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联民族问题与联盟解体
1991年,列宁亲手缔造的、曾是世界上两个超级大国之一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存在了69年后分崩离析,境内各加盟共和国变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这是20世纪世界发生的重大事件之一,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严重挫折。苏联解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本文仅从民族问题的角度作些初步探究。 一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大小民族多达120多个。境内15个加盟共和国,是以诸民族中较大的民族为主体,其它较小民族参加组成的。一些较小民族,按其地域大小、人口多少在加盟共和国内分别组成“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等。在组成加盟共和国的较大民族中,俄罗斯人最多,约1.5亿;乌克兰族人次之,约0.5亿;加上同属斯拉夫族,血缘、语言、宗教相近的白俄罗斯族人0.1亿,共占苏联人口的70%。组成中亚五国的主要民族是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土库曼和塔吉克族,约占苏联人口的20%。组成南高加索三国的分别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族,约占苏联人口的3%。组成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的分别是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族,约占苏联人口的7%。摩尔多瓦是1940年成立的。 苏联是在俄罗斯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这个民族国家共同体可以说是历史的遗产。而沙俄是在16至19世纪通过残酷的武力兼并大大小小的民族建立的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长期对境内非俄罗斯民族进行残酷的压迫、剥削和统治,使俄罗斯与非俄罗斯民族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在争取革命胜利的过程中,老一辈布尔什维克将境内各民族解放斗争纳入无产阶级革命的轨道,强调沙俄是各民族的监狱,主张民族自决。“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政府为实现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做了大量工作。1922年,成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当时参加联盟的只有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南高加索联邦四个加盟共和国。中亚五国是20年代中期成立并加入苏联的,波罗的海三国于1940年并入苏联。其中,南高加索地区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加入苏联时都有一番曲折的经历,且存在一些缺陷,后来一直成为民族问题的焦点地区。 外高加索地区的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三国于1922年底作为外高加索联邦成员国加入苏联,是苏联最早的联盟成员国。但根据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外高加索只能作为联邦整体,格、阿、亚三国则以“自治共和国”而不是“加盟共和国”身份加入苏联。这样,三国实际上被降了一级,未能与俄罗斯联邦等处于同等地位。格鲁吉亚等三国一致反对这一做法,提出了民族平等和自主的要求,从而爆发了苏共历史上有名的“格鲁吉亚事件”。列宁当时很同情和支持格鲁吉亚人的斗争,严厉批评了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的简单粗暴方法,并同意三国以加盟共和国分别加入苏联。但因列宁病笃无法视事,斯大林又掌握了实际大权,在1923年的俄共(布)十二大上,主张平等入盟的穆吉万尼等格鲁吉亚党的领导人被打成民族主义集团,遭到批判和撤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30年代的肃反运动中被枪决。斯大林的粗暴做法和严厉镇压政策在格鲁吉亚民族的心灵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 首先要求独立并率先脱离苏联的波罗的海沿岸三国是根据《苏德互不侵犯条约》所附秘密协定划入苏联势力范围而强行兼并的。1938年10月,根据秘密协定,苏联与三国签定了三国同意给苏联提供军事基地并允许苏联驻军等内容的互助条约。1940年6月,苏联突然通牒三国改组政府和保证在其领土上部署苏联军队,并随即占领三国全境。7-8月,苏联完成了三国的全部入盟工作。在这期间,三国有数十万民族主义者因反对并入苏联而遭枪决、逮捕或流放。苏德秘密协定及斯大林采用最后通牒、武力镇压等粗暴践踏第三国权利的民族利己主义为后来苏联解体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苏德秘密协定被西方在纳粹档案中发现而广为人知,但苏联一直否认。因而在苏联国内,知之者寥寥。90年代,波兰剧变后,苏联不得已将秘密公诸于世,这一兼并事实使国内舆论哗然,更激起了三国人民的愤怒。1989年底,立陶宛开始修订法律,将共和国法律置于联盟法律之上。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步其后尘。强行吞并的恶果是苏联的分崩离析。 二 “十月革命”前,列宁是反对联邦制的。1913年,他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说:“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就决不主张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注:《列宁论民族问题》,第247页。)但革命胜利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使他改变了设想,认为联邦制是一种“向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过渡的步骤”,“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注:《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第454页。),并提出了各民族共和国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一个统一的联邦制国家的主张。根据这一原则,1922年底成立了苏联。按联盟条约和苏维埃宪法规定,“联盟是各平等民族的自愿联合”,各民族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均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注:《苏联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782页。)。但处于世界资本主义包围之中的苏维埃联邦,不可能在各共和国分立的情况下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因此,各加盟共和国实际上在一开始就未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中央把军事、外交、财政及其它大权牢牢掌握在手中,分给各加盟共和国的权力十分有限。可以说,苏联的联邦制实际上是未付诸实施的,更未能根据实践的经验在理论上加以充实完善。随着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及其影响,苏联形成了失去民主基础的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30年代中期,数千个在20年代成立的有效地履行着自己职能的民族区和村镇苏维埃被无端取消,全俄中央主席团北部边疆区民族促进委员会和苏共中央的民族关系研究所被撤销,其结果是使小民族的工作,特别是北方民族工作严重削弱,民族问题尤其是少数民族问题研究的水平大大降低。1936年苏联颁布的宪法虽仍规定了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自由,但宪法的其它条文却排除了它们退盟的可能性,联邦制国家只是徒具虚名,实际上是单一的集权制国家。各民族共和国原先享有的权力几乎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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