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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帝俄时期国家杜马的职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教学》 刘显忠 参加讨论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举行了新的议会选举,国家杜马在经过七十多年的沉默后又重新出现在俄罗斯的政治舞台。国家杜马的重新出现,很自然地使人们联想到俄国历史上的国家杜马,有人把新出现的国家杜马看成是前四届国家杜马的继续,称其为“第五届杜马”或“第五次尝试”。有人认为:“叶利钦的宪法实际上恢复了沙皇政府的国家根本法。新国家杜马的权限甚至要比沙俄时代杜马的权限小。……1906年的国家根本法在某些方面要比叶利钦的宪法更好,它无论如何还比较清楚地确立了分权原则,确定了每个院的权限。”(注:В。М。塞维林:《俄国国家杜马(1906-1917)》,莫斯科,1995年,第6页。)这就需要人们对历史上的国家杜马有个清楚的了解。历史上的国家杜马究竟是什么样的国家机关?它的权力如何?笔者试就争议最多的国家杜马的权力问题略加论述。
    
    杜马是俄文Дума一词的音译,本意为“思想”、“思考”、“思维”,是俄国式的议会。它在俄国历史上自古就有,如10-18世纪的作为沙皇政府咨询机构的波雅尔杜马或称领主杜马,1785年叶卡特林娜二世设立的作为城市管理机构的城市杜马等。但真正具有现代议会特征、拥有立法权的杜马则是国家杜马。设立国家杜马的设想,早在19世纪初的法学家、国务活动家斯佩兰斯基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就提出了。当时斯佩兰斯基受亚历山大一世之托,拟订了一个名为《国家法典绪论》的详尽而庞大的国家改革计划,主张采纳君主立宪的外壳在俄国实行特殊的议会制度--国家杜马。他当时所提出设立的国家杜马就要拥有立法权和法律监督权。他主张“任何法律不经国家杜马通过不得生效”(注:М。М。斯佩兰斯基:《草案与笔记》,莫斯科-列宁格勒,1961年,第227页。),但当时由于不具备条件,斯佩兰斯基的改革方案没能付诸实施。一直到1905年,俄国自由主义者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才将自己的设想变成了现实。1905年10月17日(注:本文帝俄时代的日期均为俄历,俄历在19世纪比现行公历早12天,在20世纪早13天。)颁布的《整理国家秩序的宣言》即通常所说的《十月十七日宣言》,正式宣布要建立一个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杜马,宣布“任何法律未经国家杜马认可不得生效”(注:(俄)谢·尤·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续集),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在帝俄时代共召开四届国家杜马,头两届国家杜马命运悲惨,它们由于主张土地部分国有化,征用地主的部分私有土地以解决农民的土地不足问题而违背了政府“私有制是神圣的”的一贯主张,结果没能完成自己法定的五年期限,就被沙皇政府解散了。因为沙皇政府设立国家杜马的目的就是要“力求尽速制止严重危及国祚之动荡”(注:(俄)谢·尤·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续集),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可是头两届杜马的召开不但没有使社会平静,相反如沙皇所说:“杜马的很大一部分人把向政府的质询权变成了与政府的斗争、在广大居民阶层中煽动不满情绪的手段。”(注:Ф。И。卡里内切夫:《俄国国家杜马:文献与材料》,莫斯科,1957年,第272页。)这违背了沙皇设立国家杜马的初衷,也就注定了它的灭亡。第一届1906年4月27日-1906年7月8日,共存在了72天;第二届1907年2月20日-1907年6月3日,共存在了103天;第三届1907年11月1日-1912年6月9日,这届杜马是由斯托雷平通过所谓“政变*
