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加拿大的易手,种族矛盾便已存在。如詹姆斯·斯蒂芬所说:“法裔天主教人口以他们的偏执宗教观,忽视政治以及敌视英格兰种族而闻名。”(注:Arthur R.M.Lower.A History of Canada.Colony to Nation McClelland& Stewart 1981 P.51)英法生活方式的差异也是两种族相互蔑视的原因之一。法裔居民主要是农业人口,他们生活在相对稳定的社会中,对土地的管理仍然是封建式的。这种古老原始的生活方式和他们天生浪漫的特性相结合,使他们更加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轻视商业,安分守纪,反对变革,遵守“做一份工作得一份报酬”的信条。他们视英裔的实用主义哲学为不道德的行为。法裔的固执与偏见与英裔的讲究实际形成强烈的对比。英裔居民蔑视法裔落后的生产方式,他们辗转于世界各地从事商贸活动,把积累财富视为奋斗目标。 种族间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了他们对国家政策的不同态度。英裔要求将资金用于建筑运河、改造圣劳伦斯地区,重建圣劳伦斯商业帝国,而法裔则表示反对。在税收问题上,英裔要求增加对土地的税收,法裔提出对商业增税。同时,由于双方宗教信仰的不同引发他们对政府立法的分歧。1801年加拿大通过《教育法》。据该法建立的“皇家机构”授权总督将政府的一部分费用用于举办免费学校,这些免费学校以英国国教机构和私立学校为基础,在地方上任命委托人,由地方教会监督,总督任命的校长可拿到固定的薪水。这种“皇家机构”被法裔视为英裔专制的典范,在他们看来这完全是用法律的形式将天主教会的钱服务于新教教育。 其次,英国打败法国,夺取加拿大,自然就确立了英法裔居民的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表现在政治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无论是上加拿大的“家庭集团”还是下加拿大的“亲英集团”都由英裔占多数的寡头所控制。据统计,1827年加拿大的11名法官中,法裔占3名;1800-1827年加拿大30名司法官员中仅10名为法裔(注:Arthur R.M.Lower.A History of Canada.Colony to Nation McClelland& Stewart 1981 P.220)。少数英裔寡头和极少数法裔亲英分子把持下加拿大的权力,更使法裔难以容忍。“1834年,法国人口超过2/3,他们所占的公职不足1/4。”(注:Arthur R.M.Lower.A History of Canada.Colony to Nation McClelland& Stewart 1981 P.221)这种政治上的劣势,使法裔居民感到巨大的威胁,他们害怕失去乡村生活和他们的语言和文化,害怕加拿大全盘英化。这种恐惧心理催生了法裔居民的民族情绪。1806年的《法加人报》上出现了“我们的语言、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法律”(注:Ramsay Cook with John Richard and John Sayewll.Canada A ModernStudy Toronto P.46)的呐喊。至1843年,以派佩纽因为首的法裔激进派大声疾呼:“一个民族不得压迫一个民族。”(注:Ramsay Cook with John Richard and John Sayewll.Canada A ModernStudy Toronto P.47) 其三,《宪政法》的实施使法裔加人意识到国会的价值,他们希望通过它来发展法裔加人的力量,保持他们的特殊利益,限制英国式的商业竞争,打破英裔寡头控制的政府。他们自诩改革派,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法裔改革派首先向地方征税权发难,提出由加拿大的国会控制征税权。事实上,第二帝国建立以来,英国议会几乎不再干涉殖民地的税收,因为税收主要用来支付殖民地官员的薪水。面对激进派的要求,英国政府提出由加拿大国会支付该项费用,即可得到征税权,其结果遭到激进派的反对。不久,改革派又提出行政院必须在民众的监督下行使职能,必须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必须向国会负责,建立责任制政府的要求遭到英国议会的否决。当时,在英国人眼中,责任政府是独立的代名词。若要保留帝国,总督和立法院必须向英国议会负责,而不是向地方国会负责。同时,英国政府还取消了对殖民地政府的费用,并授权总督无需经国会同意可合法支配费用。 英国政府的高压政策,加拿大境内的种族矛盾以及寡头集团专制统治导致了1837年上下加拿大的动乱。 三、德勒姆的报告与自治政府的构想 1838年,英国政府派德勒姆勋爵以“大总督”和“全权特使”的身份前往加拿大调查动乱的真相。1839年他发表了著名的《关于英属北美事务的报告》,指出动乱的根本原因是“种族之间的冲突”:“我期望发现(这场骚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斗争。我发现的是两个民族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战争;我发现这场战争不是由于原则而是由于种族。我认为,仅仅改变法律和政府机构是徒劳无益的,除非我们首先消除下加拿大法裔居民对英裔居民的仇恨。”(注:R.Koebner &.H.DSchmipt.Imperialism Cambridge 1961 P.31)他对从根本上解决加拿大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三个建议。 一是建立上、下加拿大的联合,利用英裔的技术、财富、实业优势逐渐同化法裔民族。“每个看到盎撤人在美洲取得的成就的人都应承认,迟早英国种族将在下加拿大占据主导地位,正如他们以他们的技术、精力、实业精神和财富取得了统治地位一样。目前纷争的失误在于英美殖民地徒劳保持法裔加拿大。”(注:KennethMcNaught.The Penguin History of Canada Penguin 1988.P.91)同时,他坚信:“必须强加给下加拿大的民族特性是帝国的特性,是占大多数人口的英属北美的特性,这个伟大的种族的特性将支配整个北美大陆。”(注:R.Koebner &.H.D Schmipt.Imperialism Cambridge 1961 P.288) 二是在加拿大建立责任制政府,即自治政府。正如他在报告中所说:“必须夺回那些得不到国会多数人信任的人们的权力,把它们放到得到多数人信任的人的手中。”同时“行政院对国会负责,保留总督独立的任命权。”(注:Lord Elton.Imperial Commomwealth London 1910 P.292-293)简言之,建立“人民信任”的政府。 德勒姆这种“责任制政府”的实质是将英国的政治制度推广到加拿大。在自治政府制度下,殖民地行政院相当于英国的内阁,是对殖民地国会负责的机构,它的统治必须得到国会多数议员的支持,一旦失去这种支持,就是“失去信任”,内阁必须辞职。这样,新的政府便可在得到国会多数的支持下建立起来。在实践中,由赢得国会多数支持的党派组成政府,该党的领袖成为内阁大臣中的首席大臣即首相,在殖民地称总督。这时的总督成为宪法的执行者,其地位相当于英国的国王。政府的政策由得到国会信任的内阁来制定。 自治政府与旧殖民制度下的代表制政府有着本质的区别:(1)总督不再是英王任命的殖民地首脑,而是内阁首席大臣;(2)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寡头集团被解散,行政院成为得到国会信任的内阁,立法院则相当于英国议会的上院;(3)民选的国会权力大大增强,不再是殖民地的摆设,成为决定的政府构成的关键部门。 在谈到自治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时,德勒姆指出:“如果他们制定了坏的法律,选举了不称职的人管理政府,他们自然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也只有他们自己能够找到治愈这种痛苦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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