的优越性。如他曾指出:“……一块土地,如果配备充足的农具,在改进以后所生产的粮食比未得到改进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更多,有一丁点儿土地和付出一点劳动比最成功的狩猎所得到的食物更多。”[15]杰斐逊厌恶工业社会,说他容易导致人的堕落和异化,他所设计的理想国是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社会。因之,文明对印第安人而言,就是从狩猎、采集等原始经济形式过渡到农业经济,消除部落所有制,转变为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由农民。这是印第安人迈向文明阶梯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一步。”[16]为了把印第安人引导、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个体小农,杰斐逊一再指示西北领地、密歇根领地和印第安纳领地的总督组织大批懂得农业和手工技术的政府官员、白人工匠深入印第安部落所在地,通过示范的方法向印第安人传授制造犁具、锄头、镰刀、建造房舍、纺纱织布以及饲养家畜等农业生活方面的知识与技术。杰斐逊还尝试把部落的公有土地划成小块,分配给个体印第安人耕种,美国政府向他们提供农作物的种子,借此手段培养印第安人“热爱土地的情感,”[17]进而帮助他们形成私有财产观念和商品交换观念。在杰斐逊看来,白人移民通过在土地上的辛勤耕耘,取得了财富、地位和尊严,成为“上帝的选民”。印第安人同样需要这样的劳动,才能和白人社会协调起来。所以美国政府的职责是“鼓励他们从事这种唯一能使他们生存下去的行业,并及时使他们能够适应这种除了能增加身体上的舒适之外,还能提高思想和道德水准的社会状况。”[18] 美国政府也把“开化”印第安人的希望寄托于学校教育方面。杰斐逊在提交国会讨论的第一个年度咨文里,要求增加对印第安人事务的拨款,用于兴办部落子弟学校。1802年国会通过了每年拨款15,000美元的教育计划。随后,美国政府在各地陆续建立了一批规模不等的部落学校。据统计,在1824年之前共有21所,近万名印第安人青少年注册入学[19]。在部落学校,校方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部落语言被认为是“开化”印第安人的障碍而遭到禁止,一律以英语作为学习和日常生活的交流语言;要求学校遵守寄宿制度,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私自离校返回部落,家长也不得去学校探视子女。美国政府深信,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学校教育终将促使印第安人中断和部落社会生活环境的联系,背离原有的文化价值取向和宗教信仰,从而认同白人社会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 美国政府还允许宗教团体在印第安人居住区设立传教站,而这些传教站本身又兼有教育的功能,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教会主持的学校。宗教界人士认为,印第安人接受“文明”的表现之一是皈依基督教,拿他们自己的话说即是,“基督教本身包含了文明,而真正的文明只存在于有基督教传统的国家。”[20]如没有对基督教的信仰,印第安人只能作为异教徒在“文明”的门槛外徘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和宗教界在如何“开化”印第安人的做法问题上有些不同。前者强调首先应该教育印第安人,使其掌握白人生活的知识和技能;后者则坚持“福音”是最成功、最重要的手段,是印第安人“开化”的前提。但从总体上,二者的目标又基本一致。故此,美国政府采取了鼓励和资助传教士在部落建立传教站的政策。1803年,在彻罗基族印第安人中间传教的白人请求美国政府援建一所部落学校,很快得到杰斐逊等人的同意。陆军部告知美国政府驻彻罗基族印第安事务代理人,对传教士筹建的校舍给予必要的支持。1819年,美国政府决定承担传教站三分之二的费用,这就使传教活动带有半官方的性质。此外,各宗教团体之热衷于对印第安人的传教和“开化”事务,还得利于这一时期宗教复兴运动(即“第二次大觉醒运动”)的推动。经过改革的浸礼教会派、长老会派、教友会派和公理会派等基督教派,反对殖民地时期正统派宣扬的“预定论”,主张“人性至善论”,宣称所有的人包括印第安人的灵魂均可以因信仰上帝而得救。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他们把向印第安人传教写入布道章程,积极参加“开化”印第安人的活动。传教干除了阐释基督教教义外,还向印第安人传授农业技术,灌输白人文化。所以,他们从总体上起到了配合美国政府推行“开化”政策的作用。 在杰斐逊的“开化”思想里,种族通婚和融合是从生理结构上改造印第安人的一个重要手段。杰斐逊曾对一位印第安事务官员说:“有一个使印第安人得到安宁和幸福的办法,这就是我们的移民和他们交往交互相通婚。”[21]他认为如果双方实现了通婚,就都会作为美国大家庭的成员和睦共处,从而消除战争和令人不愉快的紧张关系。其实,关于通婚问题,白人早就进行过这方面的尝试。殖民地时期,英国一度采取鼓励移民和印第安人通婚的措施,如在1719年宣布分给愿与印第安人通婚的白人140英亩的土地,以求稳定英国在北美的殖民统治地位。但由于两种社会文化存在的巨大差异,通婚者并不多。虽然早期英国移民约翰·罗尔夫和波哈坦部落酋长的女儿波卡洪塔斯的联姻后来被传颂为白人与印第安人友好的佳话,但这仅是个别的例子,不具有代表性[22]。尽管如此,美国独立后,仍有一些“开明”的政治家继续提倡种族通婚。1784年,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一项动议,要求对愿意与印第安人通婚的白人给予义务教育和减轻赋税方面的优待。[23]。然而,同样是由于上述文化差异等原因,美国政府很难使通婚计划得到广泛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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