    ”的方式改变了选举法而产生的,其成分有所改变,在杜马中保持了右翼-十月党人和十月党人-立宪民主党人两个支持政府的多数,使政府得以有效地推行其土地改革方案,使俄国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也使此届国家杜马顺利地完成了自己法定的五年期限;第四届1912年11月15日-1917年10月6日,它的构成和推行的政策与第三届没有过大的区别。这届杜马不是政府解散的,而是在即将结束自己的任期之时却为俄国革命中断的。国家杜马的设立是20世纪俄国政治发展进程中的新现象。国家杜马在俄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这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俄国有了宪法、议会,即使不是经典意义上的、完全的形式,但也是立宪君主制了,帝俄时代的大百科全书就持此种看法,认为国家杜马是“俄国议会的第二院或下院”(注:《俄罗斯大百科全书》第6卷,圣彼得堡,1911年,第148页。);历史学家梅杜舍夫斯基也认为俄国在1906年后沙皇和国家杜马之间权力界限不清,是一种特殊的君主立宪制形式(注:见А。Н。梅杜舍夫斯基:《俄国的立宪君主制》。载(俄)《历史问题》1994年第8期。);也有人认为,国家杜马“形式上是立法机构”,实际上,“既非人民代表机构也非议会”,只是“专制君主制的一个机构”(注:参见卡里内切夫前揭书的第9~10页;叶洛什金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国家杜马事实上不是立法机关,而是用伪立宪形式掩盖专制制度的立法咨议机构。”见Н。П。叶洛什金:《革命前的俄国国家机构史》,莫斯科,1983年,第264页。);还有一部分人称国家杜马时期的俄国为“杜马君主制”时期(注:1996年莫斯科出版的《俄国政治史》一书的编者就持此种观点。)。总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要想弄清国家杜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必须从设立国家杜马的法律文件入手。国家杜马召开之前,沙皇尼古拉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诏书,如:1905年10月17日颁布的《十月十七日宣言》,1905年12月11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国家杜马选举条例》的宣言,1906年2月20日的《关于修改国务会议章程和重新审定国家杜马章程》的宣言、《关于改订国务会议章程》和《国家杜马章程》的赦令,1906年4月23日颁布了新版《国家根本法》。这些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最终确立了国家杜马在俄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决不能过分地夸大《十月十七日宣言》的作用而贬低《国家根本法》,称《十月十七日宣言》为“10月17日宪法”,而认为《国家根本法》的颁布是“第一次国家政变”(注:П。Н。米留可夫:《回忆录》(第2卷),莫斯科,1990年,第3页。)。事实上,正如现在有人认为的“《十月十七日宣言》不是宪法,而是意象性的宣言”(注:《俄国史:20世纪》,莫斯科,1996年,第39页。)。《十月十七日宣言》的内容很简单,它只笼统地规定要赋予居民以一定的自由权,扩大选民范围,赋予国家杜马以立法权等,并不具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般特征(注:《十月十七日宣言》的详细内容见谢·尤·维特的《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续集)一书的第1~2页。)。
    真正可以称得上是钦定宪法的应是《国家根本法》。俄国将议会称为杜马、将宪法称为根本法是为了保持俄国的特色,不中断俄国的历史传统,不能以此认为俄国的宪法与西方立宪国家的宪法有什么根本的不同,认为《国家根本法》不是宪法。就是在社会主义的苏联时期,也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的标题后面用括弧注明是“根本法”。当今的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中仍有根本法的提法。《国家根本法》的颁布并没有剥夺杜马的立法权,它为国家杜马规定的权限虽与《十月十七日宣言》的允诺有所不同,但并没有改变宣言的根本宗旨--赋予俄国一个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杜马。相反,它将宣言中的原则具体化、法制化了,明确了国务会议、国家杜马和沙皇三者间的具体权限。而且1906年2月20日所颁布的一系列宣言赦令的内容在《国家根本法》都有体现,根本法实际上是承认它们的法律效力的。在根本法中经常提到“按其章程所确定的程序……”这样的话。从10月17日到新版《国家根本法》的颁布这段时期沙皇所颁布的宣言、赦令中的有些内容原封未动地搬到了国家根本法中,这些从法律的一些规定中就可以看出。因此,新版《国家根本法》具有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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